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间抵押贷款是不是违法的
一般来说,民间贷款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辨别民间借贷合不合法重点看这三点: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这种查明也有助于排出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假借贷。
当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特别是直系亲属,并且双方对案件事实等情况均无争议时,也应查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如借款的时间、来源、用途、借款人有无其他债务等,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当事人规避法律的后果。
同时,对二者关系的查明也有助于判断出借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2、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及方法。借款的用途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属于非法。如果借款人借款不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是为了或实际用于赌博、吸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显然,法律对这些情况不会坐视不管。
此外,借款人的借款方法违法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以诈骗、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方法取得借款的。
3、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主要是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与借款人是否恶意串通。这一项的查明不能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如对当事人间的关系、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比如,借款人与出借人是邻居,出借人以高利借出款项,并且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了抵押。
⑵ 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1、贷款用途方面
一般是限制在个人消费和企业经营的范围内。而股票证券、期货现货等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以及赌博等不合法的行为,银行是明令禁止的。因此要正确使用贷款资金。
2、还款方面
房产证抵押贷款是一种融资金额大,还款期限长的产品。因此在办理前需要对自己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经济情况做一下自我审视。
确保自己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因为若是发生无理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是有权走法律程序,将你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3、贷款途径方面
最稳妥的就是找银行了,毕竟资金来源绝对安全。如果是找民间的贷款机构办理,那么就需要留意该机构是否合法合规经营。
⑶ 如何看待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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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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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抵押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 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 1、《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 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人民法院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 3、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 4、《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 5、《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
⑸ 房屋抵押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房屋抵押后,存在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导致房屋被拍卖、变卖抵债的风险。
⑹ 房产抵押的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规避
一、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1、内部操作风险。
一是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够强,总认为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比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要好许多,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房产担保基本不会出现风险。对于我们银行来说,抵押贷款虽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正是由于抵押贷款的这种特点,易造成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抵押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会危及信贷资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设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实现,并最终给农商行主债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信贷人员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如在贷款发放之前不进行现场真实性调查、未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后评价、未正确评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房地产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往往导致贷款决策失误,准入不严谨,贷后管理失效。
2、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
一是贷款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若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二是光土地使用权抵押,若抵押人购置并抵押的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建造厂房或进行项目开发,政府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就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无效抵押行为风险。
一是按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包括房地产)不得抵押,否则属无效抵押行为,可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可以抵押并作出担保承诺,但按照“法律大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原则,抵押行为仍然无效,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若贷款人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将会使贷款人行使抵押权利无效。
4、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
一是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不景气影响,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就可能会大幅度缩水,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品时将会受到较大损失。二是中介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机构存在任意性,为满足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产评估价格,当房地产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还贷时,就会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损失风险。三是贷款人违规操作,向借款人超规定抵押率发放贷款,增大了信贷资产损失风险。
5、抵押登记不完备风险。
一是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或抵押手续无效而导致抵押物悬空,抵押权力无效,在发生贷款损失需处置抵押品时,银行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农商行工作人员未亲自参与办理登记、信息查询,或在借款人续贷期间未亲自办理抵押查询,就无法确定抵押房地产是否已查封冻结、是否已“一物多抵”,更无法确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6、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保障民生的考虑等问题,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造成银行抵押权有时难于实现。二是担保法规定,当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腾空抵押的房产,抵押权人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抵押人,耗时又费财力,常常受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还会出现抵押房产低价无人竞买、流拍等情况,往往得不偿失。三是租赁权对抗的风险。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若抵押人将抵押物“先租后抵”或“先抵后租”,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与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签订抵押物处置补充协议,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也很难处置抵押房地产。同时,当贷款人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故意压低房地产的拍卖价格。
7、抵押物灭失风险。
若贷款人未按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贷前足额投保和续保、并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话,一旦发生诸如火灾、自然灾害等毁灭性的事故,将造成抵押物的价值灭失,导致贷款人对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灭失的损失风险。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措施
1、重视实地调查。
贷前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地产要深入现场、房管部门和土管部门作彻底的调查,对抵押物的市场变现价格进行必要的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要详细调查抵押人的房地产在贷前和贷后的租赁情况,及时订补充协议,确保抵押物处置安全性。
2、合理评估房地产的价格。
农商行抵押资产评估中心要加强市场调查分析,不断完善抵押资产价值估价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时调整抵押房地产的参考指导价格;辖内机构信贷人员定期对抵押房地产进行重检,从多方面评估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变动和变现能力,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根据风险度合理确定抵押率,同时要避免使用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偏离度较大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对估价偏高的贷款提前进行回收,并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重新发放。
3、重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规性。
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或续贷期间,信贷人员必须亲自参与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和抵押物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及时对抵押房地产办理足额保险和续保手续,确保银行抵押权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视信贷业务知识培训。
提升信贷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转变抵押贷款风险小或无风险的观念,增强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识别能力,牢固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
5、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前,信贷人员要仔细核对抵押房地产的权利归属、核对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对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状况等资料,要特别关注是否有潜在的财产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权利义务,杜绝因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房地产而设定抵押或因遗漏共有人签字和董事会(股东会)抵押决议书而造成的抵押无效。
6、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处置抵押的房产),更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要对借款人的财务、非财务和现金流量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合理需求和债务偿还能力,审慎准入房地产抵押贷款,从源头上控制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