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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链过长

发布时间:2021-08-07 17:10:08

Ⅰ 在网上贷了一笔款,用了几个月之后发现还有担保费,而且很高,做的时候也没人跟我说,这合法吗

创业贷款是指各银行为支持民营经济、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推出面向个人、用于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资金需要的贷款,旨在帮助急需发展事业的个人尽早实现目标。相关链接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要求(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申请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4)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本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案例前年,广州市个体户张先生用手头上的20万元现金,开始经营服装批发生意,后来生意越做越大,流动资金出现了紧张。于是就考虑向广东发展银行申请个人创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经考察后,认为该个体户生意较好,可以给予创业贷款支持,但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回收,要求该个体户必须提供担保。张先生无固定资产抵押,银行只好推介担保公司对其进行担保。好在张先生锲而不舍,跑了好几趟,终于得到担保公司的担保,最后从银行取得50万元的贷款。张先生在银行的支持下,生意得到较快发展,平均每年经营收入达到500万元,每年平均净利润为80万元。实际上,张先生的遭遇算是幸运了,更多的创业者不是被银行拒之门外就是贷款后因为巨额担保费用占用资金而导致经营失败。创业贷款给想创业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杆可以纵横天下的枪,这杆枪威力极大却也烫手伤人……高门槛让创业者望而却步2003年8月,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个人创业贷款”项目,而中国农业银行早在2002年9月就推出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并一直在运行中。但这些贷款措施实施以来,一直无法成为市场的主流。然而,银行毕竟是商业机构,发放贷款首先考虑的还是资金的安全。出于贷款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把门槛稍微抬高了一点,或者说严格了一点。贷款评估十分严格是创业贷款的特征之一。银行向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一般需要质押、抵押、担保三种条件。广发行的个人助业贷款细则规定:贷款必须抵押,抵押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而且发放额度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就是这抵押让创业者望而却步。质押、抵押通常很难获得100%的贷款,而担保则要交给担保公司一笔不菲的费用。申请者除了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必须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事实上,许多申请贷款的个人和中小型私营企业一般都过不了银行评估这一关。担保公司不是“救命稻草”贷款起点金额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最低下浮10%(含)最高上浮30%(含)的幅度内浮动……尽管这些条件有点苛刻,但对于创业人士来说,资金是一剂强心针。如果你能提供银行规定的资料,能提供合适的抵押,得到贷款并不困难。一般在提供完备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之后,一个月内就可以取得资金。但在诸多证明材料中,比较棘手的是抵押物证明,也就是担保证明。如果你有等值的财产作抵押,问题可迎刃而解。但关键是,对于创业人士来说,恐怕没有那么贵重的抵押物。要解决这个问题,你只能找专业的担保公司了。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为你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也不会轻易放过你,担保公司还要向你收取巨额的担保费用,因为按照有关规定,担保机构要向贷款者收取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这无疑又增加了创业者的负担。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担保公司所负担的责任重大,不少公司还会收取其他名目的一些风险补偿金,这也成为阻碍个人创业贷款的一项重要因素。并非人人适合走创业贷款之路有人认为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走贷款融资的道路。我们为此走访了广东发展银行的有关专家。据专家介绍,他们认为此看法是正确的,特别是刚进行创业,在这一行业无创业经验,难免会有经营风险。对于那些有一定经营经验,且经营效益较好,所经营业务范围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银行可以考虑给予贷款支持。专家忠告:对于一个创业者,如果想走贷款融资的道路,首先要考虑贷款经营获利是否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银行的贷款期限与经营货款回笼周期是否相匹配,以至于银行收回贷款时,不影响正常经营;对银行贷款要确定一个合适的贷款金额,过大和过小都不利于创业。此外还要把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也要计入经营成本中,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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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最长时间是多长时间,过多长时间不签字能不用付责任

我想在农村信用社使7万元贷款,找人担保,第一次最长可以贷多长时间?我有延期后的期限规定是这样的:原期限为一年以内的贷款,延期期限不能超过原来的

Ⅲ 贷款担保人的连带讨还责任最长时间几年

如果是全程担保的话要到结清为止。。。就是不知道你签的什么合同,如果是阶段性担保的就不一样

Ⅳ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期是多久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隔了4年如无约定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贷款担保链过长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Ⅳ 若一个企业对外担保贷款情况过多容易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是银行的担保,那么在算负债率时候负债率会比较高。另外担保多的话,万一出了坏账就悲剧了

Ⅵ 贷款方式为担保的最长期限

企业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企业贷款担保方式: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企业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有分为半年与一年,并规定贷款期限半年以内的执行半年期档次利率,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执行一年期档次利率。由于借款者预测的资金需求时间及落签的借款合同期限往往与规定贷款利率所在时点不相吻合,所以实践中便自然而然地形成种种期限性贷款利率差。

Ⅶ 给人银行贷款做担保一般期限多长

实际生活中,借款一般会要求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此时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一般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担保期限,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见,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但若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Ⅷ 担保贷款到期后过了两年,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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