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集中表现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方(债务人)难以履约还款或不愿意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偿还借款而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信用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主要业务。银行是社会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风险的集中地。因此,在现代信用经济条件下,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比较突出的风险,而且信用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中。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的定义为: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按风险类型可以分为四种,分别为内部操作流程、人为因素、体制因素和外部事件。按风险因素可以分为七种类型,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问题;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的安全问题;银行维系经营的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行政、交付和过程管理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随金融市场的开放在不断加大,流动性风险一旦加大成为流动性危机,则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相比,形成的原因更为复杂和广泛,通常被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根据贷款抵押风险分析,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防范。
①严格审查。对抵押物、产权关系、抵押合同和相关证件进行严格审查是防范贷款抵押风险的根本措施。
对于抵押物本身,信贷人员要审查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并通过实地考察核实权利凭证所对应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真实性;其次,信贷人员还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可,是否属于银行许可的抵押物范围。
对于抵押物的产权关系,若为共有财产(比如房屋)的必须要有其余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若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必须有其余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若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抵押物,必须具有主管国资委和职代会同意抵押的授权证明文件;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授权证明文件。
对于抵押物的各类证件,信贷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要求相关证件齐备。这项要求必须根据具体的抵押物而定,比如进口汽车抵押贷款,就需要营运牌照、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报关单和发票等多项手续。
对于抵押合同,信贷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贷款合同的相关条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条款以及借款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须覆盖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记备案。根据《担保法》,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记,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因此,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特别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记才能生效。此外,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③做好价值评估。抵押物价值评估是防范抵押贷款风险最常见的手段。为此,银行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条件、有需要的单位还必须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并且着力开展这方面的人员培训工作。其次,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公司的联系、了解和评估,防止抵押物价值评估业务外包出现弄虚作假的风险。再次,对于出具抵押物产权凭证的政府部门也不能完全忽视,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买通政府部门关键人员而出具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可能性。
④做好资产保全工作。银行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在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银行要及时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权利。在处置抵押物时,要努力协调与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充分考虑处置成本、税费、贷款违约后的利息损失等,并防止抵押物被贱卖的风险。
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涉及到银行内的程序和流程,同时也涉及到银行的组织结构、政策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流程。对于机构来说,处理操作风险应该有适当的针对操作风险的政策,首先要确定这些政策,同时要把这些政策告知整个银行的人员。在这个过程当中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治理结构,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向谁汇报。
在一个典型的银行案例中,应有一个单独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还有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即有两个报告机制,有关日常运作,向这种业务部门经理汇报;
而有关信用方面,必须向有关信用经理汇报。在银行涉及的信息当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获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层面的细节。比如董事会所需要的是一个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样信息交给所有的人。另外,信息应当是具有灵活度的,还需要有灵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Ⅱ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流程有哪些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流程有哪些?目前很多人想通过汽车合格证来进行质押贷款,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其中的贷款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就跟达天下小编去了解一下。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贷款受理、调查--贷款审核、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受托支付-发放贷款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股东及关联人不少于6人)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贷款卡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行业证明书(排污证、消防证、卫生证等)10、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11、股东同意借款及同意合格证质押的决议
12、公司财务报表(近两年度审计报告、近3个月财务报表)13、厂方汽车销售合同
14、品牌授权书
15、汽车经营地点权属证明
16、汽车合格证原件及合格证所属汽车出厂价格(清单)注:
所列证件均需通过年审
三、贷款的偿还方式
因汽车销售的特点,
贷款的偿还分两种方式:
(一)根据销售车辆情况
提取合格证以不低于提供购车价格金额还款,
直到贷款还清利率按照合同利率执行。
(二)采取置换合格证方式。
为不影响借款人汽车的销售,用不低于质押合格证所属车辆价格的其他车辆合格证换取质押合格证,
到期一次性还款。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流程如上文所述!随着车贷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也不断普遍化其中的流程也越来越简便化。
Ⅲ 银行抵押贷款调查报告怎么写
具体内容自己舔
银行关于借款人申请金额借款的调查报告
XX银行:
借款人 申请借款 元(¥元).经我行客户部经理 年 月 日实地调查论证,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
现年 岁, (民族),住址 .现从事 行业,家庭经济入 。
二、 资金用途
借款人借款用途 ,申请借款金额 ,期限 .
三、 抵押物
借款人 愿以 名下的房产担保给 借款最为抵押,房产地址 ,面积 ,结构 ,
总投资 .经房产共有人共同协商,同意为借款人 借款
元作抵押,并出具抵押承诺书一份。
四、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 将 收入归还我行借款本息。
五、 调查意见
经我客户部调查小组调查论证,抵押物属实足额有效,同意借款人 , 元的借款申请,期限为 ,用于 。
现上报审贷委员会审批!
调查人:
年 月 日
Ⅳ 汽车合格证抵押贷款有没有法律依据
汽车合格证抵押贷款
《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3条对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均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的权利用于质押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是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
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
4、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凭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出质的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
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格式化证明),既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没有变价的可能,更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经销商到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银行既不能将汽车合格证变现抵债,也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所以,尽管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订立了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并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银行,该质押行为也属无效。况且,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也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6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从合同义务的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由于没有合格证而无法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Ⅳ 房屋抵押贷款怎样写调查报告
是负债情况调查报告吗?很简单,就是把每一把负债的情况写清楚就可以了
Ⅵ 车辆合格证被4S店抵押贷款怎么办
车辆合格证抵押导致消费者购车后无法上牌,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车辆合格证抵押,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法律上的抵押。所谓的车辆合格证抵押,一般是指某些汽车销售方向银行等债权人借款时,将车辆出厂合格证交付给债权人保管,以保证如期还款。由于消费者购车后办理汽车上牌,需要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否则无法上牌。个别不诚信的销售方在出售汽车时,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出厂合格证抵押的事实;在消费者购车后,又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不能及时赎回合格证,导致消费者所购汽车无法上牌。因此,消费者购车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信誉好的4S店,并详细了解汽车的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Ⅶ 汽车合格证抵押贷款的流程有哪些
汽车合格证是不能办理质押贷款的。
《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3条对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均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的权利用于质押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是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
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
4、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凭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出质的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
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格式化证明),既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没有变价的可能,更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经销商到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银行既不能将汽车合格证变现抵债,也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所以,尽管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订立了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并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银行,该质押行为也属无效。况且,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也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6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从合同义务的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由于没有合格证而无法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