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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

发布时间:2021-07-28 14:57:59

『壹』 反担保措施怎么写

反担保措施可以写 反担保人 某某公司
抵押物
质押物
保证金

『贰』 反担保措施,算是一道考题吧!

用自有的两块土地质押给B,再加一些其他可做价的资产给B,同时明确还款时限和行权条件.若A公司对自身经营和贷款期间的风险有良好预见和把控能力,可以给B公司承诺在正常和达到行权两种条件下的不同担保报酬或者说是融资成本,只要双方都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相信一定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叁』 长春创业贷款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质)押和第三人保证担保等方式。
1)抵押反担保方式。主要是指企业或自然人用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或不动产等,为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反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物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写字楼、商业用房、居民住房等所有权。抵押物需按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其他性质的抵押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进行抵押担保;
2)质押反担保方式。主要是指企业或自然人用其所拥有的存单、汇票、有价证券等,为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质押反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押物一般包括存单、汇票、支票、债券、国库券等;
3)保证反担保方式。主要是指经过审查具备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和自然人,为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保证反担保的一种方式。其中,企业一般须是盈利的大中型企业;自然人一般须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盈利的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4)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肆』 关于如何设定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形式多样,本着尽可能的控制对方财产,以达到资金安全的目的行事这个原则去做就可以了

『伍』 反担保措施的设定有哪些

结合我公司的实践,我们认为,在反担保的设定上,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 、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在对各种押反担保方式的设定上应用广泛。在我公司的实践中,接受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类反担保物。如专利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企业的股权,特种行业或特殊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等。
鉴于我国社会中介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尽人意,因此,我们不把各类评估报告所做的价值认定作为经类反担保物价值的确立依据。
各种权利只有在附着于它的产品或服务实现了较大价值的前提下,这种权利的价值才能突现出来。比如专利权,我们认为,当这种专利产品没有实现销售收入或者没有实现圈套的销售收入时,其作为债务抵押品的价值是不存在的。
2 、闭环可流通原则
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贷款担保机构则没有这样幸运。但是债务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进而失去了变现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谓闭环可流通原则,即指担保机构应在其自身能够掌控的体系和机制内,尽可能地在该体系和机制内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通性。
3 、执行可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由于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担保物充抵代偿损失的执行过程中,必然也会有其特殊性。执行可操原则要求在反担保设置时,必须考虑到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并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4 、法律可追溯原则
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无法迅速流通变现(如各类无形资产,股权等),而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索不能被局限在这些无法迅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一量债务人通过资产转移实现"金蝉脱壳",将造成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以被担保人的某个关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5 、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
一切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只有在被担保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在市场上有了一定地位时,它的股权才会被其股东珍视;只有某个许可在市场上非常缺时,这种行业许可才会被企业异常珍重。债务人利益的可触动性,保证了反担保物设定的目的,进而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权益。

『陆』 什么是“担保”与“反担保”“各方当事人”是什么

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工程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当然,其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发展中国特色的工程担保反担保制度,也是工程担保新时代向我们抛出的实践问题。

『柒』 怎样加强落实保函中的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反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 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实现。

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反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

(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 反担保保证

第七条 反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八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是自然人。前者作为保证人,不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保证人条件,贷款银行不予接受;作为反担保保证人,本公司在审查和认定上应极为慎重。后者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为被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民营中小企业反担保中经常采用的方式; 第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贷款证(卡);

(二)通过注册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

(六)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

第十条 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或刑罚记录;

(二)为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与被担保企业有利害关系且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反担保保证人:

(一)国家各级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本公司应对反担保保证人进行如下审查:

(一)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保证人有无不良贷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资信情况;

(三)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

(四)审查保证人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情况;

(五)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六)审查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

(七)审查保证人领导者的品德、素质及其经营业绩等。

第十三条 本公司要与经审查认定的反担保保证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的分期贷款担保,本公司可与反担保保证人就单笔贷款担保分别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也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签定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贷款展期,必须向本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贷款银行同意展期后,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并向贷款银行支付代偿金后,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公司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第二节 反担保抵押

第十七条 反担保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对本公司担保行为的反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反担保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 反担保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第二十条 下列不动产可以抵押:

(一)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动产不得抵押:

(一)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

(二)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三)已出租的住宅房屋;

(四)在国家建设规划中拟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五)用于教育、医疗、市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六)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七)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八)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反担保抵押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执照》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

(四)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产抵押时,须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回执;

(五)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抵押房产的保险单等。

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连同土地上定着物一起抵押。如改变地上定着物,须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产出租时,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且其租赁期不得超过担保期限。

第二十五条 签定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对于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物,本公司应与抵押人一起在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的动产可以设定抵押。下列动产可以抵押:

(一)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

(二)交通运输工具;

(三)办公用品;

(四)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

(一)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如购置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

(二)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

(四)抵押动产的保险单;

(五)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要对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进行下列审查:

(一)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

(三)抵押物的流动性;

(四)抵押物的现值和变现价值;

(五)抵押物的品质和有效使用期限;

(六)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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