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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三个担保人同等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17 04:04:01

Ⅰ 借条中写道,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相同责任。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也就是你现在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有约定期限的按照期限来,你可以以担保期限过期为由进行抗辩。不承担责任。

利息的话按照书面的为i准,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Ⅱ 关于贷款人和担保人责任的问题

到期不能偿债的处理程序:首先追你借债人;要不到,就向担保人索要;也遭拒绝(拿不出钱),就起诉,你是第一被告,担保人是第二被告。法院审理,也是先冻结你的财产。你的财产不够数,就要担保人出钱,担保人拿不出钱,再拍卖他的房产,拍得钱先还银行。
记得哦,可是先拿你开刀的。

Ⅲ 在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贷款三个担保人同等责任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Ⅳ 银行贷款10万元,有三个担保人,责任该如何划分

具体责任要看担保合同如何写比如三人各承担1/3的担保,或者甲担保3万,乙担保4万,丙担保3万等,这情况下每人只担负确立的部分贷款的担保。也可不写,这样三人同等的担保责任。

Ⅳ 多人担保形成的借款,其中每个担保人都需承担全部责任吗

问题1:
法院要求C及C公司承担全部债务,合理。
原因,C及C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全部担保人也可以要求任一担保承担全部债务。
与A有没有承担能力,有没有承担意愿,有没有破产清算没有任何关系。
先执行A后执行其他担保人的叫做一般保证责任。(现在没有债权人选用这种保证形式了)

问题2:
法院是要求C与C1承担全部债务,如何还款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报备法院即可。
所谓调解就是指C与C1同意承担债务,并就如何还款达成一致(可以一次性减免部分债务,也可以分期偿还)。

问题3:
1、查证A与B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是否签订借款合同与是否发放贷款的凭证),这个在法院证据中应当有。
2、查证贷款去向。挪用有很多种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回收的可能,是否构成刑事责任(欺诈是民事责任,诈骗是刑事责任),正常情况可以通过借款人的交易明细查明。
3、如借款人构成刑事责任,需要到派出所报案。这是因为刑事责任大于民事责任。
4、追偿权。C与C1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实际付款),可以向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
可以向借款人100%追偿,其他担保人按份额追偿。共六个保证人,合同如没有约定承担份额,那就是平均分,每人承担1/6,C与C1可以向其他每个担保人各追偿不能收回的债务的1/6。

Ⅵ 诉讼阶段 一共三个担保人,他们三个平分贷款人所有金额,其中一个(A)想提前还清他那份

若是连带担保协议的话:任一担保人都有清偿全部债款的责任,只是清偿了所有债款后可以再去追偿。

Ⅶ 贷款人和担保人各承担什么责任

你是贷款人吧!说明白点,假如有三个人甲乙丙,甲和乙是朋友,乙和丙是朋友,甲不认识乙,甲想从丙借钱,丙没有,而乙有,但甲要想从丙借到钱,必须经过乙,而这个乙就是担保人了。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丙就可以直接找乙要。而你在这个事件中就是乙的角色,既然用房产担保了,到期没还钱银行就收房产,你得把你老板和担保人看紧了,别让他们跑了
,要不然你也有责任的。你也真是的,一般帮人贷款除非是非常信任的人,一般的别人都不会帮这个忙,以后你要注意了啊。朋友

Ⅷ 贷款人逃跑 担保人有四个 怎么分配责任

其实每一个担保人都有独立偿还贷款的义务,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再向其他担保人或债务人追偿。

Ⅸ 几个人同时借款担保,责任该怎么分

几个人同时作借款担保人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份额确定责任大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担保责任对债务人承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Ⅹ 三户联保贷款的担保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三户联保,每一户对于其他两户的贷款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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