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中股权转让回购的形式与直接贷款的区别
股权回购型信托,表面看属于权益性股权投资信托,但实质上是一种结构性信托融资安排。信托投资公司在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实现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在规定期间内(通常是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由信托资金的使用方或者其关联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诺按照一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进而确保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归还和信托收益的实现。2009年,股权+回购型的信托已经被叫停。目前比较多使用的是股权收益+回购的模式。
直接贷款从性质上属于债权,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Ⅱ 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的区别
1.银行贷款与信托贷款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2.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5.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
Ⅲ 负债融资方式、信托、担保
负债融资即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租赁融资。
信托、担保属于负债融资
Ⅳ 信托中的担保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集合信托中都存在担保方的,担保方起到对信托资产兜底的作用,集合信托兜底顺位为
1、借款人为第一顺位
2、担保方为的第二顺位
3、个人无限连带方为第三顺位
4、信托公司股东为第四顺位
补充:所谓的兜底就是承担还款义务,担保又存在一般担保、无限担保、连带无限担保。其承担的责任逐步增大
Ⅳ 银行贷款与信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Ⅵ 请问从银行买信托产品,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吗
客户从银行购买的信托产品,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客户和信托公司委托关系。 银行只是作为客户推荐,资金代理收付的角色。 在交易中,原则上是不存在有法律责任。
关于银行担保责任的问题,目前国家法规是明令禁止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担保的。 因此,哪怕合同如何表述,银行是无法承担担保义务的。
因此,在购买产品时,客户要关注你的交易对手,即信托公司的自身情况( 如声誉、过往业绩、资本金等情况) 要关注该公司的违约承担能力。 另也要看看投资的主体,即融资单位,极其保障措施。
信托投资有风险,要审慎咨询理财顾问的意见。
Ⅶ 银行贷款,信托,担保之间的关系
银行可以直接吸储,所以银行扮演银主角色
信托作为平台,可以转嫁一部分的银行贷款规模,由表内转到表外
担保是一种增信行为,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充当贷款促成方
非要在三者之间寻找关系就举个例子: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无规模,银行找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针对企业设计产品,发现抵押物不足,要求企业追加抵押物,于是企业找来担保公司做增信,经过三者的紧密合作,最后企业申请到了由银行发起的信托贷款。
Ⅷ 信托贷款是否可以完全委托笫三方
信托是英美法的产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而使信托法律关系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信托法律关系打破了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权”的原则,也为贷款担保创造了一个新的模式。
在贷款信托担保关系中,存在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信托担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当事人。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信托担保公司的财产。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于所有权的受益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不同于债权的权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信托担保公司以信托财产偿还贷款。
信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区别
1.银行贷款[1]与信托贷款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2.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5.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
Ⅸ 贷款信托的担保优点
第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别。因为委托人不是受益人,委托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既不属于清算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同时,信托网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清算财产和破产财产。这样,作为利得财富的贷款人就不用担心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他们可以通过拍卖、变卖信托财产来清偿贷款的本息。此外,根据《信托法》第54条的规定,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一旦债务人违约或出现财政困难时,信托关系终止,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见,采取信托担保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贷款的风险。
第二,信托担保的非诉性,有利于贷款人低成本地及时回收贷款。因为信托担保公司经贷款人要求可以直接出卖信托财产以清偿贷款人的债务,无须经过司法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信托财产来实现债权。这既可免去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费用,又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实现债权所设置的种种障碍。
第三,有利于克服贷款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和渎职行为。因为信托担保公司是以盈利为主的专业担保公司,由他们来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财力情况、信誉状况和信托财产变现的可能性进行全面审查,定会比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更加谨慎和注意。这样可以防止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因人情、回扣而放松对贷款人偿债能力的审查,从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局面出现,大大提高了贷款资金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