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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过时效催款签字抵押权

发布时间:2021-08-12 10:31:25

1. 贷款诉讼时效是否仍然有效

超过还款期限2年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银行就丧失了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贷款过时效催款签字抵押权扩展阅读:

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2. 贷款展期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的,视为变更抵押合同,抵押权按展期合同确定抵押期限。
贷款展期未经担保人同意的,贷款展期对担保人无效。担保人只承担原贷款的担保责任,应当在原抵押担保合同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超过原担保合同抵押期限的,抵押权消灭。

3. 贷款逾期未还过讼诉时效,他权抵押有效吗

如果到期2年内银行未主张权利,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的。75533711

4. 如何理解《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

诉讼时效期间
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的“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角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谁是该批复中规定的债务人,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批复中的债务人仅指借款人。因为该批复是针对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而作出的,因而批复中的债务人是指借款人。另一种认为,批复中中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因为如果借款人及担保人分别在通知单(包括内容相同的两份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也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请问以上理解哪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债务人指借款人。理由如下:其一,法释C1999J7号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事人丧失诉讼保护权即胜诉权,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债务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埒还款义务(即原债务)。
债权人(即贷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借款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单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借款人愿意履行原来的还款义务,对贷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诺,也就是说重新确认了原债务。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5. 请问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担保物权)消灭,债务人也是抵押人的主债务是否消灭,主债务在时效内

银行所放弃的债权抵押权,不是主债权,你在银行每年给你的债权催收通知上的签字,说明银行对你的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中断。银行放弃汽车的抵押权仅仅是放弃担保物权的优先处置权,这有两方面的考虑,第一、2003年抵押的汽车,因技术进步产生的无形损耗和实际使用所产生的机械磨损,已经是处于报废状态的抵押物,客观上不具有设定抵押的抵押价值;第二抵押物是动产,其产权证明仅仅是行车证,其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如房地产类的不动产在管理上需要特别关注设定抵押权的释放,因此,很难对实物的物权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三、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寿命有限以及事故的影响而提前报废,因此,银行在对主债权进行持续的时效维护情况下,保留一个可能已经不存在的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说银行通过诉讼要求偿还原借款合同所形成的主债权,你是没有办法抗辨的。

6. 贷款展期后未做房产抵押登记续登记是否影响实现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 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8. 一笔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后1年, 债务人又在催款单上签字,不过签在了担保方,问有效吗

有效: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7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该催款单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签在担保人一栏,仅属于有瑕疵的问题,不影响该催款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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