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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政府担保贷款

发布时间:2021-08-13 22:44:21

① 什么是政府担保贷款

政府担保贷款注意事项:
1、建立良好的关系
(1)要讲究信誉。在与银行的交往中,要使银行对贷款的安全性绝对放心。
首先,要注意抓好资金的日常管理。因为银行在对进行考察时往往是从资金的使用、周转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入手。
其次,应经常主动地向银行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使银行在与经常性的沟通中,加强对的信任度。
最后,还应苦练内功,真正提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用实际行动建立良好的信誉。
(2)要有耐心。在争取贷款时要有耐心,充分理解和体谅银行的难处,避免一时冲动伤和气,以致得不偿失。
(3)要主动、热情地配合银行开展各项工作。如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各种调查,认真填写和报送财务报表;贷款到期主动按时履行还款或展期手续,以取得银行对中小的信任等。
2、写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争取项目贷款的规模大小,以及银行贷款的优先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小在撰写报告时,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报告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重点论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以及实际上的可行性等问题。(2)要把重大问题讲清楚,对有关问题做出有力的论证。如在论证产品销路时,必须对市场对该产品的需求、当前社会的生产能力及将来的趋势等做出分析和论证。(3)把经济效益作为可行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突出项目的特点
不同的项目都有各自内在的特性,根据这些特性,银行贷款也有相应的要求。
选择合适的贷款时机要注意既有利于保证中小所需要资金及时到位,又便于银行调剂安排信贷资金调度信贷规模。一般来说,中小如要申请较大金额的贷款,不宜安排在年末和每季季末。
3、争取中小担保
机构的支持中小由于自身资金少,经营规模小,很难提供银行需要的抵押、质押物,同时也难以取得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因而要取得银行的贷款非常困难。投融资专家张雪奎老师认为,这些固然是不利条件,但如果能和各方面搞好关系,融资工作提前做到位,得到中小担保机构这些专门机构的支持,向商业银行贷款就有容易得多。

② 求有关地方政府财政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举债,应该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担保法》的要求,规范举债行为,控制债务规模,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偿债机制。
财政部相关规定如下:
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财债字[1999]147号,相关要求节选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担保法》,一律不得直接从事担保业务,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或变相提供担保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妥善清理已有的担保业务。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相关节选如下:
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③ 政府可以担保进行项目贷款吗

除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外,政府不可以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否则,法律上无效。政府的承诺函等仅为宽慰性质的。

④ 制止违规融资担保,什么是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介入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这些资金出借方与主要为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方之间,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方向债权方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债务方履行合同或其他类资金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⑤ 央行为什么不能直接借钱给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致使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而且借款通过银行的货币扩张机制,成倍地扩张,也规定禁止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有着本质区别。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这部分借款是没有物资保证的,是财政以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用抵押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那么靠多发行货币来弥补这种亏损是要负出昂贵代价的。引起物价总水平普遍上升,财政透支是指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提取的款项超过了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它只有靠多发行一部分货币来弥补亏损,对于未能出售的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予以认购,所以,所谓直接认购,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势必会扩大中央银行的对外债务, 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来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央银行掌握的这部分资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旦这种风险出现时,导致通货膨胀,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王强 ,其贷款对象是商业银行。” 上述两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性业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及再贷款的对象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 中央银行和政府财政和收支都是货币收支,如果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提供商业行为的担保,这部分增发的货币是没有物资保证的, 同时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这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是对财政的变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动用其自身资本或信贷资金直接购买国债或其他政府债券;所谓包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负责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销售,它是没有特定的资金来弥补这部分亏损的,又都是整个社会货币流通的构成部分,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财政透支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后果,中国人民银行从事的贷款业务是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在没有正当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因为无论任何担保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共同维护货币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因此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应相互配合,财政透支会迫使中国人民银行增发货币。

⑥ 国家机关为什么不能作为贷款保证人

不能,担保法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⑦ 由乡政府担保的个人贷款算是公款吗

不属于。

贷款申请条件:
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资明细;
2、年满18-65周岁;
3、如果贷款用于经营或购车,要有担保人和抵押;
4、征信良好。
贷款申请资料:
1、贷款人身份证;
2、贷款人近半年征信信息,且征信信息良好;
3、贷款人名下近半年的银行卡流水,无中断;
4、贷款人居住证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近三个月水、电、费煤气发票);
5、贷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6、社保、保单、公积金月供也可贷款。
如果想贷更高的额度,可以做抵押贷款,例如房、车等。

⑧ 民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政府不能为企业担保贷款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⑨ 政府工作人员能不能为经营性贷款担保

《担保法》规定: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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