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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有责任为贷款人还款吗

发布时间:2021-08-05 23:43:49

Ⅰ 贷款人做了还款计划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首先,还钱时须有凭证,其次,担保人需在场

Ⅱ 作为担保人应不应该替借款人还钱 担保人被起诉有义务还钱吗

担保人的义务就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你作为担保人签字的时候,就认可了这种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时候,你要承担保证责任,不过你承担了责任以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Ⅲ 都是为他人贷款,担保人有义务还款吗担保人还款后又起诉贷款人

货款人无能力还款或失踪的,必须由担保人还款,这是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人追回还款,可以起诉贷款人。

Ⅳ 贷款人不还款是不是要担保人的家人一块承担还款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人家人无需承担。贷款人不还,担保人偿还: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4)担保人有责任为贷款人还款吗扩展阅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Ⅳ 贷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 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担保人担保金额,借款人已经还款,银行再次给借款人放款,担保人当然就没有担保责任了,因为银行与借款人是签订两次借款合同,而担保人只为借款人担保第一次借款,既然第一次借款已经偿还,说明担保人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了。至于借款人与银行的第二次借款合同,担保人没有签字担保,与担保人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Ⅵ 借款人跑了,担保人是不是有责任偿还

借款人跑了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担保人要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借款到期之后,出借人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Ⅶ 借款人有偿还能力,担保人有没有义务替借款人还款

借款人不还钱,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并还款的,有还款义务。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是指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有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Ⅷ 贷款人还不了款,担保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人未能还款,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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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担保人可以要求贷款人付还款利息吗

担保人可以要求贷款人付还款利息,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担保人的责任:

  1.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2.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4.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Ⅹ 担保人要负责偿还这样的贷款吗

首先,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确认甲方是职业进行非法高利贷的,甲方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的利益,如果能够证明对方是职业从事放高利贷的业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如果可以查实,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贷款利息,担保人(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义务。因为,主合同违法无效,从合同无效。

其次,如果不是高利贷,而是一般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超过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利息无效。

利率依据:人民币存款利率表
http://www.icbc.com.cn/other/rmbdeposi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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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从你的描述上看,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你的情况属于连带担保,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你有更详细的合同内容,我就比较好判断你是否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比连带保证对你有利的多)从你现在的叙述上看,是连带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应该如何起算你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债时,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可以约定,无法约定的时候,一般不低于一个月,如果约定一个月,在宽限期最后一天为你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从这天起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你)提起诉讼,你就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一:担保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htm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zbxls.anyp.com/ulilongchang/4612-36994.aspx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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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你要详细说明,因为一个很小的细节很可能改变保证的性质,甚至可以认定主合同无效,保证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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