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同一出质人两抵押物两笔贷款,还贷一笔后,银行不给解押是不是合法
合法不合法不太好说,毕竟就算不合法,真正去起诉银行的很少,而且折腾...有好几个客户都碰到过这种情况,要求全部还完之后才给解押,你当时是捆绑着抵押的还是分笔走的呢?是在北京么?
Ⅱ 办理一笔贷款时,审批个人贷款合同一笔,能对应产生多个抵押合同吗
办理贷款,如果这笔贷款是“抵押贷款”,那么就要有抵押合同,有几个抵押物,就有几个抵押合同,还有一个贷款主合同。
如果这笔贷款不是“抵押贷款”,当然就没有抵押合同了,只有主合同。
Ⅲ 一笔贷款两个抵押物,比如贷款100W,一个抵押30万,一个抵押70万。我想写借款合同的话,那应该怎么写
一笔贷款两个抵押物,写借款合同的话就写在一起就行,不用分别写的,因为是以抵押物办理的《他项权证》为准。
Ⅳ 某银行在同一抵押物上向同一债务人发放多笔贷款,为省诉讼费,只拿了其中一笔上诉,请问诉讼是否失效
1、其余几笔贷款,要看银行是否一直有向贷款人追偿,诉讼有效期是从最后一次追偿时间认定的。2、其余几笔也要进行诉讼。3、强制执行的拍卖所得现仅可以偿还胜诉的那笔贷款。
Ⅳ 关于抵押标的物价值与银行贷款数额的关系
建议咨询拟贷款银行。
Ⅵ 一个抵押物可否对应同一贷款银行的多笔不同用
不一定的!
Ⅶ 一笔贷款既有抵押担保又有质押担保,执行有先后顺序吗
这就是混合共同担保。
如果抵押和质押指向同一物,则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生效的抵押权清偿永远优先于质押权。法定登记生效的物类《担保法》42条有规定。
但如果不是法定登记生效的,同一物上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原则上按登记设定顺序清偿。(《担保法》42条以外的财产,参看43条)
Ⅷ 两处房子作为同一笔贷款的抵押物,现已逾期,是否可以先归还其中的一个
根据贷款通则重复抵押,违法了,都有义务归还,当然还是谁先起诉执行谁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