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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本息可以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1-07-30 16:14:43

『壹』 企业贷款担保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近日,乙公司因销售的商品资金回收慢,不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银行本息21万元。请问这21万元能否在税前扣除?”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向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答道,《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你公司的担保支出在两方面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一是乙公司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可能是暂时的,未必无偿还能力,你公司无法追回;二是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故不能税前扣除。
咨询员解释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规定,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因此,你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替丙公司偿还的银行贷款98万元,在为丙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有关税前扣除的条件。

『贰』 担保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签订互保合同是否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内? 【解答】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另外,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11号)规定: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叁』 贷款人不还款,银行通过罚款扣除了担保人全款和利息

是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肆』 请问担保支出一定不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担保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要按照是否与应纳税收入有关进行区分,与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支出损失,可以按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对与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则不得税前扣除。如何确定与应纳税收入有关,则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定。从上述规定的文义来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连带还款责任,这一连带是否等同于担保法上的连带,尚不明确,担保法上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被保证人经诉讼或者仲裁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责任并非连带责任。对于以一般保证方式形成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支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并未规定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也应该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

『伍』 企业担保连带责任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要分具体情况确定扣除,属于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可以专项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 第 25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如果属于以上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可以专项申报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陆』 担保支出不得所得税前扣除吗

担保费入账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因为这笔钱是为了筹资而付出的,就性质而言,应当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分录具体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注:注意的是,这部分虽然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这笔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引用自:网页链接

『柒』 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未签订互保合同,由于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致使企业形成损失的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捌』 因担保而承担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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