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按着《贷款通则》的规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按发放条件划分的贷款形式主要有:委托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四种形式。所以选择ABCD.
1)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信用贷款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3)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4)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借款人将未到期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
『贰』 贷款担保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主要对象是什么贷款金额和用途区别相应资质
贷款担保和委托贷款不是一类。房产抵押也算是贷款担保的一种。委托贷款时银行的中间业务。贷款担保指的是担保包括物人。委托贷款是一种贷款形式。委托贷款是借贷双方协商的。
『叁』 委托贷款中,借款人为贷款提担抵押担保的,债权和抵押权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吗
完全合法,符合相关金融法规的相应要求。不用法律文书,其实弄清楚借款和贷款的概念,就一目了然了。首先,你要区别借款和贷款的含义,借款可在所有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含法人)间发生,贷款只是金融机构与贷款人间的协议。贷款抵押只能通过银行做抵押,在建工程也只能抵押给银行,因此《委托代理协议》是按照委托贷款的要求签署的。假如是民间借贷,在借贷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当然可以把在建工程直接抵押给你。在银行做委托贷款,银行会为您掌控风险,催收还款,您可放心办理。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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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融资性担保能否办理委托贷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2年对工商银行《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有一个批复,该批复中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委托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而此后《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中对于(银办发[2000]100号)通知又以“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一个从准许到逐渐叫停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最高院1996年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发放贷款是禁止性业务。
『伍』 委托贷款资金可否用作银承保证金普通短期流动贷款资金可否用于归还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资金一般来说可以用于银承保证金,因为委托贷款资金只要委托方同意,其用途不受银行监管限制;普通短期流动贷款资金如果用于归还委托贷款,一般银行在审批时会对原委托贷款的用途进行审查,如果原委托贷款的贷款用途明确的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周转,即资金用于购买商品、支付劳务等款项,而未用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支付,即可用普通短期流动贷款资金归还委托贷款;若是原委托贷款的贷款用途明确的用于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周转,而是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非流动资产的支付,则不能用普通短期流动贷款资金归还委托贷款,否则即为短贷长用,不符合银监会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对流贷用途的规定。
『陆』 委托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委托贷款手续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由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并填写《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书》。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且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即单位为职工汇缴累计满24次),并且最近6个月为连续缴存;
(三)购买自住住房,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
(四)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证明》;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能提供贷款单位同意的抵押、质押和担保,并同意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等手续。
(七)符合中心和承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心审核
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准予贷款,并告知借款人。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
中心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情况及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计算并确定借款人实际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实际贷款额采取千位取整方式确定。
四、中心出具贷款意向书
中心根据计算出的借款人实际贷款最高限额及贷款期限确定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并出具贷款意向书。同时借款人凭上述第一条规定材料及中心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到承办金融机构领取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代扣委托协议书、抵押申请登记表、保险等贷款所需的各种表格,正确填写需借款方填写的条款。
五、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一)用有价证券质押的:
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承办金融机构收押保管,并由其负责核对有价证券的真伪;同时,借款人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二)用房产抵押的:
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凭购、建、修房合同或协议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承办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后,须在借款人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修)房合同或协议上加盖贷款标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
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和中心在填写好的《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上加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印章。抵押双方当事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借款人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的,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二)借款人用所购现住房抵押的,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售房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三门峡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房单位开出的预交部分房款的交款收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三)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三门峡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房屋他项权证》或《三门峡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由承办金融机构收押。
七、办理保险手续
用房屋抵押的,凭《房屋他项权证》或《三门峡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到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住房保险》或《建(修)房综合保险》手续。
保险单正本由承办金融机构执管。
八、贷款公积金的请领和划拨
(一)贷款公积金的请领
借款人将贷款所需的资料交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根据完备的贷款资料开出《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指标通知书》,填报《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基金请领表》上报中心,请领贷款公积金。
『柒』 个人委托贷款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个人委托贷款办理条件: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捌』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而非金融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资金,虽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但实质上的借款人并非是受托银行,而是委托人,受托银行仅为代为发放贷款,因此该类合同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约定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鉴于该类合同从法律上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合同,故其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的综合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月息2%,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按照月息3%履行完义务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委托人及受托银行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依据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的,且受托银行有义务协助收款,因此就从合同本身出发,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根据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受托银行同样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后,无需将委托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2.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应当追加受托银行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受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对受托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实际为委托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托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均为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委托人当然有权就委托贷款,单独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应当将受托银行列为第三人,便于案件的审理。
四、 关于担保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为确保贷款的收回,经常会设定抵押、质押、保证或其它担保形式,担保权人也分为两种,一种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一种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担保,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权人与诉讼主体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起诉人与担保权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权利上并无瑕疵,在行使担保权时,法律上无障碍。
2.担保权人与起诉人主体不一致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担保权人为银行,但起诉人为委托人;又或担保权人为委托人,而起诉人为受托银行的情形。就上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较为常见,鉴于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在签订《委托贷款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过程中,对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现上述不一致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银行起诉,都不影响所设定担保的效力,起诉人均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担保责任。
『玖』 委托贷款保证金是银行负债吗
是的,所有存款都是银行的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