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人去世,房产证怎么才能取回来
在贷款还完后,首先,业主应到银行去开具一个结清证明,证明自己贷款已经还完了。借款人带着这份结清证明到房管局去做贷款抵押解除手续。业主解除了房屋抵押权以后,带着房管局开具的抵押解除合同和当初买房子的时候银行开具的按揭贷款合同一起,到银行去就可以取回自己的房产证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贷款之初,房产证是抵押给银行的,因此是直接去贷款银行去领自己的房产证,而不是去房管局。
⑵ 房屋抵押贷款的主贷款人,如果因意外去世,其合同该如何履行
主贷款人去世,应该还有他的继承人,起合同可以继续和他的第一继承人继续履行
⑶ 房屋抵押贷款,贷款人死亡.
你母亲向银行贷款,并提供了房屋抵押。
所以,她去世后,如果没有人替她还钱,银行一般情况下会拍卖抵押房屋。拍卖款用于清偿债务,如果还有剩余,那就可以做为遗产继承。利息与贷款人去世与否无关,正常承担。
至于,担保人责任,从你说的情况看,如果拍卖款不够的话,银行就会找担保人承担责任了。
⑷ 按揭贷款后贷款人死亡后应该如何办
目前在按揭贷款前都要办一个保险,我不知道你办了没有,现在好象银行基本上都是要办的,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意外的发生,如果办了的话,剩余的还款是由保险公司替你还的,如果没有办的话,那这套房子是否还有其他的贷款人,有的话是应该由另一个人支付剩余的贷款的,如果这样也没有的话,如果这房子是在结婚后买的话,则是由配偶来还的,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话,则有继承人来平均还.
⑸ 房产抵押银行,贷款人死亡
这个贷款该如何偿还?
答:银行通知还款,如果贷款人没有按时还款的交由法院执行拍卖,至于账产分割通过民事解决!
⑹ 房屋抵押贷款还款完时,户主已经去世,如何拿回房产证
那要看你爸爸是不是独子了,先要搞遗产分割(优先有继承权的有你爷爷的儿女妻子,你都隔代了),然后是遗产继承(遗产转移),你是拿不到的(或只有部分)。除非你爷爷留下遗嘱说房子给你。那也得先办完遗产继承才行。
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我先假定你有唯一继承权,那么遗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总之被继承人(也就是你爷爷)死亡后,继承人带房产证和死亡证明以及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员的设法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带公证书和上述证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后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带房产证和死亡证明以及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员的设法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带公证书和上述证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后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看在我这么热心上,望采纳。
⑺ 借条上写着拿房子抵押,可借款人死了怎么办
借款人死亡的,要看是否有配偶,遗产是否有人继承,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关于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有人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对于债权人银行来说是不可抗力,但是也有人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那么,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还有责任吗?日前,潍坊青州法院就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张某丙等保证人因拒绝清偿债务,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2008年1月,信用社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间内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签订后,张某甲在同年3月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半,月利率为6.3‰上浮70%。贷款使用期限届满时,张某甲已将借期内的利息全部付清,但贷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没有偿还。2009年7月,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由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年9月,青州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因为五个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清偿义务,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该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该案申请恢复执行时,张某甲已经死亡。恢复执行后,在双方协商时,被执行人张某丙和郝某甲见张某甲已死,表示只愿意每人清偿6千元,信用社不同意。另经相关部门调查,张某乙、郝某乙确无偿还能力。后青州法院对张某丙和郝某甲进行了司法拘留。慑于法律威严,两名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在与信用社协商后,两人共同向信用社清偿5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以案说法
司法实践中,有的债权人会遇到债务人未还清债务便死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是否就理所当然地“人死债清”呢?是否保证人也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呢?
保证,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的债务担保方式。保证是一种从债务,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均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存在的前提,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
在法律上,债务人死亡既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债务消灭的法定原因。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即便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债务人生前财产范围内合法受偿。在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债务有限度地转移到继承人。
这一点体现在《继承法》中,该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不随之消灭,而应由债务人的遗产或者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既然债务并不随债务人死亡而消灭,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然也不随之消灭。保证的目的就在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将此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那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⑻ 按揭房贷款未还清,贷款人死亡,后继怎么办
按揭房贷款未还清,贷款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产,并继续偿还贷款。如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拒绝偿还,则债权方可以收回房产进行拍卖来进行抵债。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8)房子抵押贷款人过世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