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再担保的国外再担保
韩国的再担保制度也是世界上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成立于2000年8月,是依据《韩国地方信用保证基金法案》设立的信用保证机构,通过联合韩国16个地方的信用保证基金共同建立起全国性的担保、再担保运行机制。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是主要再担保机构,承担了全国绝大多数再担保业务。其资本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16个地区信用保证基金缴纳的会员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三是金融机构的捐助款。韩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年贷款规模的0.2%向再担保机构提供无偿捐助。
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与地方信用保证基金建立再担保关系,自动对全国各地信用担保基金提供的担保项目实施再担保,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分担比例为50%-60%,单笔再担保的赔偿额不超过2亿韩元(约20万美元)。正常情况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如果出现贷款违约,信用保证基金将先行代偿贷款金额的85%,另外的15%由贷款银行分担,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给予信用保证基金贷款金额42.5%的补偿。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对地方信用保证基金收取再担保费,基准费率为年0.8%。由于地方信用保证基金收取受保企业的担保费率是在年0.5%-2%的区间内浮动,实际执行的再担保费率也可以上下浮动。 1953年,日本颁布《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并依法全额出资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是日本再担保(信用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以政府主导为主,与52家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依法强制建立再担保关系。信用保证协会与申请借款的中小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担保贷款协议,并通过再担保信息平台自动为该笔担保贷款获取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再担保确认,有效分散了信用保证协会所承担的风险。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与信用保证协会对担保项目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者承担的比例为70%-80%,后者承担的比例为20%-30%,使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放大倍数提高到30倍以上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与中小企业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担保费,信用保证协会向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支付再担保费。其取得成功的最大因素是政府的强力支持和先进的技术支撑。
日本政府注入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资本金达13565亿日元(约合122亿美元),这是世界上最大的一笔政府再担保出资。其通过巨额融资帮扶和优惠的税收政策,提高52家信用保证协会的资信等级和盈利水平,从而达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担保项目办理过程中,程序性的事务由贷款金融机构处理,日常管理由当地信用保证协会落实,风险控制依托日本信用风险数据库协会(CRD)管理。在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没有反担保措施的业务占到总业务的60%以上,主要是通过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数据信息平台,向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提供可靠的信息。 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是比较完整和具有特色的。美国小企业局成立于1953年,是独立的联邦机构,主要职能是给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管理和技术支持,集担保再担保于一身,由其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或者非营利性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全国7000家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加入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担保、再担保由政府直接操作,未建立专门的再担保机制。
联邦政府制定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对各项基金的用途、贷款条件、担保金额和担保费用、贷款利息标准,以及执行机构的职责均做出明确规定,由美国小企业局以承诺方式对贷款银行承担事后连带赔偿责任,相关的年度预算经国会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担保基金的正常补偿机制。
具体操作上由信贷机构向美国小企业局提出担保申请,美国小企业局根据担保计划审查贷款机构和借款企业申报的担保项目,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并由政府承担最终再担保责任。贷款银行根据政府要求分担担保贷款的风险,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贷款银行分担比例不低于25%;10万美元以内的小额贷款,贷款银行分担比例不低于20%。 德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行主要是依靠银行体系。德国自1945年成立第一家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银行以来,在德国16个州,每个州至少设立一家担保银行,形成较为完善的担保体系,联邦和州政府制定了再担保风险分担制度。
德国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之间分担风险的比例为2:8,担保银行承担80%的贷款风险再由国家银行分担,在这80%的贷款风险中,由联邦政府提供的再担保承担31.2%,州政府提供的再担保承担20.8%,担保银行只承担28%,很大程度上分散和转移了担保银行的风险。同时,再担保的贷款期限较长。
德国为了扶持创业,联邦政府的金融资助大致可分为低息贷款和长期贷款,即通过一系列的国家银行的再融资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并通过担保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再担保期限也相应较长。
B. 没有担保怎么贷款
我猜你现在应该是黑户,或者征信不良。你这样的情况,银行和正规的贷款公司都不会给你下,你现在就是去找担保公司还有可能下的来。所以你还是找担保公司吧
C. 中国企业怎样境外贷款
师至洁境外贷款是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外资源的重要形式。利用境外贷款,不仅可以拓展企业融资的渠道,使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货比三家、币比三种,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与国外银行的合作,借助其严格的管理系统提高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选择适当的律师。
境外贷款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法律文件的准备、审核、修改等均要求企业有好的律师为企业把握风险。企业如果有法律部门,法律事项可由其安排;否则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安排。除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企业的长期律师顾问外,为确保其服务质量,企业还可以将一部分法律事项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使企业获得服务和成本上的好处。
二、明确贷款审批程序。
由于境外贷款环节与境内贷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确企业境外贷款的审批程序。境外贷款的贷款协议中,有许多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经营及重大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常常需要企业业务经营部门、法律部门的共同审核,而非企业财务部门单独作出决定。在贷款审批程序中,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申请、批准贷款、审核贷款文件、确定贷款签字人等事项的部门和人员,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制度约束来保障企业贷款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贷款工作中涉及的责任不会影响企业改组、经营和内部管理。
三、注意外汇风险和外汇管制问题。
我国企业在境外贷款,只能安排外币贷款。在境外贷款时,我国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企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境外国家若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对外汇的买卖、款项的结算等均会有所约束,企业有必要研究外汇管制问题,为企业境外贷款选择最好的途径。
