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不需要在他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层面上这笔借款相当于是集团层面的借款,如涉及到外部担保或股东担保等,则需要披露,反映这笔借款真正的担保情况。
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借款担保实际还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担保,属于内部担保,在合并时实际已消化,披露出来反映的只是自己给自己提供担保,如果不是质押、抵押等,只是纯粹的信用担保的话,那么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涉及到质押、抵押等,则需披露,相当于在合并层面上行也是有质押、抵押等担保事项。
⑵ 企业贷款中股东信用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什么区别
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⑶ 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
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
三、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⑷ 银行给企业贷款追加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自然人财产如何处置
如果没有用房产抵押,那么起诉早的会优先受偿。如果用房产抵押则抵押在先优先。如果都同时起诉则按照债务比例清偿。
⑸ 我是公司股东.同时在公司贷款时做为担保一方.
公司作为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你个人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银行可以向你直接追诉,不过只会以你个人财产执行。
个人财产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具体范围及分割参看民法通则。
⑹ 公证贷款,企业担保,如若没偿还!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
三、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九种情形: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原公司法曾规定“公司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该规定后被取消。“法人能不能作为合伙人”,最新公司法第十五条通过曲折的表述来对待这一问题。
一般认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为合伙人。
⑺ 公司法第十五条中的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何理解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条法规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2、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综上而诉,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现在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
例子:根据我国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但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这时由于合伙企业法属于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所以按照合伙企业法处理,该合伙是能够有效成立并运转的。
(7)企业贷款连带担保责任未接触可以上市吗扩展阅读:
新〈公司法〉第15条规范的是“出资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
从文义来看,〈公司法〉第15条是规范的“出资人”意义上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意义上的对外担保行为。
因此,立法的本意在于原则禁止公司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可例外。新〈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法无禁止尽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当然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因此,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只能作出资行为意义上的限定解释,而不能作扩大到担保行为的扩大化解释。如果对公司法第15条作扩大化解释,就会得出违背公司法理的结论:公司合并其他公司时,不能对被合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⑻ 贷款担保连带责任
您好,需要确认一下您的担保是不是无限连带担保。(大部分的个人担保都是无限连带担保)。
如果你是无限连带担保,你朋友还不上的时候,会执行你的财产。
银行起诉的时候,不会只起诉你一个人,应该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诉了。
银行一般都会将债务人(你的朋友)和担保人(你)一起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如果是这样的诉讼,建议你积极应诉,督促你朋友尽快还款。
⑼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期是多久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隔了4年如无约定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企业贷款连带担保责任未接触可以上市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