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目前企业哪些资产可以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
1、银行收不回贷款后可以变卖抵押的资产,也可以协商解决,不行的话通过法律途。2、如果银行处理这些资产会有公示公告,也能通过拍买等方式来处理抵押资产。
Ⅱ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银行如何办理贷款
这个问题有点抽象。银行放贷款时没有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殊限制,其考察的关键是你们是否具备还贷能力。先去人民银行办理贷款证,如果有财产做抵押或者有第三方给你们作担保,按程序申请贷款还是比较容易的 。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Ⅲ 集体企业是否有贷款资格
可以的,
下面只是集体企业其中的一个类型,还有的,我只发其中的一个部分。
中国农业银行城镇集体商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12日
以农银发(1990)24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集体商业对发展生产、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集体商业贷款依法管理,提高信贷资金营运效益,促进城镇集体商业健康发展,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及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集体商业贷款,要认真贯彻企业自力更生为主的精神,服从国家经济和金融政策,坚持信贷原则,支持日用工业品下乡和农副产品进城,扩大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办理集体商业贷款,必须维护银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发放贷款和阻挠收回贷款,确保贷款使用的效益性、周转性、安全性。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街道举办的集体商业以及其它形式的集体商业。包括:
一、从事商业零售、批发业务的集体商店(公司);
二、从事饮食、服务、修理、科技咨询等服务行业的集体性质企业;
三、集体商业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
四、县(市)以上乡镇企业供销及其他商业性质专业公司;
五、以集体商业为主体的经济联合体及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的企业。
第五条 凡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城镇集体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财产应参加保险;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拥有按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能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四、在农行开设基本帐户,接受银行信贷监督,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能按期向开户银行报送财务计划和统计、财务报表。
第三章 贷款原则
第六条 办理各项贷款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以企业自力更生为主,银行贷款为辅;
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
三、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到期归还本息;
四、有适销适用的商品物资作贷款保证。
第四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方式
第七条 城镇集体商业贷款种类:
一、商品流转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所需周转资金不足的部分,贷款期限按照企业合理的经营周转期确定,一般3—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集体商业办的工业生产加工中所需流动资金不足部分。贷款期限按照企业合理的生产、加工周期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基础设施贷款。用于企业为改善经营条件、适度扩大经营规模、修缮和增添网点、仓储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以及集体商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不足的小额资金需要。不得兴建楼、堂、馆、所。贷款期限按照投资少、见效快的要求,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科技开发贷款。用于集体商业或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集体科技开发企业,应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所需周转资金和小型检测设备、技术软件购置的资金不足部分。贷款期限按照企业合理的经营周转和科技开发项目及效益状况确定。参与经营周转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于设备购置的一般为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城镇集体商业贷款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根据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贷款风险程度采取信用、担保和抵押贷款方式。
一、对特、一级信用企业,商品流转贷款一般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二、二级信用以下集体商业采用担保贷款或抵押贷款方式;
三、基础设施贷款和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集体商业均采用担保、抵押贷款方式。
以上方式亦可结合使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凡企业申请借款时,必须提前15天向开户银行递交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借款申请书,并附报有关文字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行接到借款企业借款申请书后,必须认真地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借款企业是否是经济实体,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借款用途是否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场需要;
三、使用贷款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情况;
四、借款额度、自有资金比例等是否符合贷款政策规定;
五、借款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包括担保人和抵押物品是否符合规定)、信用程度;
信贷员根据综合审查情况,写出可行性报告,并签注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按流动资金贷款、基础设施贷款和科技贷款的额度大小,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根据审查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查批准贷款,非信贷部门和无权审批人员不得批准贷款。
第十三条 对借款申请经银行审查批准后,借贷当事人按照《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要素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凭证,担保、抵押贷款协议书和当事人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等,均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可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信贷员要将借款事项进行登记,并由会计部门将借款转入借款方基本帐户使用。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方要对借款企业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借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冒名、转贷情况;
二、经营状况好坏,自有流动资金有无抽调、外借、投资等;
三、借款担保人、借款抵押品有无变化,偿还借款能力有无变化。
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写出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贷款行在贷款到期前10天要向借款方和担保人发出借款到期偿还通知书;贷款到期,银行要按合同约定日期收回贷款。如遇客观特殊情况借款方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借款方和担保人必须在借款到期前10天递交书面延期偿还借款申请书,经贷款行审查批准,办理延期偿还贷款手续,方可延期。对未按期收回的贷款,要按逾期贷款处理。如果是担保、抵押贷款,即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积极收回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编制的借款计划,经信贷部门审查,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商流贷款规模内,统筹安排城镇集体商业贷款,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集体商业在银行要分别开立存、贷款帐户,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一、企业只能在农行设立一个基本帐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并应开设企业专用基金存款帐户,办理专用基金的收支。
二、企业贷款帐户,根据有关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基础设施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分别在规定科目内核算。对非正常贷款亦应按总行规定设立帐户,信贷部门建立卡片,定期与会计帐核对进行监测考核和调整。
第十九条 要严格结算纪律,借款企业不得预付预收货款;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和管理,按照规定签发和承兑商业汇票。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融资性的或其它非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可持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开户行在资金可能和票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办理。
