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房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上,担保人保证期限问题
要看交付日期是什么时候,交付日三个月内即可办理产权证和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抵押至银行即可。担保人只是阶段性保证。
Ⅱ 房贷开发商做担保人
开发商就购房人的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该阶段性担保期间始自购房人贷款之时,终至抵押担保登记完成之日。在相当多的购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按揭贷款合同都没有涉及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担保的内容,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也未另就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做出约定,也就是说,开发商为购房人的购房贷款提供担保,对于购房人来说,既不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开发商的约定义务,购房人也无须就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支付相应对价,是开发商自担义务的一种单方利他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虽然没有对价,表面上是为购房人承担担保风险,实际是为自己的销售业绩提供配套服务(即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
银行之所以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是因为开发商销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时竣工验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记,购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还本付息,都存在不确定性。当购房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达到一定的期限(通常为连续三个月),银行就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此时,如果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银行就会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开发商承担了保证担保的责任后,多会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恢复原状,经过诉讼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购房人行使代偿追偿权。由于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优势,开发商多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多数情况下,仲裁庭也会支持开发商的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的仲裁请求
Ⅲ 购房贷款合同没有开发商盖章确认,可以视为担保人吗
你写的这个不是太准确,合同没有一方签字或者盖章,这个合同是无法成立的
Ⅳ 按揭合同为什么要开发商做保证人
这个问题问得好,可能许多人都没思考过。
实践中,只有预售商品房的个人抵押贷款,才需开发商——作为卖家,充当“借款担保人”的角色。
原理是,预售合同的标的(就是房屋及总价),其房屋价值是按竣工后可住人来作价的,借款人的抵押物是房屋,银行是按房屋总价为基础计算和发放贷款的。但是,假如在建设过程中发生意外,工程瘫痪了,成了”烂尾楼“,借款人可能会不还贷,那银行怎么办?它拿着一堆”砖“(而不是现成的房屋)去拍卖?能卖几个钱?所以,它要”套牢“开发商,拿它做垫背,直到房屋竣工,抵押物成型,借款人取得了房产证,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也就到此终止了。
从今往后,银行就不怕你借款人不还贷了,其道理太简单了,大家都懂的。
Ⅳ 在银行签房贷款合同里的担保人是指哪一方
房贷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该是乙方,是贷款人共同利害人
Ⅵ 现在的贷款买房是不是开发商就可以担任担保人的
商品房预售和现售过程中,如果需要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则开发商必须成为放款银行的担保人
Ⅶ 开发商作为贷款人的保证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开发商作为按揭贷款中作为贷款人的保证人需按合同约定随担以下两种责任: 1:连带保证责任。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负责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清偿的全部贷款本息有权向购房人追偿。 2:回购担保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时,开发商应购回借款人抵押的房产,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Ⅷ 有的朋友说,现在贷款买房不用担保人了,开发商就已经承担担保人的义务了。是什么意思
你的这个说法是对的!现在一般买房贷款前,开发商和银行就签订了协议的,开发商就是你的贷款担保人!所以一般只有在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还有就是你这套房子本身就是一个抵押物,在办理你的2证前就给银行办理了一个他项权证,
在这里申明一点,不管什么贷款,银行是不能扣押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因为针对银行是有一个专门的证,叫他项权证
Ⅸ 贷款合同中的一般担保人用不用承担责任
1、贷款合同中的一般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