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两处房子作为同一笔贷款的抵押物,现已逾期,是否可以先归还其中的一个
根据贷款通则重复抵押,违法了,都有义务归还,当然还是谁先起诉执行谁有优先权
㈡ 两个人作为同一借款合同的债权人的抵押权是否平等
您好,如果两个抵押权都依法设立的话,则设立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将来执行的先后顺序不同,也就是说不平等,举个例子,设立在先的人先起诉,而后执行,那么会把债务人所有的钱都用于优先偿还设立在先的人,剩余的部分才用于偿还设立在后的人。
㈢ 一个关于抵押权受偿的问题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㈣ 一笔贷款两个抵押物,比如贷款100W,一个抵押30万,一个抵押70万。我想写借款合同的话,那应该怎么写
一笔贷款两个抵押物,写借款合同的话就写在一起就行,不用分别写的,因为是以抵押物办理的《他项权证》为准。
㈤ 同一财产能否为两个以上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1、同一财产能够为两个以上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以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 这是抵押。进行抵押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法律不禁止,就是允许的。《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并未禁止同一财产为两个以上的债权提供抵押,因此,同一财产是可以为两个以上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
3、《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一规定也从侧面证明同一财产是可以为两个以上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
㈥ 一个抵押物可否对应同一贷款银行的多笔不同用
不一定的!
㈦ 一笔贷款既有抵押担保又有质押担保,执行有先后顺序吗
这就是混合共同担保。
如果抵押和质押指向同一物,则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生效的抵押权清偿永远优先于质押权。法定登记生效的物类《担保法》42条有规定。
但如果不是法定登记生效的,同一物上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原则上按登记设定顺序清偿。(《担保法》42条以外的财产,参看43条)
㈧ 如果捆绑式贷款,就是多张房产证捆绑在一起贷一笔款项,那可以优先赎出其中一套房子的房产证吗
你这种情况我就遇到过啦,答案是不可以!
1、从情理上来说,只要部分还款,就部分赎出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2、从技术处理来说,又是另一种情况。
多张房产证已经办理抵押,且抵押证基本是1只(由债权人,即银行持有)
银行贷款管理系统中,亦记录了多张房产证信息及贷款信息
银行要经过多少个部门(流程)才能注销其中一个抵押物呢?
是否又要重新评估,才能证明,你所还的款项,足够抵消你赎出抵押物,所产生的风险呢
房管部门又要从一个抵押登记证上,注销其中一个房产的抵押权
基于以上的种种麻烦,银行只会回答你,不可以!
所以基本上等于重新做一笔新的贷款,全部赎出,然后再做贷款,资金上没办法赎清,就走[过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