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贷款的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我国担保法对两者的定义有作规定.
Ⅱ 银行贷款“五权抵押”指的是什么
五权抵押:借款者以五权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
五权详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水域滩涂养殖权: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Ⅲ 银行贷款担保要付法律责任吗急急
是的,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Ⅳ 确实急!跪求!急!急!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问题 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1,你爸的担保责任是如何在文件中明确的?作为担保人在你伯伯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只能承担还款责任的。但同时你要了解银行在放贷程序中或贷款合同执行中有没有漏洞,假如有漏洞,你们的责任会相应减少。
2,他与其他担保人是共同担保还是有担保金额约定的?如果有最高50万约定的,那只需要承担50万责任就可以了,没有约定的,那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了。
3,假如承担责任的话,也是按照你父母名下的实际财产和经济能力来偿还的,房产假如是你父母名下的唯一套房产,那按规定不得拍卖的,车子要确定是否行驶证是你父母的名字等等。
Ⅳ 中国银行益农贷个人种植业和畜牧养殖业经营贷款贷款担保
个人种植业和畜牧养殖业经营贷款,可采用中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方式,至少采用以下一种担保方式:
1、抵(质)押担保:按照中行现行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由中行准入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全程责任保证担保。
3、联保:以经济实力较强,个人信誉较好的行业内成员组成“联保小组”,签订联保协议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各联保成员既可以作为借款人,又可以作为担保人,并满足如下条件:
(1)联保协议书应明确贷款方式、借款人和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2)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联保,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采取多个家庭联合承包经营方式的,以所经营的项目为单位,如涉及以家庭财产作为保证财产的,还应征得配偶同意;
(3)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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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都有哪些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Ⅶ 银行贷款抵押人的责任是什么
一、贷款担保人视具体的担保方式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贷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续关系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家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银行的贷款若是有抵押的,不还款银行将会处置资产。
Ⅷ 银行抵押贷款中,抵押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为某公司与银行的一笔贷款提供了房屋抵押
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还款,银行可以主张以抵押物拍卖偿还债务。
如果你只是以房产提供抵押,未做其他保证,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你个人不再承担额外责任了。
Ⅸ 银行实现抵押权是否有先后顺序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过高,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抵押担保贷款无法收回且抵押权无法行使而形成的。因此有必要从审判实务操作的角度明确抵押物审查的关键点,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 一、银行抵押财产范围 银行贷款抵押指为担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银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行使效力如何确认,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1、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导致抵押权的无效。银行预先同借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故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2、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导致抵押权的无效。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本次贷款的抵押,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也是无效的。 3、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展期的,合同展期后,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担保。 4、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如果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则抵押无效。 5、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存在的问题。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在按份共有中,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如果超出份额,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在共同共有中,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当事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 6、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 三、抵押权行使的建议和完善 为准确合理的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房屋及土地的基本信息:明确房地的自然状况其产权状况特别是产权主体。对于土地,要根据所有性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按照其各自相关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可以抵押。 2、工程建设款优先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在一定条件下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但有时承包人会为了中标而放弃此优先权。 3、企业经营期限的问题: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4、审查相关的公司文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房地分押问题:所谓房地分押就是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分别设定抵押。虽然房地分别抵押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和客观条件,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之下,房地分别抵押存在抵押无效或抵押权落空的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房地分押问题的出现。 6、抵押物被查封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7、分割抵押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割抵押是允许的。但应采取措施规避其中的风险,例如未完工在建工程只能办理整体抵押,只对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房地产办理“分割抵押”,不能分割处理或虽能分割处理,但分割处理后对抵押物价值有影响的房地产,应办理整体抵押。 综上所述,只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审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严格按贷款规程操作,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维护银行债权,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成微推荐
Ⅹ 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你好,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基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因此,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贷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愿意偿还贷款。那么你是有义务代他偿还的。
(10)银行贷款实现养殖权抵押责任扩展阅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担保人_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