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拨备金的比例是多少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按照风险资产余额的1.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完备的风险拨备制度,在税前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和贷款损失特种准备。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应按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应按五级分类原则,并按以下比例计提: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贷款损失特种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确定。贷款损失准备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核销坏账,不得用于日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估计贷款损失风险,根据风险状况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使拨备覆盖率(各项贷款损失准备之和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高于150%。
Ⅱ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额能突破注册资本吗
是可以适度突破的。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
放宽转贷比
根据央行最新统计,全国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达6000家,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新兴力量。然而,尽管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势头强劲,但其资金饥渴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缓解。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商业银行获得最多不超过资本金0.5倍的批发贷款,以此缓解资金紧张问题。
业内建议,银行转贷给小贷公司,转贷比例应从小贷公司资本金的0.5倍逐步放大至2~3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枯竭问题,正在威胁这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在日前召开的小额金融创新与农村发展研讨会上,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应进一步落实和放宽有关商业银行转贷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转贷比例应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0.5倍逐步放大。并可尝试通过设立小额信贷债务平台、支持小额信贷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资本证券化等方式,探索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难题。
Ⅲ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再向外借款 比例多少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净资本50%的范围内向银行融资,融资金额可以全部用于对外发放借款。
Ⅳ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有地区限制吗,如果要全国经营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制,贷款公司只可以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不可以全国经营。
根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根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小额贷款公司比例扩展阅读:
1、根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2、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Ⅳ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额度
您好,贷款所得到的额度是根据您的信用综合情况而评估的,每个人的信用情况不同,所获得的额度也不同。市面上常见的小额贷款额度基本是500-30万之间。但除查看额度外,贷款主要还是要选择正规大平台,能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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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注册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份额不大,但它有着其存在的必要性。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而设立,它肩负着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持自身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使命,这也是普惠金融发展的使命。大部分小贷公司从服务对象上始终关注“中小微弱”群体,积极参与和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对于打通经济体的毛细血管、稳定就业和缓冲风险都有一定的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
①有5家法人股,连续盈利并纳税满2年。
②人员:法人、高管、监事必须为从业5年的金融行业人士。
③5家注册资金总和1个亿以上。
④地址必须是写字楼、办公楼
⑤5家必须有1家主发起人,主发起人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Ⅶ 小额贷款公司在营改增时,税款怎么划分比例
“金融业‘营改增’难度大需要从增值税的税制原理、金融业的行业特性和面临的国际环境三个方面来分析。
从增值税的税制原理来看,增值税的传统征税对象主要是有形动产,征税的领域主要在消费环节。对劳务征收增值税,虽然其他国家早有实践,但鉴于劳务的无形性,对劳务征收增值税本身就存在很多认识上的盲区。从金融业的行业特性来看,特别是像贷款、金融商品转让这类行为,本质上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因此,传统增值税制度要适用于金融业就有诸多困难。世界上很多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比如欧盟各国、澳大利亚,他们对很多金融服务都是免征增值税的。我国对金融业进行增值税改革,如果实行一般征收方式(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可借鉴的国外经验较少。从面临的国际环境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金融业“营改增”受国际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比如,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取得的部分债券利息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要按买卖差价征收营业税。但是,从国际上看,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对资本市场中的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后,对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将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没有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我国就缺乏对国际资源的定价权。这是金融业“营改增”时需要在战略层面考虑的问题。
Ⅷ 请问小额贷款公司要缴纳哪些税收啊具体哪种税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按房产计税余值的1.2%征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7%或5%或1%)和(3%)征收。
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9)小额贷款公司比例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