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开发商为什么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有什么条
(一)若开发商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购房者,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149条及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购房者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况。若开发商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购房者,转让行为无效。这是对转让已抵押的房屋的一种限制。
根据这些规定,开发商须事先通知银行并告知消费者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二)银行可能会依法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房屋来还贷
另外,如果开发商在向银行提供担保或还贷方面出现问题,银行可能会依法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房屋来还贷。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讲买已被抵押的房屋风险是比较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开发商与银行解除抵押手续之间的相互衔接就显得至关重要。具体来说,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得到银行的明确承诺。即由银行密切配合,保证收到相应数额房款后即解除抵押。比较理想的方案是,签买卖合同与解押手续一并操作,并尽量减少两种手续办理上的时间差。总之,只要购房者能掌握好支付房款与解除抵押之间的合理衔接,便可使自己的购房风险降到最低。
二、转让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一)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
(二)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
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㈡ 买期房办理银行贷款时 银行要求有担保 请问开发商是不是有义务替俺担保
买二房可以任意选择银行按揭。
但是期房不行,期房还没有房地产证,产权不是特别的清晰。银行考虑到贷款风险,在做期房按揭时,银行一定要开发商做担保(一般银行和开发有一个回收协议)。
你没有选择开发商指定银行,所选择其它银行因为没有开发商的担保,银行一般要求你提供担保到你的房地产证办去来止。
在法律上 开发商没有权利让你选择他指定的银行
但是"担保章"开发商有没有义务帮我们敲""是很正确的。
你只能选择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是自已做担保,不过自已做担保有很大风险,比如:因种种原因出不了房产权证时银行就会追担保人和你的欠款了。
㈢ 开发商担保贷款买房是和法吗
开发商担保为买房人提供贷款担保是合法的,
1、其中关系:购方贷款,即是借款人;银行放款,即是债务人;开发商担保,即是债权债务的担保人。
2、担保的前提:债务人认可担保方的担保能力,担保方自愿担保。
补充:因此只要银行认可开发商可以作为担保人,并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就是合法的。
㈣ 不是开发商合作银行可以贷款吗
不一定的,不过一般都是开发商指定银行的。这是开发商和某个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银行间的利率不会差很多的,所以在哪个银行办都一样。
目前贷款购房主要有以下几种: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来说,贷款购房时,应该首选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性质,贷款利率很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而且要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 手续时收费减半。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上两种贷款方式限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使用,限定条件多,所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无缘申贷,但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也就是银行按揭贷款。只要您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就可申请使用银行按揭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10-29万元,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较大,因而较多被贷款者选用。
㈤ 关于购房按揭贷款,开放商做担保的担保金问题
保证金是银行交给开发商的,这点可以肯定的,如果叫客户出,等于把保证金转嫁给业主,减轻开发商自身的资金压力,这是不合理的,同时有权利要求银行退回的,同样收据也有法律效力。
贷款年龄21岁,已经符合法定公民要求,只要你有一定的经济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这个年龄贷款是基本没问题的。
一般楼盘的开发是依靠银行的贷款建造的,银行贷款给开发商开发房产的同时会要求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大开发商叫价能力强,基本不用缴存银行保证金的,除非小开发商,与此同时银行会要求买房客户需要按揭的要找回相应的银行!
㈥ 地产开发商去银行贷款用什么做的抵押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㈦ 房贷开发商做担保人
开发商就购房人的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该阶段性担保期间始自购房人贷款之时,终至抵押担保登记完成之日。在相当多的购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按揭贷款合同都没有涉及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担保的内容,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也未另就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做出约定,也就是说,开发商为购房人的购房贷款提供担保,对于购房人来说,既不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开发商的约定义务,购房人也无须就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支付相应对价,是开发商自担义务的一种单方利他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虽然没有对价,表面上是为购房人承担担保风险,实际是为自己的销售业绩提供配套服务(即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
银行之所以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是因为开发商销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时竣工验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记,购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还本付息,都存在不确定性。当购房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达到一定的期限(通常为连续三个月),银行就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此时,如果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银行就会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开发商承担了保证担保的责任后,多会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恢复原状,经过诉讼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购房人行使代偿追偿权。由于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优势,开发商多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多数情况下,仲裁庭也会支持开发商的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的仲裁请求
㈧ 开发商如何防范对按揭贷款的担保风险
现在人们购买商品房,一般都是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贷款的模式以提前透支购房人未来收入的方式,解决了购房人当下没有足够资金购买一生最大的商品—住房的矛盾。极大的推动了人们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商品房的热情。银行也乐于“成人之美”,积极放贷,稳稳当当的赚取长期稳定利润。商品房开发企业更是得益于按揭贷款的模式,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完成销售,大大的缩短了开发周期,加快资金周转和财富积而大跨步的发展。 利益与风险同在。银行以买房人尚未建成取得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给买房人,促成商品房买卖双方的交易。自然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占据主动,他通过规则的设置,将风险尽可能的转移出去。商品房建成交付后,自然需要买受人办理抵押权登记,将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为其贷款担保。但商品房建成交付前,则需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买受人的依约还贷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按揭贷款最容易发生逾期和停止还贷的恰恰是这个阶段。购房人不归还贷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个阶段购房人还贷拖期或停止还贷,银行不会选择与贷款人解除合同向贷款人追偿,一般是从开发商的保证账户划扣资金为购房人还贷。若碰上商品房买受人出点意外,或给你来个“人间蒸发”让你怎么都联系不上,那开发商只有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贷款。 开发企业如何防范和降低这一替购房人还贷的风险呢?现行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能否解决这一风险?有人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就视同为购房人的商品房抵押登记,可以解除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贷款的保证责任。这一种错误认识。《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从上述规定看,预告登记是准物权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将来能够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享有优先权,不经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在该物权上设立抵押权。因此,在商品房未向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前。即使在预购时同时进行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开发商还要继续承担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 开发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降低和防范此类风险。 第一,在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款 为了督促购房人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和解决购房人不还贷款而导致开放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购房人主张权利困难的问题。开发商要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放商为购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购房人违反贷款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不归还银行贷款,视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房人承担因此给开发商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条约定同时起到督促购房人按约履行与与银行贷款合同的效力。 第二,关键是尽快办理好商品房的产权和抵押权登记 在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购房人交首付款时,就将商品房的维修基金和契税以及办证手续费和相关办证所需资料全部收齐,并代理购房人办理各项产权证书,既体现了开发企业为主的服务热情,又能将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和抵押登记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里。进行此项操作时千万不要忘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合理办证期限和购房人不配合办理产权及抵押登记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让购房人知道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是买卖双方的义务,拖延履行是要支付违约金的。 第三,让购房人提供反担保 如果认为购房人基本信用不好,或购房人炒房意图明显,为其承担阶段性担保的风险过高,可以让购房人提供在此期间的反担保,由其提供财产抵押或由收入稳定的第三人为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银行因购房人归还贷款的违约扣划了开发商的资金,也会有承担风险资产或下家给开发商托底。 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交易风险是难免的。作为房地产方面的律师,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经营中的难题进行探讨,尽量避免经营风险的发生。
㈨ 开发商支付银行贷款保证金
1、比例从0.01%至100%不等,看银行和开发商协议。2、在开发商存在违约、违规行为,银行认为已对信贷资金造成风险时可扣除。3、可以按比例,也可以按金额,根据银行评估的风险程度而定。4、按合作协议约定,或者在合作协议终止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