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六年前做担保人银行贷款,到期未还又做2年,近三年没有做担保,现那人去世,家人不想还,我还有责任吗
如果担保书上没有担保时间限定,则不存在“到期未还又做2年”,更不存在三年没做担保这回事。一旦借贷你永远是担保人。
如果担保书上是签担保时效的,那么过了时效银行未追讨贷款也未通知担保人偿还的,视同解除担保。
⑵ 替人担保,贷款人死了,担保人也无力偿还时,该怎么办
应该是借款人死亡,担保人破产情况。银行可向借款人、担保人申请诉讼。法院依据《合同法》、《继承法》、《破产法》等法律,对借款人剩余财产及担保人破产财产分配进行依法追偿。追偿后剩余债权出具《中止执行通知书》,银行凭此申报呆账核销。
⑶ 银行货款未还清,贷款人,担保人都死了,应该由谁接着还
由贷款人遗产的继承人或收益人,但以其所继承的遗产或所收益的遗产为限。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另外还要看债务人和担保人谁先死亡,若担保人先死亡,则担保关系到此终止。若债务人先死亡,债权人应该在债务人死亡60日你请担保人还贷,因为债务人的死亡已使债务进入偿还期,在60日内债权人没主张债权,担保时效已过,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⑷ 银行贷款贷款人意外死亡,担保人和贷款人的家人应付什么责任
一、贷款担保人视具体的担保方式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贷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续关系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家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银行的贷款若是有抵押的,不还款银行将会处置资产。
⑸ 贷款担保人死亡后的责任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一般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人需要对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从法理上分析,保证人有义务为意外死亡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⑹ 朋友去银行贷款,我做担保人,现在朋友过世了,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在银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数极优的客户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担保措施的,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证,还包括质押,那么一旦贷款人出现出现意外,作为担保人的我们该怎么办呢?
总结
对外担保不是开玩笑,是要承担责任的,现实中,如果非至亲之人(父母、妻儿),不要轻易对外担保,否则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很严重。
作为担保人,你为了自身的信用记录不受影响的话,可以先代偿这笔贷款,然后保留还款凭证,想借款人的亲属起诉,对借款人的剩余资产进行处置来偿还你的代偿款。所以,担保无小事,并非儿戏,也不是帮个忙,还个人情这么简单。给其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三思而行,搞不好真的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⑺ 我给人做了银行贷款担保人贷款人去世了钱由谁来
对方如果有财产,谁继承谁来还,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来还,如果对方无偿还能力,那就只能由担保人全部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