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的认定有具体文件吗出自哪谢谢。
浅谈企业负债经营 现代企业的经营者已把负债经营当作重要的理财策略,这种策略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作用。怎样运用好这把双刃剑,扬长避短,为企业更好的服务,就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分析。 企业 负债 经营 如今社会中,企业以负债经营的方式越来越常见。通俗地说就是企业利用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资金,来从事自己的生产经营,其方式是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租赁、商业信用形式筹措资金,从事生产经营,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获得最大利润。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小农经济思想的束缚,人们片面地认为企业“无债一身轻”,单纯地依靠自有资金办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然而,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阶段,集中表现一个国家的实力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多少,而不在于债券的有无和多少,世界上许多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和企业,都难免举债累累,债台高筑,但丝毫不影响其经济繁荣和形象。 一、负债经营优势分析 1.负债经营具有融资速度快,借款弹性大的特点,可以解决企业一产经营和长期发展资金的不足,使企业迅速地适应市场变化,从而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负债经营可以使企业运用更大的资金力量,扩大规模和增加经济实力,从而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2.负债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资本成本。因为对于投资者来讲,债权性投资收益率相对固定,一般都能够按期收回本息,投资风险较小。因此,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一般较低,企业的资金成本相应也较低。同时,企业可以从负债经营的“减税效应”中获利,因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贷款利息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3.负债经营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利息是与企业赢利水平无关的固定支出,当企业的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时,企业收益将会以更大程度增加,企业可利用负债节省下来的自有资金创造更多的利润。这个简单说一下:比如公司有5个亿的资产,年净收益是15%,如果没有负债,那盈利就是5*15%=0.75亿。如果有5个亿的银行贷款,利率是5.4%,那盈利是(10*15%)—(5*5.4%)=1.23可见比没负债多收益1.23-0.75=0.48亿。也就是说,是负债经营发挥了他的财务杠杆作用。由于提供长期资金的债权只能按固定利率获得利息,若企业运用资金产生的投资报酬率高于长期负债的利率,则负债经营所获收益在支付利息后,剩余的净收益全部归股东所有,从而提高股东的投资报酬率。 4.负债经营能使企业从通货膨胀中获益。在各国通货膨胀普遍存在的今天,货币贬值现象一直存在。在通货膨胀环境中,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而企业负债的偿还仍然以账面价值为标准而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这样使企业获得货币贬值的好处。 5.不分散控股权。股权融资会引起股权的分离,影响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而通过债方式筹集资金,在增加企业可用资金的同时,并不影响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保护原股东权益。 二、负债经营弊端分析 1.企业有负债可以带来优势,但并不是说负债越多越好。如果负债超过一定限度会转化和形成阻碍发展的消极因素。但是负债本身并不可怕,最关键的是看负债后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实力和经济效益。如果负债不能产生新的效益增长点,转化为生产力和效益,负债者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增加了财务支出,使资金更为紧张,阻碍了正常的发展。同时,过多的负债对企业来说还有还本付息的责任风险。数额较大的利息支出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破产风险因此增加。 2.利率变动风险。这是指企业负债期间,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贷款利率发生增长变化,利率的增长必然要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从而加大利息开支,削减了预期收益。经济形势看好时利率下降,将使负债成本降低,从而利润增加。而当利率升高时,负债成本的增加必然导致利润的减少。当利润减少到不足以支付借款利息时,企业入不敷出,出现赔本经营的局面。尤其在银行紧缩时,这种赔本经营的风险更大。 原文出自:
② 抽逃资金处理办法。
俺来回答:
长篇大论和网络摘抄就算了,简单说两句。
1、抽逃注册资金的认定部门一般为公司属地的工商局,一般在转年年检时会通过对你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来审核你公司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有条件的话,年末走了的款项回来,一般就没啥太大的问题。
2、如被工商部门认定了你司确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第一且唯一的责任人是你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会计或出纳,执行公司决定的执行者,没有处理的依据。
你不用把自己自动列入楼上两位搬过来的《刑法》159条里的什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里去。你作为会计或出纳,想进这个“直接”也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你不是公司支付钱款的决策者;其次,公司成立后,收款付款,只要钱没有进你个人口袋,从经济业务事项上说,任何来去都是合理合法的,作为会计你是分不清哪些往来是经营性的,哪些是管理需要的,你都门清,你就成总经理了;最后,完备付款的手续。付款是要有总经理签字的。谁在付款审批中签字,谁就是“直接”。俺指的是审批签字。要是该人奏是法定代表人,呵呵。
3、一般有这种行为的公司大多是“皮包”。如果是兼职,能干就干,做好自己的记录。如果是专职,要是有更好的工作机会,还是找个相对正规点的企业吧。起码就不用这么闹心了。呵呵。
③ 在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对于企业抽逃资金是怎样规定的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二是采取隐匿方法把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或亲友等自己人能够控制的领域,使公司失去对该笔资金或该项财产的控制,从而最终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总额。三是通过向银行贷款或向其它企业拆借资金当作自己的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归还他人。四是退股。
