① 我有办法申请给别人担保贷款无效吗
浙江孙律师:
“让我们直接签了几个字,按了几个手印就可以了,内容也没让我们看”这个情况口说无凭,很难得到支持。
“他虚报我有车(还是20多万)有房”,若你确实没有,那么合同中以什么做的抵押担保,或者你是否是合同的保证人?
让你提供担保的事情,你应当知道,既然你愿意提供担保,那么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②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什么时候失效
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一般依据合同而定,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③ 银行贷款贷款人还不上,担保人将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债务人远走他乡,属于“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所以银行在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厂房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负有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④ 什么是无效抵押权
无效抵押是指抵押权的设定无效,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一)“无权擅抵”行为。
抵押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否则,抵押行为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4条第一款指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向银行贷款,自己又无财产可供抵押,就采取欺瞒手段向他人借产权证书或价值高的物品设定抵押。这种“无权擅抵”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地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
(二)“共产私抵”行为。
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处分或支配。如果抵押人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属抵押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这是由于有的共有财产(如房地产、存款单)的产权证书、单据暂由某共有人保管,保管人若利用便利条件,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就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以共同财产私自抵押的行为即无效。
(三)“一物多抵”行为。
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部分再行抵押的行为,在实践中最常发生,这也与经办审查不严有关。如泉州市某一时装公司系合资企业,为了向银行或单位或个人借款,就采用“一物多抵”的方式,在短短的1年内以三处房地产抵押借款11次,数额达435万元;其中仅以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的未装修建筑物为抵押物,先后持该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并非土地使用权证),向银行贷款达8次,总计395万元,其中向某银行贷出4次达200余万元。这种以一处财产作多头重复抵押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用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但如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效,清偿时按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多债一抵”行为。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即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⑤ 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
一、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什么叫贷款无效担保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⑥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导致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无效
情况一:主合同失效
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了,那么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将随主合同无效而失效。但是如果明确约定主合同效力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在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按照有效担保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担保责任。
情况二: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如果借款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骗取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者担保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反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合同将视为无效。
另外,如果借款人、担保人与反担保人恶意传统,促使借贷双方签订主合同,反担保人、担保人、借款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前签订的主合同也将视为无效。
情况三:担保主体不符合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而且这些机构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进行担保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