四、保证问题。
保证是银行和企业都非常关心的条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担保、收入转让、保险利益转让及其他承诺等。在境外贷款中,抵押贷款一般要求贷款额为抵押资产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当资产市场价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时,需要提前还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业在安排贷款时要考虑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确保有能力承受贷款额度负担,尽量避免出现增按情况,同时还要避免高估资产价值,浪费企业资源。此外,境外银行有时会要求企业提供All 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为一笔贷款作保证外,还为企业其他债务作保证。企业对于这样的要求,可以尽量争取单独的抵押条件,或者将Al1 Money的范围减少,将实际或预计可能出现问题的贷款或担保等债务剔除出此范围。
此外,境外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通常在贷款条件中要求贷款企业的总公司对贷款提供书面的保证,特别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境外银行加强了对我国企业保证条款的约束,由于国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境外贷款可能不需要有国内企业提供担保,但需要提供书面形式的确认。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知会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证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在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项内容,即国内企业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贷款;国内企业对贷款人的业务经营予以支持,不做影响贷款人持续经营的决定,国内企业不做使贷款人财务状况转弱的决策;国内企业不改变对贷款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五、违约条款及交叉违约问题。
违约条款因不同性质的贷款而有不同的约定。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银行商洽,使违约条款尽可能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违约风险。此外,在签订贷款文件后,企业发生具体的与贷款文件不符的事项,只要经过银行书面同意,均可以认为是没有违约的。因此,企业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确责任。关于惩罚性费用条款,银行有时会提出若企业违约,则需从违约之日起支付罚息。企业对此可从两方面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一是争取降低罚息;二是向银行提出给企业一段时间(如一周)来履行有关义务。
企业在安排境外贷款时,通常都会面对交叉违约问题,简单地讲,交叉违约就是企业一项贷款违约,同时构成企业其他贷款或所有贷款均违约。对于集团性企业或贷款较多的企业而言,交叉违约条款是贷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条款。企业可能与一家银行有多笔贷款,亦可能与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几笔贷款,从法律上讲,由于有交叉违约的责任,当企业对任何一笔贷款违约时,同时对其他不同银行的贷款亦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此,企业应尽可能地降低交叉违约条款约束的范围和事项,最佳途径是保持企业较高的偿债能力,稳健经营,提高企业在贷款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在操作中,可以通过贷款商务谈判,保护核心业务的正常经营,将企业核心业务的贷款剔除出交叉违约范围;可以在交叉违约条款中加入金额下限,即当企业发生一定金额以上的违约事项时,才属于交叉违约约定的范围;可以通过利用不同银行对贷款的竞争取得对企业有利的条件,或将贷款分散在不同的银行,在不同的银行之间争取免除不同银行贷款的交叉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企业讨价还价能力不足,急需资金,承诺银行的要求交叉违约责任,缓解资金困难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业是否有偿债的能力。
六、利率掉期保值问题。
在安排境外贷款的工作中,有时对金额大、贷款时间长的贷款,会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问题。虽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贷款是两件事情,但有些较为积极的银行,会在贷款的同时,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称为ISDA(内容可以应企业的需要,包括外汇工具的安排),为今后进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条件。企业应在安排贷款协议的同时拟出利率掉期保值的文件,以便在需要时,即可通知银行本企业的期望固定利率水平。在进行利率掉期保值安排中需要结合企业的需求,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利率的未来走势,主要应考虑:企业为固定成本,便于安排资金,保证可以接受的收益,而选择的固定利率;合理预测利率趋势,选择可能降低财务费用的时机将利率固定。
D. 请问,如果贷款担保人为境外自然人,那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问:请问,如果贷款担保人为境外自然人,那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怎么办理房屋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流程:
1、借款人提出申请,签订代理协议,签订贷款担保协议,递交相关资料。
2、进行房产评估、贷前调查、审批。
3、审批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证。
4、发放款项。
所需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
2.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发票
3.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证),近半年银行流水。
4.其他的资产证明(车、房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新国五条的房贷新政策
限购
通知明确指出“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
等。其中“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意味着限购范围有扩大的可能。调控政策从严从紧,更具针对性。
限贷
对于二套房贷政策,体现出差异化要求的特点,没有统一要求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而是要求“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税费
税收的调节作用加大。政策首次明确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将会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的20%征收,这将会增大交易成本,对二手房市场将会产生明显影响。
E. 我想在国外买房,国内房屋是否可以抵押贷款呢
可以抵押,只是在提供借款用途的时候千万不要说是去国外买房,而且借款用途一定要相对合理,否则银行肯定拒,银监会有规定超过30万的贷款要受托支付(就是钱直接打到第三方账户不经过借款人的个人账户),而且贷后监管也十分严格,需要提供用款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材料,比如你提供的借款用途是房屋装修那么你就要提供房屋装修合同,而且这笔钱银行会直接打到装修公司名下,如果你提供的是大额消费用途,比如购买家具,电器等,那么就需要提供发票等材料,也是由银行直接打到家具公司名下。其实这个情况你可以找朋友帮忙,找一个有公司的人出一份看似真实的合同及他公司的账户就可以了,然后让银行把钱打到你朋友的账户上,在把钱打回给你,不过要注意不要把整个款项直接回到你的个人账户,否则银行会怀疑,甚至收回贷款,建议打到你信任的人名下,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均可,或由提供账户的朋友直接帮你买那套房子是最好的。
F. 贷款担保的种类都有哪些呢
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种类
一、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抵押,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抵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二、质押:质押,也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根据《担保法》,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信用:是以偿还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如赊销商品、贷出货币,买方和借方要按约定日期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马克思说:“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信用与商品买卖不同,商品买卖是商品价值与货币价值双向等量转让运动,信用是定期的单方面转让有价值物,到期再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