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贷款抵押物价值与贷款金额的关系是怎样的如果没有达到100%,那么剩余部分由担保公司担保吗
如果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贷款,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肯定能覆盖贷款金额,同时,如果担保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不足部分担保公司要承担
⑵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⑶ 房产证附记上的债权金额为什么高于实际贷款额度,实际贷款21万但是房产证上的债权金额是44万,这样合法吗
1、房屋他项权,是指以房产为债权做抵押担保、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2、所以,房屋他项权中的债权数额,是指以房屋做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
简单点说,银行贷款给你,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评估你房产价格就是44万,但是贷款只能按照评估价格贷给你5到7成。
⑷ 担保人的担保抵押物价值高于贷款金额,法院支持借款人唯一住房强制执行吗
这个由法院从方便执行的角度进行判断,原则上均可执行。
⑸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借款金额吗
被担保债权数额并不一定是他的这一个借款的金额,也可能是别人以他的名义进行担保的,所以说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算作负债的。
⑹ 贷款发放金额与担保余额
担保人的一般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⑺ 贷款的金额和他项权利证上的债权数额是一致的吗
贷款金额跟他项权证上的金额是有一定差别,一般他他项权证都要高些,不光他项权证,包括民间一些房抵公司做公证,公证也会做的比实际金额高
⑻ 债权数额是否是全部借款金额
一、抵押登记要交抵押合同,抵押金额的分配主要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在登记部门做记录,如果他项权证和登记内容不一样,以登记内容为准。
二、如果要以房产和土地分别抵押,就必须要分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如果只以房屋登记,土地使用权不能优先受偿。
三、对银行有利的办法是: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在他项权证里写100万元人民币,在土地使用权许可证里写100万元人民币。这样可以防止房屋灭失后,土地使用权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充分保护银行利益。
对你们有利的办法是:分别写50万元。
⑼ 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 债权数额是不是我向银行抵押贷款的金额
如果是一般抵押权,债权金额就是你向银行贷款的金额;如果是最高额抵押权,债权金额是抵押物的评估总价。
主债权、数额。前者设定记载范围应该是主债权,即主合同的债权金额。后者限定记载的必须为数额。顾名思义,数额应该是一个明确的、具体的、固定的金额。主债权金额是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额。
一般抵押最根本的特征是债权登记时的确定性,也就是说设定抵押时,主债权的金额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
担保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因主债权所引起的附随债权,且抵押担保的范围可以通过合同自行约定,内容可多可少因约定而异,因此担保范围充满变数。
(9)担保债权价值是贷款金额吗扩展阅读:
债权构成:
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
上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
过错按其形式,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对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包括过失,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侵害债权的归属,第三人具备故意或过失,均可成立侵权行为责任。但这种观点被多数学者反对,理由主要是债权本身不具备“社会公开性”,第三人有时很难知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如果一旦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债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