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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债权人有过错

发布时间:2021-08-16 03:13:40

❶ 担保法什么样才算债权人有过错

债权人有过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不具有担保资格(比如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特定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比如公益事业单位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比如学校的教学楼教学设施设备,医院门诊大楼、住院大楼以及医疗设备)不得抵押,而债权人仍然接受其担保,或接受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依法该担保或抵押无效,债权人本身对此也是有过错的。
《担保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❷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失职过错

不以担保人过错为前提的,也就是主合同有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只要债权人没有过错,那么担保人和债务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但同时,如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贷款债权人有过错扩展阅读:

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原则上债务人将房产等财产进行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不允许债务人再将房产等用于其他债权抵押。

贷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你叔叔从信用社贷款时,你们有6个人作为担保人,那么你叔叔如果偿还不了信用社的贷款,你依法应该承担其中的六分之一还款责任,然后你再和你叔叔追诉。

二、你父亲责任和你一样。

三、如果我叔叔有意不还,或者银行有意帮他隐瞒财产,你们可以在偿还完担保责任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你叔叔再返还你们欠款。

四、银行不会让你家独立承担责任,会将六个担保人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五、担保人里虽然有你叔叔的二儿子,但他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你们不能要求让他全部承担还款责任。

六、如果你质疑你叔叔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应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

七、此案你作为担保人,不能申请法院对你叔叔进行财产保全。

(3)担保贷款债权人有过错扩展阅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❹ 这笔贷款中担保人应承担多少责任

有这么一个案子: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两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乙银行遂将两公司诉之法院,要求两公司归还贷款本息。 在庭审中,丙公司向法庭提出,甲公司申请贷款及寻求担保时,向乙银行及丙公司提交的会计报表是虚假的,明显夸大了利润,否则,其根本不符合贷款300万元所必需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根据其真实的利润,本笔贷款将不会成立,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保证合同了,因此,本案中的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应是无效合同,乙银行没有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擅自放贷,乙银行应自行承担因其自身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丙公司为证明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甲公司在工商备案的和提交给丙公司的两份会计报表。 那么,丙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呢?本案的关键在于本案中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如无效,就要看债权人、担保人是否有过错? 首先看贷款合同是否有效:《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第一项中规定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第二项中规定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第二项中规定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上述这些规定都明确了甲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应向乙银行提供真实的会计报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银行提供了虚假的会计报表,应认定为一种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本案中的贷款合同应属一份可撤消的合同(贷款合同中也有相似条款的约定),但从本案事实来看,乙银行不可能选择撤消贷款合同,其诉讼行为也表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乙银行放弃撤消权,因此,贷款合同应是有效合同。 再来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目的就是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作担保,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是保证人是否同意担保的前提。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虚假会计报表是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的重要原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是由于丙公司的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因此,在一年的有效期内,丙公司要求行使撤消权,法院应予以支持,保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关键是看乙银行和丙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是否有过错。 笔者认为:保证合同虽然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且签订双方是贷款人与保证人,但事实上,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的前提还是在于其对借款人的认可,而与贷款人并无多大关系,而且,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只有承担连带还款的义务而没有收益的权利,因此,保证人为了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更有必要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查清楚,除非其和借款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无论何种情况都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正瀚) (金陵/编制)

❺ 借款人逃跑,债权人一年后才起诉,我是连带担保人,请问,债权人有过失吗

你好!
法院可以对担保人进行司法拘留的,还要根据所担保的贷款金额扣押动产和不动产,追究担保连带责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主债务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待担保人偿还借款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超过担保期限的,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在借款人为躲避债务逃跑的情况下,比较有利的方式是积极寻找借款人本人及相应的财产信息,告知银行,及早诉讼解决。如果找到借款人,需要经过银行的书面同意,才能撤保。
说简单点,尽快找到借款人还清债务,撤销担保,时间拖久了,会生利息。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你好,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基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因此,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贷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愿意偿还贷款。那么你是有义务代他偿还的。

(6)担保贷款债权人有过错扩展阅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担保人_网络

❼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8、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9、担保人依照担保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担保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1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❽ 债权人,担保人责任问题

他是复制粘贴、答非所问,你当然看不懂。
此情况,目前来说争议比较大,不同意见如下:第一种意见:因借款人定为诈骗,且该款在认定的诈骗金额内,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人应依担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种意见:借款合同仅属于可撤销合同,故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报警比个人报警更容易立案。

❾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是不以担保人过错为前提的,也就是主合同有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只要债权人没有过错,那么担保人和债务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但同时,如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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