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骗取贷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并结合“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欺骗”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冒名顶名”贷款。指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顶名”,即名义贷款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贷款,出于亲朋好友帮忙、上下级关系、贪图报酬等原因,默许实际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义借款人对借款全然不知,是实际使用人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
(2)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承兑等将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且风险较小,并符合信贷标准和政策。
(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有良好的销售额、资产和盈利能力,有较高的资信。
(4)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等。
(5)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用作担保,或者故意高估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质押给他人的权利再提供给银行作无效的担保,或者虚构担保人。
⑵ 骗取贷款罪有抵押物的同案人如何处理
首先变卖你的抵押物,而且情节严重的就等着坐牢吧
⑶ 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当然是够成了,必须是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禁止伪造,变造证明或者材料.
⑷ 在一起贷款案件中,贷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信贷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担保人还用承担还款责任吗
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本案中担保人如不是和借款人共同协商骗贷的,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⑸ 骗取贷款罪
现在银行放贷都较审慎,到期基本能通过处置抵押收清贷款,不会再去追究法律责任,更何况还有担保人要负连带责任。
⑹ 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几个问题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是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之缺陷的补救性立法。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第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认定骗取贷款罪,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欺骗手段”的认定
该罪的“欺骗手段”,是指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如果仅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构成该罪的“欺骗手段”。
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骗手段,比较常见的是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虚构贷款用途。就笔者对广州地区骗取贷款案件司法实践的观察,以虚构贷款用途作为欺骗手段的案件较为常见。
二、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