第二十条 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期限,建立贷款按期限管理档案,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期收回贷款。确须延期的只准办理一次。延期时间: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基础设施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担保贷款延期要与担保人重新办理贷款担保协议;抵押贷款到期不得延期,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处理抵押物品,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根据《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管理试行办法》评定集体商业的信用等级,实行贷款等级管理。对集体商业未评定信用等级的,按信贷部门分类排队进行管理。
一、对特、一级信用企业可以实行定额管理,对其临时贷款、基础设施贷款等可优先安排,并可办理贴现;
二、对二级信用企业,采取控制贷款余额,收旧贷新,周转使用。如果购进适销对路确有效益的商品,可适当予以解决;
三、对三级信用企业,压缩贷款总量,采取多收少贷的办法,促其转化。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增加贷款,必须经县(市)支行核准后方可发放贷款;
四、对经营管理混乱、资不抵债、长期严重亏损的企业,只收不贷,并积极落实债务、清收全部贷款;对季节性亏损,年内不亏损的,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
五、对实行担保、抵押贷款的企业,保证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资信可靠,具有代偿借款本息的能力。抵押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风险较大的担保、抵押贷款除与企业签定借款合同和办理公证外,银行还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签定“债务承诺书”,一旦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破产、倒闭,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时,主管部门负有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商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要逐步达到占商品及材料库存金额年平均的60%以上,未达到的,必须每年在公积金中拿出50%以上进行补充。调价库存增值的资金,要如数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对自有流动资金未达规定比例的企业,已参加商品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公积金不准抽走挪作它用。新开户申请贷款的集体商业和所属生产加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对基础设施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参照固定资产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项目为单位,全过程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信贷部门要定期检查信贷政策、原则的执行情况和贷款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情况。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贷款使用和企业经营情况,按季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的社会、企业和银行经济效益。银行要参与企业承包、租赁的全过程,特别要抓紧贷款债务的落实,防止短期行为,确保贷款的安全。要健全信贷资料档案,努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到期既不偿还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用贷款垫付税金、管理费和其它非生产性开支的;
四、不按计划处理有问题资金和有问题商品的;
五、出租出借银行帐户,转借转让银行贷款的;
六、未通知银行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形式、改变住所、场地的;
七、未通知银行合并、分立、出租、拍卖企业,转让、出租、拍卖财产、处理抵押品的;
八、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买空卖空进行非法经营的;
九、设立假帐,在财务决算中搞应摊不摊、应报不报、弄虚作假、虚盈实亏的。在它行开立结算帐户,进行资金体外循环,逃避银行监督的;
十、不按银行规定增补自有流动资金和擅自抽调自有流动资金的;
十一、不能定期(季、年)向开户行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制裁规定
发现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实行信贷制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一、按规定实行加息;
二、强行扣收贷款本息一部分或全部;
三、停止发放新贷款;
四、改支票结算为存折结算;
五、冻结帐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乡村的集体商业服务业贷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的同类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0年12月12日 (中央法规)
Ⅳ 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房产证能办抵押贷款嘛
不要被误导.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因为这块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也就是说,假设你盖的房子是某村的集体所有土地,那这块土地是你们全村所有村民所有的,而不是你独有的.因此你不具体财产处置权.当然就不能用于担保.
你说的相当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是小产权房.它因为无法交易,银行当然就不能接受它作为抵押物.
Ⅳ 关于集体土地能否抵押的规定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9条,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集体企业资产能否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案例:
无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
近日,市农业银行、市农商行两笔合计950万元的贷款正式拨付惠山区的堰桥街道与阳山镇,惠山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惠山区成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这是我省首批、无锡唯一获得农村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
记者第一时间来到试点之一的堰桥常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现用于牡丹种植的温室大棚已然准备就绪。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500万贷款的拨付如雪中送炭,让公司得以及时完善牡丹园的基础设施与提高培育技术,大幅提高全年经济产出也有了盼头。
Ⅵ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抵押的相关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为改制后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未经改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一种情况,改制后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核定公司担保决议是由股东会做出还是董事做出,如公司章程中并未对担保事项作出规定,则要求其提供股东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决议,之后要求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供其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担保的证明材料..
第二种情况,未经改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其企业章程确定权力组织机构,是首长负责制还是经营班子负责制,不同规定则由相应的权利机构出具同意担保的证明材料,
之后要求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供其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担保的证明材料.
Ⅶ 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能申请银行抵押贷款吗。
不行,以浙江省为例。
《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抵押人拥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
(三)有价证券;
(四)可转让的权利;
(五)其它可转让流通的财产。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抵押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其所有的共有财产份额设定抵押权的,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省内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并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作价现额根据不同种类物品及其现值确定。
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抵押人资信、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作价现额的百分之九十。
以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抵押时,按票面金额作价。
Ⅷ 村集体资产可以做贷款抵押吗麻烦告诉我
网友“沧海一笑”你好!
现将你提出的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前提是将村委会的办公房子作贷款抵押是为解决村里所需,在此情况下,应为合法。
第二个问题:集体的资产村干部有权处理,但通常情况下,依照《村民自治法》有关规定,应由集体决定,村干部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第三个问题:对还不起贷款的村委会,法院不会将村委会办公房判给债权人,但当进入执行程序时,可以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村委会办公房依照程序进行拍卖,用以偿还村委会债务。
Ⅸ 集体土地能不能抵押贷款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9)集体企业资产能否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Ⅹ 集体产权的房屋可以做银行抵押贷款吗
首先告诉你不能再银行做抵押贷款的!集体产权你是没有处置权的,所以银行抵押了你的房子,最后你不还钱,银行也没办法处置他,确切的说银行根本都没有办法办理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