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科创实控人张伟涉黑案开庭,为什么那么受关注
先后成立或参与控股100余家公司的张伟,是目前少见的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指控涉黑的一例。 深圳中科创张伟涉黑案,因牵连深圳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华楠备受关注,该案庭审正式拉开帷幕。 2月1日上午,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创金控集团”)法定代表人、ST禾盛(002290.SZ,原ST中科创)前实控人张伟等19人涉黑案、中科创金控集团等4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 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控涉黑并不多见,张伟案是典型一例。案发前,张伟参与控股的企业多达上百家,他还曾经当选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深圳市检察院”)指控,张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 因疫情防控需要,张伟等在押的被告人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接受庭审。 2月1日的庭审中,因对视频在线诉讼方式等程序问题提出意见,被告人张伟和多名辩护律师申请公诉人或审判人员回避,但当庭被合议庭评议后驳回。当日下午,因张伟提出解除和律师的委托关系,其辩护人斯伟江和王兴退出法庭。此后,法庭先审理不涉及张伟的部分。
2. 不按合同价格,以超过合同价格结算,算不算强迫交易罪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调整合同价格协议或补充约定调整了价格,需要执行合同价格。
单方面提高价格属于违约行为或霸王合同行为,是不受支持的,付款方可以拒付超出合同约定价格的超过部分的贷款。
因为合同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付款方完全有自主的救济途径与方式,还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
强迫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从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的行为。
3. 涉黑团伙以小额贷为诱饵敲诈勒索多少名嫌犯被抓
以低息“小额贷”为诱饵,借机采取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敲诈勒索受害人财物。记者昨日获悉,江岸区公安分局经过6个月侦查,近日打掉一个以借贷为名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抓获涉嫌违法犯罪人员83名。
今年6月,江岸区二七街派出所频频接到由“小额贷”、讨债引发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报警,主要涉及位于江岸区黄浦大街某写字楼的“鑫鹏程”“鑫宏达”“鑫盛鸿飞”“楚信商务”等4家投资公司。此案引起江岸警方的高度关注,于是组织专班深入调查。
专班民警一面对相关涉案公司展开秘密侦查,一面寻访受害人。据受害人小张讲述,今年4月,他通过网上小广告,找到其中一家公司想借贷1万元,双方谈好月息200元,先付2个月利息,拿到手9600元。
据交代,先由“业务员”通过电话、QQ、微信、网站发布“小额贷”广告,允诺“2分息”诱骗受害人借贷;在实地考察受害人及亲属家庭后,专门制作住址方位图、留存身份信息、亲属电话,然后借口入户考察费、香烟茶水费、劳务中介费等名目,强行扣除约20%-40%贷款费用,受害人实际拿到手的借款往往不足协议金额的一半。对未按时还款的受害人,则采取泼油漆、打电话骚扰其亲属等方式威逼,并再次累加高额“劳务费”、“违约费”。每笔贷款可榨取几千至几万元不等,由参与的团伙成员均分。
目前,该团伙中的74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借贷一定要去正规的有资质的金融公司,不要轻信网上或路边所谓的“低息无抵押小额贷”广告;不要签订不符合实际借贷金额的协议,不要把房产等重要抵押物品做全权委托;遇到此类案件务必保持冷静,及时固定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
江岸警方也通过本报呼吁本案受害人,尽快到江岸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
4. 严惩套路贷犯罪需要怎么做
彻底根除“套路贷”,就要做到“两手抓”。
第一手要稳稳抓住监管部门责任。我们知道,无论什么贷款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而审批过程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方式下进行。
“套路贷”就是试图钻过法律的空子“瞒天过海”。这样一来,监察部门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银行部门负责人,如果不能及时追查到不良贷款项,就意味着对其故意放纵。
第二手要紧抓借贷者的思想教育工作。
从数据上分析,大多被套路的借贷者是学生或者生活紧迫之人,放贷者正是利用了他们无知的特性和求财的心态施以手段使其一点点落入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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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
据新华社重庆8月19日电(记者周闻韬、朱薇)重庆市公检法机关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认定、罪数、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进行明确,旨在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
根据此次出台的规定,“套路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如出现三种情形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
规定同时明确,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将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集团,其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等犯罪活动,将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5. 校园网贷问题科通过哪些途径引诱大学生上当受骗
校园网贷问题途径:回租贷、培训贷。
1、回租贷:
名为租赁,实为借贷,通过读取通讯录等方式控制借款人。回租贷贷款公司要求读取大学生的通讯录,掌控大学生的隐私信息。
逾期后贷款公司会按照通话记录骚扰大学生的家人、朋友,甚至要求大学生不断续期、更换其他平台借款填窟窿,陷入恶性循环,这些都不是合法金融平台的做法。
2、培训贷:
一些大学生求职时遇到一些开出优厚薪酬的公司,但是与公司签订实训就业协议时,大学生还需要交付一笔高额的培训费用。
