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自己有贷款还能用身份证为别人担保贷款吗
原则上可以,实际上的话,就要看你的资产,如果你是提供资产帮人家做担保的,资产能大过你和你那朋友总贷款的额度,是没问题的;
但是,如果你不提供资产帮别人做担保,银行一般不接受。
㈡ 贷款可以找朋友抵押吗
可以,这银行众多贷款业务中的一种,叫做“担保贷款”!
下面我们来了解下什么叫担保贷款吧: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针对于你的补充的提问——“贷款2万块,一般银行要求借款人多久全部还清”做的如下补充解释:这不一定的,一般不会特定要求还款期限,可以按揭还款(就像按揭买房那样,但利息可能会付的多点)、也可以双方(指借款人,也就是你跟银行双方)约定最终妥协好一个时间到期后一次性全部还清;按还款期限的长短不同,利息的利息率也会不同!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当然是最坏的一种啦,就是你没能安期付款,给银行造成了相关程度的坏账损失,你的那位担保人是要负责任的。。。
答了这么多,不知道你懂了没有。。。还有不清楚的网络HI我!!
累了,这可都是一字一字敲出来的喔,夜深了,睡觉去了。。。
㈢ 有贷款的房子可以抵押给别人么
文章摘要:现在很多人在贷款买房之后就会遇到资金困难或者资金周转不开的现象,如果想要再次抵押贷款,那么房屋有贷款可以抵押吗?
房屋有贷款是可以申请贷款的。虽然说很多银行有二次抵押贷款的业务,但是是要符合二次抵押贷款的条件才可以申请贷款,在一般情况下,银行是很难同意二次抵押贷款,毕竟二次抵押贷款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不过可以经过一些方法可以申请到的。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房屋价值*抵押率-原贷款的本金余额。
(2)房屋价值以房屋的原购买价和二次抵押时的评估价相比较,取两者中的低者。以住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2、贷款办理手续基本一样:二次抵押和第一次抵押所办的手续及需要收取的文件基本上是一样的。登记后的法律效果在实现抵押权的顺位上不太一样。
3、第二个抵押权人要尽到告知义务:尽管《城市房地产低压管理办法》里规定二次抵押不需要第一抵押权人同意,但对第二个抵押权人要尽到告知义务。但在实际的抵押过程中,如果第一次的抵押合同约定需要经过第一抵押权人同意的,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去遵守。同时,必须对第二抵押权人告知已经进行的抵押贷款,否则,抵押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贷款行为,这也是房产二次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的问题中较为关键的一点。
4、价值不能超过一次贷款后的价值:是二次抵押贷款的权利价值不得超出第一次抵押担保后房屋价值的余额。以免抵押人万一不能清偿债务,给登记部门带来行政诉讼。
㈣ 我怎样用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朋友贷款,是不是可行
用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朋友贷款,可行的,但是如果到期不还,那么银行会向法院起诉你,然后就是拍卖自己的房产,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用、拍卖费用、协助执行费用等。(事后可以要求朋友赔偿你的损失,主张自己的权力)
房产证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房产证抵押贷款,实际上是指用客户已经有的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的品种,有区别于二手楼置业贷款和一手楼贷款,在于客户已经拥有房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即将拥有。抵押房屋贷款需要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不能用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用途,比如,炒房、炒股是不允许的,要求抵押房屋贷款的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贷款发放方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发现违规,银行有权追回贷款。
㈤ 我有房贷能给朋友银行贷款担保吗
可以的,正常担保不影响贷款的。
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一个角色,只有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让担保人来承担偿还。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是可以办理个人贷款的。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㈥ 朋友向我借款用有贷款的房子作抵押可以吗
因为你朋友贷款时已经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了(由房管局给银行出具房产他项权证,房产证仍然在你朋友手里,但房产证附页后有他项权证记载),就不能再抵押给你了。如果你朋友按期还不了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置,而你则不能。慎重!
㈦ 自己有贷款可以给别人做担保吗
银行对担保人审查的是他的担保能力而不是他已经为多少人提供了担保所以只要你找的人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具有充足的担保能力,那还是可以为你提供担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方式共分为4种,分别是:
1、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㈧ 有贷款的房产可以抵押给个人吗如果可以流程怎么走
有贷款的房产可以抵押给个人。有贷款的房产,因房贷已设立抵押,房产价值大于房贷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再抵押时,债务受偿顺序先是银行,然后才是个人债权人,故,房屋所有人需先与个人债权人协商,债权人同意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办理再抵押。
再抵押流程:1、如实告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抵押合同。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3、提交资料:双方身份证明文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4、抵押登记后,再抵押行为生效。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