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对外担保有股东会决议同意就可以吗还需要什么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规定是对社会事务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具有普适性。但法律往往也难以概括所有的经济生活现象,还需要我们结合社会实践作具体分析和认定。
特别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会比较严格一些,对于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股东往往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大股东的意志常常体现为公司意志,有些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就加盖公章付诸实施,如果严格要求对待有限责任公司既做不到,也没有实际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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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2008年2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股东甲、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借100万元给甲,借款期限3个月,B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甲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公司同意对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若甲逾期还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A公司赔偿借款期内的资金占用损失外,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A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当日,A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甲。同时,甲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A公司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佰万元正。还款时间以双方于2008年2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此后,B公司并未提供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甲也未偿还借款本息。因此,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和B公司连带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 【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B公司的股东甲向A公司借款中B公司对甲的借款提供担保,但B公司却不能提供B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B公司提供的担保应为无效。故A公司与甲、B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除担保条款的内容外,其余合法有效。由于甲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之约定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偿还A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B公司应对甲的欠款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由于未经担保方股东会出具同意该担保的决议,而担保条款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案件。 我国法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十六条,即(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本案中,B公司为其股东甲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本未能提供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该担保的决议,更遑论回避及过半数通过等程序性文件的遵守。因此,该担保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B公司应当根据债权人及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债权人A公司在签定借款合同对担保条款进行约定时,就已知道B公司为甲的借款提供担保并须提供股东会决议的重要性,且约定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对担保条款无效存有过错。故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处B公司对甲的欠款承担甲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 对于本案例,还有部分人认为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在B公司已经盖章签署了借款合同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担保条款的效力,B公司是否对该担保事项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属于B公司的内部关系,与A公司无关。其实这涉及到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和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公司法》第十六条在法律上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此规范要求当事人在进行公司活动时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或变通。因此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在程序上务必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因为法律一经公布就推定当事人对该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也约定了将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可见A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是应知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即使A公司是所谓的“善意第三人”,但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担保条款只能被确认为无效。 所以,审查公司的担保事项时,要区分被担保的对方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被担保对象属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法定程序。如被担保对象不属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及程序有无特别的规定,如果担保事项、范围在公司章程中存在特别规定而该担保事项不符合该规定,即使公司股东会通过了担保决议,股东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内容,最后导致担保事项仍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Ⅲ 一个公司为其他的借款人做连带担保,公司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吗没有股东会决议这个连带担保有效吗
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贷款担保单位股东会决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Ⅳ 同意担保股东会决议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这个要看对内担保还是对外担保,公司如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对内担保的 召开股东会议,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可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Ⅳ 什么是股东担保决议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范本董事会决议一、时间: 年 月 日 二、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与会董事: 、 、 、 、 。 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名,实到董事 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四、议题:关于本公司借款、担保之事宜 五、决议:与会董事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董事会同意向 借款 2、董事会同意为 向 借款人民币 元整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董事会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以下担保措施:(1)、(2)、(3)、(4)、董事签章:公司(公章)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一、时间:二○ 年 月 日 二、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与会股东: 、 、 、 、 。 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 名,实到股东 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四、议题:关于本公司借款、担保之事宜 五、决议:与会股东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股东会同意向 借款 2、股东会同意为 向 借款人民币 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股东会同意对上述借款提供以下担保:(1)(2)(3)股东签章:公司(公章)年 月 日董事或股东名单及签字样本 董事或股东姓名 公司任职 签名样本 公司(公章)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字:财务负责人 姓名:签字:
Ⅵ 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这个要看对内担保还是对外担保,公司如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对内担保的召开股东会议,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可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