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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主贷不清利息不还贷款

发布时间:2021-08-27 04:25:08

㈠ 给别人担保贷款,主贷人不清利息,银行把担保人拉到黑名单了。主贷人的一切都正常,这种情况正常吗

这种情况不正常,首先应该跟主贷人要钱,然后才是担保人

㈡ 给别人担保贷款,主贷人不清利息,银行把担保人拉到黑名单了。主贷人的一切都正常。这种情况正常吗

你好:这种情况不正常。银行办理信贷业务贷款人是第一还款人,在贷款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才是偿还贷款人。这种情况你可以去问一下银行,拉到黑名单的原因,是不是贷款人没有偿还贷款利息的能力,还是别的原因。

㈢ 银行贷款贷款人还不上,担保人将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债务人远走他乡,属于“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所以银行在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厂房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负有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3)担保贷款主贷不清利息不还贷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㈣ 你好,我爸给别人担保贷款,贷款人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我想让我爸退出

1、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你们当初签订担保协议的时候应该看清楚贷款的具体金额。2、如果担保人不出现,那么你们签字担保的几家就要负责偿还。3、银行的利息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只要是逾期不按时还款的 肯定有滞纳金或者相应的罚金以及利息。4、贷款人这样的情况,如果银行向警察报案,根据涉案金额 应该属于诈骗,和侵害国家财产。会被通缉。5、原则上来说,如果他的房子被冻结拍卖,应该会先偿还个人的小额债务。所以可能轮不到你们这批贷款。所以这批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他本人,第二责任人 就是你们几家签字担保的。6、如果贷款人被抓住了,但是他无力偿还贷款,还是要由你们来偿还 ,所以银行首先冻结了贷款人的户头和固定资产。而后也会冻结你们几家担保人的贷款。

㈤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就必须要替他还吗

是的。这种情况担保人必须替贷款人还。

依据:

1、《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拓展资料:

有关银行贷款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介绍: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参考链接:网络:贷款担保人

㈥ 银行抵押贷款利息还不上怎么办

如果日后还想和金融机构打交道,那就想办法去还,为了子女也要想办法去还,真是还不上就把房子处理了,这样也不能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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