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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5 05:34:29

1. 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公务员担保,需要哪些手续

一 受理贷款申请 借款人必须填写包含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金额、偿还能力、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书面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有权部门审核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财务报告以及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
6、借款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7、当地人民银行或本社核发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证;
8、申请项目建设的还应提供项目建设书与可行性报告,有权部门的立项批复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证明;
二、贷前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认定和核实情况。
(一)贷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
1、调查认定借款企业、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发生吊销、注销、作废等情况,是否办理过年检,有无内容、名称、法人变更;
2、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鉴是否真实有效;依据授权委托人证明书所载事项,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有签暑有关借款法律文书的资格和条件;
4、对清单所列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进行认定,是否属法定可抵押、质押的财产物品;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营业执照中所列经营项目,项目建设是否有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
6、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贷款证》进行核实认定。
(二)贷款的安全检查性调查
1、调查评价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企业法人的经营能力、决策水平、个人品德情况;
2、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注册资金、固定资本、自有资金及资产负债情况;
3、计算借款单位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与投资收益率;
4、调查抵押物是否参加保险,是否为重复抵押;
5、调查认定抵押物使用年限、使用寿命与期限的一致性;
6、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
(三)贷款盈利性调查认定
1、借款人拟实现的经济效益;
2、借款对信用社收入、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预测销售收入归社情况。
四、核实认定借款人信用等级。
五、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担保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根据以上情况的调查认定,撰写包含以下内容的贷款调查报告:借款人资格、信用、经济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的调查意见;保证人有关情况和抵押物、质物的数量、价值的调查意见;贷款调查人的意见、签名并按审批权限抄写若干份。
三、贷时审查 信用社要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一)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必须经信用社审贷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由信贷员和审贷小组组长(社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报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批 按层次分级审批:
1、信贷员审批权限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同);
2、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为30000元,不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权限10000元;
3、信用社职工集体会审权限为3万元以内;
4、联社信贷科审批权限为20万元以内;
5、联社分管主任审批权限为30万元以内;
6、联社审贷小组(由主管业务的副主任、稽核科、信贷科组成)权限为50万元。
7、50万元以上贷款报地区联社审批。
(三)审批程序 本着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要求,分级审批:
1、信用社审批程序 信贷员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发放自己权限以内的贷款;信用社主任负责审查信贷员的报请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在自己权限内审批和发放贷款;信用社审贷小组组长(信用社主任)负责汇审小组复审决策及报请意见。
2、联社信贷股对信用社上报审批贷款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根据以下资料的审查情况报联社审贷小组复审决策,主要审查:
(1)信用社上报的关于大额贷款的审批请示;
(2)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查审批表;
(3)信用社信贷员对该笔贷款的调查报告;
(4)借款用途、期限与额度的合理性;

担保、抵押、质押的合法有效性和依法办理登记、过户、公证等担保责任手续(包括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由县人行或本社核发的贷款证;
(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2.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问题

钱肯定是要还得,处理顺序:信用社向A的家人追偿,若无还款来源,向B、C、D追偿,信用社可直接要求B、C、D中实力较强的一人或多人偿还,若不配合,将会起诉A、B、C、D,申请强制执行。

3.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条件以及流程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资本市场投资;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二、贷款流程:

(1)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一般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2)核定信用额度。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

(3)发放贷款证。

(4)借款申请。申请贷款时,持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专柜人员(或门柜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随后可按规定支用贷款。

(6)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3)信用社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4.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有什么要求

不知道你是哪里人,全国农村信用社是不一样的,现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或个体工商户担保贷款的条件介绍如下,仅供参考:
一、担保分为三种,即:质押、抵押、保证。质押是用存折(单)、票据等有价单证等提供质押;抵押是用房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提供抵押;保证是由第三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抵押物还是质押物,都不一定是借款人本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自愿提供的财产;保证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不能是借款人的直系亲属。
二、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易变现,例如:门脸房等,而农村居民住宅往往不适合抵押,因为其变现能力差,说白了,当处置时,没人买,即使有人买也不能把住户撵出去吧!
三、保证人的条件也同借款人,即: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抵押或质押都有一个抵押或质押比例,即:借款金额与抵(质)押物的比例不能超过规定的抵(质)押比例,当然抵押比例要比质押比例低,这个各处的规定也不一样。
五、保证担保中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谓连带责任担保是指:贷款人(也就是农村信用社)有权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任意一方或双方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也就是说保证人必须无条件承担全部贷款债务。

以上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担保贷款的担保条件,详细情况你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咨询吧。

5. 信用社担保贷款和责任(十万火急)!!!!!

你怎么那么蠢,要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啊,尤其是签字的时候,你不看仔细的嘛?别人诳你你也照做啊,居然有那么单纯的人

由于是你担保的,要仔细看过合同才知道,那么片面的说不清楚

能告诉你的是,如果他故意不还款,那么倒霉的就是你,首先要冻结你的工资卡账户,然后这笔钱要你自己慢慢还,然后加上每个月至少5个点左右的利息,钱虽然不多,但是你这点月薪,估计还5年左右差不多了

但是你可以去法院追究他的责任的,官司打下来赢的多数是你,但是没看见合同你们怎么签的,所以根本说不清楚,在他有能力偿还贷款的时候必须是他换,除非他转移资产要么申请破产,投资公司做担保不会吃亏的,吃亏的只能是你自己

6.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不还后果和责任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贷款拒不还款,贷款方可以对借款人的欠债行为进行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的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6)信用社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7.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担保人)有关责任。

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都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性质,所以,在贷款到期银行没能收回贷款的情况下;

担保人有法定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追回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等),在接到银行《催款通知书》30日内没有主动偿还的,银行可以同时或者单独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7)信用社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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