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贷款逾期后还款了,担保人征信会有问题吗
贷款人逾期担保人征信是会受到影响的,若是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还有还款的责任,建议不要随便做担保。
我们在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时候,会在报告中看到这样的【担保信息】:
为他人担保信息:
XX年X月X日,为小李(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XXX)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办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贷款合同金额50000,担保金额50000。截至XX年X月X日,担保贷款本金余额30000。
以上这个担保信息,是指你给别人做担保的行为和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这样的担保行为是会上征信的,并且一旦对方不还钱,那么肯定会影响你的个人征信,所以轻易不要为别人担保。
一旦你给别人做担保,那么就要承担起相关的责任,别人不还款了,那么你就有义务帮别人还。
所以,如果不是父母等至亲,那么不要给任何人做担保,不然后果非常严重,会影响你以后贷款买房、买车、办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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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请问银行贷款担保人的征信会不会查
做过担保人,本身不会影响个人征信,担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责任义务时,则会影响个人征信或有不良记录。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③ 借款人贷款到期多久,担保人上征信
一般在2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具体的因银行不同而异,只有贷款就会反显到征信上面,区别只是贷款状态是正常还是逾期。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④ 帮人担保影响自己信用吗
会有影响。
金华市民唐先生向本报反映,最近他想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可跑了好几家银行,最后贷款都没有申请成功或者额度很小,理由都是说他征信评分不高。
个人征信报告是在申请贷款时非常重要的资料,能帮助银行全面了解客户及其家庭的总体负债情况,客观评价客户的还款能力。
业内人士分析发现,唐先生曾为他人做过担保贷款,数额比较大,在征信报告上也有显示,已列为关注,这很可能成为银行放贷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4)贷款担保人什么时候影响征信扩展阅读:
征信维护方法:
1、贷款人或者是信用卡持卡人变更重要信息时,需要及时的更新银行信息。就拿信用卡来说好了,如果持卡人的账单住址和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动,去银行修改地址和手机号码,才会可按时收到信用卡确认函和对账单,而且能及时收到银行提醒短信,确保账户安全。
2、如果信用卡持卡人的资金不足以归还全部账单金额,又不想影响到自己的信用记录,那么就可以及时联系银行选择归还最低还款额或者办理分期还款。
3、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消除信用卡就能消除个人不良记录。其实呢信用记录是伴随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单纯的销卡并不能消除不良记录。
4、这个时候就应该继续保持卡片的长期良性使用,才能通过未来的良好信用交易还个人信用记录以“清白”。当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为5年,超过5年将被删除,不过这是在还清贷款的前提下。
⑤ 银行贷款担保人征信有点不好,影响贷款吗
一般来说,贷款人不还款,银行或是机构会找担保人要钱的。如果担保人也是逾期不还的话,那样就会影响到担保人的信誉。建议以后不要随便给其他人做担保贷款。望采纳!
⑥ 给别人担保贷款人逾期,会影响我的征信吗
会影响!担保人这个角色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在主债人无偿还能力后,由担保人进行偿还,说白了就是你和主债人共同担负这笔贷款,所以,会影响!
⑦ 贷款逾期后会影响担保人的征信吗
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7)贷款担保人什么时候影响征信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