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贷款有抵押财产给银行,公司破产时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所以,只要不存在同一财产这啊那啊的,一般来讲具有优先受偿权!
『贰』 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没发放贷款,抵押物被查封了,再发放的贷款可以优先受偿吗
抵押权的生效跟是否放款没有关系,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就是生效的。就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叁』 工人工资与银行抵押贷款在倒闭企业中准优先受偿
工厂倒闭清偿顺序: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肆』 优先于贷款抵押权的法定优先权有哪些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牛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 1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参照条款:
法定优先权的种类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被发包人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受偿。
2、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纳税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先于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即使抵押权人已处置抵押物或以折价行使受偿,税务机关也有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抵押权人追偿欠税企业应缴的税款。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就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只能屈居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
4、职工安置费优先权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破产时,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5、房屋购买人的排除执行权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土地抵押后又在该土地上建成房屋并销售的,房屋购买人享有对土地抵押权的排除执行权。
『伍』 无抵押高级债和银行信用贷款哪个优先级高
应该先还高级债,这是高级所享受的基本权利。
信用贷款主要针对信誉度高的贷款对象,尤其是与银行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机构。它所享有的特权主要体现在对放贷利率可以上浮一定信用价差以作为风险报酬,其他方面与一般贷款没有多大差别。
另外要强调的是,关于抵押贷款的偿债顺序则要分而论之。首先,借方在自身资不抵债时对抵押品是否仍有支配权,或者更确切地说这种情况下抵押品归谁所有?其次,抵押品不足额时,抵押贷款的偿还顺序与一般贷款无异。你可以参考我国07年实施的《破产法》
『陆』 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和不同
1、贷款的条件不同:信用贷款,需要的条件是具有稳定的工作 稳定的单位,具体及时还款的能力,就可以申请贷款。抵押贷需要提前有资产,例如房子,车辆,保险单等才可贷款。
2、能贷出的金额不同:信用贷的额度,会根据个人的工资额度去计算,所以借出来的金额会少。抵押贷因为有抵押物品,银行或者借款方的风险小,所以金额相对会高一些。
3、时长不一样:信用贷款的时间,通常是三年或者五年,时间比较短,而抵押贷款,就可以贷十年,比信用贷款的时间要长出很多。
4、要求不同:信用贷款,因为没有任何抵押,所以在贷款是需要有好的信用记录,对于黑名单或者白名单的人,放款较为困难。抵押贷款的,只要抵押物在,相对对借款人本身就不会有太多要求。
(6)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优先受偿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对于信用贷款而言,借款人的信用问题至关重要,为此借款人对于信用贷款所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信用报告。在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前,借款人需要先了解信用状况,在此前的每一次申请在征信上都有显示,借款人在贷款前最好查看信用报告。
由于是信用贷款,在借款人进行贷款的时候,也需要考虑自己的个人情况,这其中就包括了工作证明与居住情况等。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一定要用真实的工作单位,这样才不会给将来的审批带来问题。
贷款机构大都需要工作证明,工作证明不能胡乱填写,不能超出借款人实际收入的金额。在工作证明之后,借款人还需要将职务如实填写。对于职务而言,填写正确可以增加贷款审核通过率。除此之外,贷款机构都会让借款人出示加盖居委会、街道办公章的居住证明,即使是村委会所盖公章或是租赁合同,没有人会因此而看低借款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用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抵押贷款
『柒』 在建工程抵押与优先受偿哪个“先”
在建工程抵押权是金融机构对抗贷款人,保障贷款偿还的法律武器。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3、权利的限制与放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且该权利具有“承包人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无须双方合意达成一致”的特点——优先受偿既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又不属公示信息。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最大风险便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
2004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密切关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但面对优先受偿权可能对于银行贷款抵押权行使的限制,银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往往要求开发商出具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开发商便利用其优势谈判地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便要求承包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协议书。
在这一情况下,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强制拍卖或被变价所得价金将优先用于抵押权实现,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承包人或自愿或被动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现实中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冲突的出现,有待于在建工程登记的完善。当权利人登记能够发挥应有作用时,各项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竞存与实现,各权利主体的利益方能协调平衡。当然,在“以房抵债”及“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动或无奈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主动寻求发包人提供业主支付担保,在第三人的帮助下确保工程款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