很多学生无力缴纳,此时公司人员就会表示可以先在公司或者第三方贷款,等挣了工资每个月再还进去。很多大学生都稀里糊涂地办了,但是公司承诺的高薪一分钱都没拿到,反而因为办理了这个所谓的培训贷,欠下了上万元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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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行的校园贷涉及的法律规定:
1、从借贷主体而言,未满18岁可主张无效。
2、如果校园贷涉嫌高利贷,可不用偿还超过法定金额的债务。
3、以威胁散播裸照等暴力的方式催收欠款,是非法的。
4、可能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
6. 保定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局长马永乐到底被调查没有
时隔三年,终于有了结果。
原保定市人大代表杨志国受贿500万元 被判17年
法制晚报 2018-01-09 15:44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温如军)今日,记者从保定市权威部门获悉,保定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志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杨志国曾是保定市人大代表、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中南韩村村支书兼村主任,曾因和保定民警安刚“视频实名举报公安局局长”而受到各界关注。
杨氏三兄弟等17人因涉案获刑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获得一份裁定书显示,杨志国犯诈骗罪(诈骗5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5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窝藏罪(窝藏网上逃犯杨连福,后者曾因放火、杀人等四次被打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15年4月23日,杨志国以涉嫌窝藏罪被刑事拘留。
值得一提的是, 其大哥杨志坚、二哥杨志明也因犯罪而获刑。
根据裁判文书网上编号为“(2016)冀06刑终679号”的裁定书,2010年4月26日11时许,杨志国因未承揽到某公司售楼部装修工程,遂以其承揽并由杨志明垫资建设的售楼部主体质量不合格为借口,指使杨志明等人驾驶铲车强行将售楼部推毁。
经鉴定,售楼部内部吊顶部分的价格为人民币20088元。
法院认为,杨志国、杨志明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杨志明、杨志坚等五人以语言威胁、堵门、拦截送料车等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裁定书显示,老大杨志坚因犯强迫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老二杨志明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各罚金5万元。
据介绍,该案和相关案件中,共有17人获刑。
安刚被判4年6个月罚30万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的编号为“(2017)冀06刑终156号”裁定书显示,涉事民警安刚被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窝藏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21日夜至22日凌晨,被告人安刚在明知犯罪分子杨志国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下,将杨志国从北京接到天津,并为其安排住处。
2015年1月,被告人安刚以为杨志国收集马某受贿材料为由,两次向杨志国索要人民币共51万元。
法院认为,安刚身为具有查禁犯罪分子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安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安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判决书显示,对于安刚51万元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7. 套路贷集团受审,辩护律师多达数十位,为何他们可以这么猖狂
公诉机关应当指导被告人蔡某宝组织、黑社会组织,捏造事实证陷害他人,使他人刑事追究等行为,以组织、指导的黑社会组织罪、证据陷害罪,强求交易罪,追究强夺罪、欺诈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的主张。那个刑事责任。王氏等骨干分子和孔某凡等一般参与者应分别以相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8. 骗取贷款罪和强迫交易罪两个罪怎么判
两个罪一起判,法律语词:称两罪合并判。至于怎样判和判几年?要看罪后的危害有多大。
9. 套路贷诈骗立案的标准是什么,满足那几个条件可以立案
套路贷诈骗立案满足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制定不合法合同或口头约定: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
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3、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高利贷中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则不一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10. “暴力催收”贷款会被严厉打击吗
近日,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这一名为《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暴力催收可谓屡见不鲜,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案”中就有暴力催收的身影。该案背后的吴学占犯罪团伙于今年4月12日至14日受审,庭审中公诉人提到,“该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违法活动。以黑护商,为催逼高利贷非法侵入苏银霞住宅,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
此前有专家指出,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往往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关联在一起,滋生各种非法催收手段。暴力催生的行为中,可能涉嫌犯罪的包括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借款人低价以房抵债或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等。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