(四)、 抽逃注册资本的数额,应当等于或低于所出资的数额。如行为人所抽逃的资金大于实际出资额,则大于部分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证据收集
(一)、证明违法主体情况的证据:
(1)、股东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姓名、住址、年龄、职业等;
(2)、发起人是法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等;
(二)、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收集:
(1)、领取营业执照前的出资情况。包括:实物过户情况、现金入帐情况等。应当证实出资属实,如出资不实则属于虚假、虚报出资问题
(2)、领取营业执照后抽逃出资的情况:现金转帐情况、实物再过户情况等;这部分是核心证据,要注意区分对外投资、借款、应收款等与抽逃的界线;
(3)、情节轻重的证据:这个证据一是用于衡量处罚轻重的依据,二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重处,并移交司法部门: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主观方面的证据:当事人抽逃注册资本的目的、动机;
(5)、证明危害后果的证据:如果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已涉嫌犯罪;
四、收集的证据种类:
(一)、书证:
1、出资承诺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产权证
2、财务帐册、与帐册记载股本金变动相对应的资金来往凭证(进帐单、转帐单)、财务报表等;
3、与抽逃资本有关的股东会议纪要、记录;
4、电脑数据资料。应写明复制、制作过程;
(二)、询问笔录:董事长、经理和抽逃当事人;
(三)、证人证言:会计和知道情况的人;(注意要附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陈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对案件的书面辩解、说明、检查等;
④ 关于企业抽逃资金的处理办法。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故,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仍然不宜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⑤ 什么是抽逃资金
指公司股东依法缴纳注册资本后,非公司正常需要抽逃其资本金的行为。 学界一般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已经投入公司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出资额抽出、隐匿、转移,造成公司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的行为。 抽逃资金情况严重的按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犯罪行为。 《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⑥ 抽逃资金是怎么解释
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上述几种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较为常见,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现就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作一法律定义:即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使企业注册资本减少的行为。
⑦ 公司借款给个人算不算抽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抽逃的认定】
一、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 “ 先后分配 ” 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二、如果公司法人借款不属于上述行为,只是用于临时借款,还要归还的话,不属于抽逃注册资金。
三、公司法人借款时,根据“借款单”入账。
借:其他应收款--XX法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⑧ 抽逃资金如何处理
(1)没有收入,工商局不会查账的。 (2)如果单位长期没有收入,税务局会来查帐的。但是,只要单位不存在收入未入帐的情况,就没有问题。 (1)不管注册资金存入银行,还是提出来计入现金,只要不属于抽逃资金行为,工商年检是没有问题的。 (2)你单位把注册资金提出来计入现金,会造成现金超库存限额,不符合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建议,将超库存的现金存入银行。 1、库存现金超现,可以在09年作会计调整。 2、年检向工商局提交的是会计报表,不会查你单位的帐。而资产负债表体现不出你单位库存现金超现了。因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是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合计数。所以,对工商年检没有影响。
⑨ 什么是抽逃资金
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愿抛砖引玉:
1、注册资金的概念。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但是笔者认为,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抢),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现在我们来看,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因此,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换句话说,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如家庭财产等。
综上所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被投资者借走也好,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当然,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那是另一个话题。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笔者以为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⑩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算是抽逃资金吗
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愿抛砖引玉: 1、注册资金的概念。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但是笔者认为,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抢),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现在我们来看,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因此,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换句话说,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如家庭财产等。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工商局就是吓唬你们,你把帐做明白了,给他送点礼就行了,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