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有哪些特点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转让,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债权特定化以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㈡ 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债权期间和贷款合同的债权期间不同,有何影响
这两个期限不同很正常。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债权期间一般指债权发生期,即受该抵押合同之抵押权覆盖的债权的最后发生期限。而贷款合同的债权期间是指单笔贷款的具体起讫日。只要贷款合同的债权起日(应指实际发生的起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的债权期间内(债权发生期),则都受抵押权保护。
㈢ 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能否超过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到期日期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是指出借的时间而不是借款期限,你把两者混同了。比如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以内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即使是1月5日才出借的款,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㈣ 借款合同可以办理展期吗
可以办理展期,但办理展期时要有贷款人的书面申请,和担保人或抵押的书面同意为展期贷款继续担保或抵押签字。
重新办理抵押,为展期贷款提供有效担保,就具备展期条件了。
㈤ 抵押贷款办理展期是否重新办理抵押
抵押贷款办理展期,你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签署主协议,这就意味着你的主合同发生了改变。
那么,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需要重新签署。
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㈥ 企业原来已经签订三年期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次借款合同一年,到期后
企业在银行贷款1000万.用企业名下3处房产做抵押,评估价值分别是500万、300万、200万。按理银行应与企业签定一份借款合同(主合同)和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三个抵押物清单共同填列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内。但现在银行却与企业签定了三个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押额都是1000万,但抵押清单是分开填列的。例如:合同编号111,最高额1000万,抵押物房产1价值500万。合同编号222最高额1000万,抵押物房产2价值300万。合同编号333,最高额1000万,抵押物房产3价值200万。这样签定三个合同和签定一个合同性质或者说法律效力是否一样,需要更改成一个合同吗
㈦ 房屋他项证登记的期限与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期限不一致的问题
问题一:如不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借款人仍可以发放350万贷款,但是这是无担保的贷款,相当于信用贷款。
抵押权基于公示(即登记)生效,抵押合同有效,不等于抵押权生效。
问题二:
两个日期都有效。只是抵押权的期限以他项权证登记的期限为准。
㈧ 贷款合同展期,抵押物是否需要重新进件或者进行变更
主债权展期的,如果要继续以之前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应当另行登记。
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㈨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展期无须抵押人同意有法律效力吗
展期必须需要抵押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