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什么是贷款担保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借贷担保公司区别
银行贷款门槛高、额度紧、审核手续复杂催生了大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担保公司的手续方便、门槛低、额度高使得银行与民间借贷市场共同繁荣。他们的存在解决了大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同为担保公司,其实其中还有很多的不同点。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拆借业务不仅在借款时间长短,风险低高、收益高低、法律允许范畴有显著区别外,还可以从一下方面比较:
第一,业务范围不同。
前者是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授信贷款;后者是为企业或个人直接提供资金,既有个人按揭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也有企业项目资金借款,资金过桥拆借,借款的主体是担保公司。
第二,业务来源不同。
前者有自己开拓的,同时有很大部分是银行推介的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后者基本都是得自己开拓业务。
第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主体不同。
前者是银行与企业的借款关系(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企业的委托担保与被委托担保的关系(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关系(反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银行的保证关系(保证合同)。后者是担保公司与企业(个人)借款主体与贷款主体关系,主合同是借款合同,从合同是担保保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
第四,风险控制的要点不同。
前者主要考察贷款企业的企业运营情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资金流量等,重点在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分析;后者主要考察企业的用款项目的可行性,项目背景,短期还款能力,直接监控企业的用款流向,重点在控制回款风险。
第五,反担保与担保措施的灵活性。
前者融资性担保,毕竟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起码在成立时间、资信能力、担保措施进入了门槛条件,所以担保公司提出的反担保措施都比较简单,类型也比较单一,一般是企业负责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保证金,最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则可;而后者资金拆借的对象,往往是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能提供的担保措施相对薄弱,所以转向民间借贷,所以能提供给担保公司的担保措施往往存在很多瑕疵,需要担保公司对这些担保措施进行灵活组合,以降低自己的风险。房产全委公证、股权质押、承兑汇票账户监管、长期租赁权等等创设性的担保措施无所不用。
第六,对贷款的监控重点不同。
融资性担保公司既注重贷前调查,更注意贷后不定期检查,因为企业经营贷款一般都是1年至2年,周期比较长,很注意对企业的长期跟踪,贷后检查的成本较高;而拆借业务,更注重贷前的尽职调查,因为借款期限都较短利息较高,一般放款后企业会尽量提早还回本金,不会专门进行贷后跟踪,所以贷后检查成本较低。
B. 借贷多人担保责任如何划分
1、可以缺席判决。判决后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不上诉,不覆行,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看他什么时候申请,一般来说,三个月以内吧。将你的财物以拍卖的方式变价,债权人受偿。
2、如果是抵押担保,则担保金额以抵押物价值为限,若与借款人事先约定只承担六万的担保责任,则担保额为六万,你们之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二个一共还六万,一般来说,分摊。若事先与债权人无约定,则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可以起诉,向其追偿六万元。
4、借贷受民法调整,无违法犯罪情节不会被拘留。找债务人,把他值钱的东西先拿到手(这与法律相违背,但可以这么操作。或者证明你们没有担保责任,担保需要合同的,如果没有合同干脆就不认!说没有担保过!)
还有!高利贷违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用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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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什么叫融资担保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说得简单点就是别人要去借钱,你向债主保证这个别人有能力还,如果这个别人后来还不上了,就由你来还```所以做融资担保的时候请谨慎,要确定好对方的公司经营状况和可预期的发展前景.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D. 借款在,担保在后,那担保人有责任吗
1995年担保法实施以后,多数的银行借贷担保都明确为连带责任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权利质押、质押等几种类型。无论哪一种类型的银行借贷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在具体业务担保中的责任都被突出了连带性,意指共同性、同时性、独立性。从以下几方面的归纳,我们可以直观、简单地理解一些判例。
1、贷款到期前的一定时间(比如几天、十几天或者一个月、几个),银行有权利同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按期还本付息,也有权利只通知借款人、或只通知借款人与部分的担保人,反正无论通不通知,担保人在连带责任性质的担保合同里已经被锁定了独立性的履约责任,是否另行通知都得履约还款。当然,如果到期的时候、借款人还款没有问题,银行当然也不会多此一举地通知担保人。
2、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分文未还,而担保人不止一家,只要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分保比例或金额,银行爱追索谁都行,而且可以同时追索,因为借款人、担保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履约责任都是共同的、无差异(金额)的、同时的。
3、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还过一部分的本、息,而担保人有一家或多家,银行除了拥有上面所说“爱追索谁都行”的权利以外,还拥有在未偿还借款本息、费用总和范围内“爱追索多少都行”的权利。
比如借款人借款100万元,连本带息还欠账120万元,有保证人A、抵押人B、质押人C,银行通常会通过法律渠道追索借款人、担保人ABC共同承担还款120万元,当银行与司法机构联合查证某时刻借款人还款能力是20万元,A还款能力是30万元,B提供了价值5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20万元,C提供了价值2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10万元,在这些复杂的数据里,银行爱咋拿都行,只要司法机构认可银行的操作方案就行了,但大前提是拿够了就算了。
但怎么才叫拿够了就算了呢?上述举例中,假如我是这个贷款银行,我先查封借款人和担保人ABC的银行账户,把总金额为80万元的现金拿到法院。法院看银行是否愿意另外给案件费(比如3万元)、如果银行不愿意、那就先从80万元里直接扣除案件费(3万元),再扣除法院代表银行去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担保人B的抵押物、担保人C的质押物的价值评估费用,扣除一些零星费用(比如抵押物、质押物的查询、登记、冻结等案件保全工作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假设这些费用合计为2万元。但如果银行聘请专业律师的、律师费不能直接在这里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假设,这个举例中,80万元冻结现金,可以先被扣除掉5万元,至于这5万元具体应由谁谁分摊多少、得具体协商了,包括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协商,一堆被告与司法机构协商。
好了,剩下75万元,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划转到银行的贷款账户,120万元就先还掉75万元、剩下45万元了。银行可以在申请扣划冻结各被告存款的同时、或者随后,进行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请查封担保人A的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B的抵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C的质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查封以后,就是协商、处置的漫长过程了,因为财产处置的争议最大,所以过程一般都很漫长。随着时间的推延,这个例子中的45万元很可能再往上追加各种利息和费用。
这个时候,假如仅仅担保人B的抵押物价值已经能处置掉45万元以上、而且比较容易处置,那银行和法院很可能选择只处置这个,然后拍完屁股走人。假如B的抵押物处置价值不够45万元,再处置C的质押物,或者同时处置,反正多退少补,宁可多处置,也不能少处置,处置多少财产的界线就在“还清借款本息、费用”之上。有些特殊时候,比如欠债时间过长,财产处置难度过大,会产生利息、费用比本金还多的现象。
至于借款人和A、B、C之间怎么争议责任分担比例,那就跟这个案子当中的法院和银行没关系了,属于另案,另行解决。很多不懂担保法的人会觉得这种处置方式很奇怪,会引起很多纠纷,但没办法,那是他不懂,连带责任担保就是这么回事。所以我举这种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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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张三向银行借款1万元,那么,张三对银行就有1万元的债务,张三找到李四做担保,李四保证张三按期向银行偿还这1万元债务,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应当向银行偿还1万元的债务就是被担保债务。2、关于“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的理解。根据民法原理,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状态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状态,而从债权的效力状态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状态。仍以刚才说的例子为例,张三对银行负有1万元的债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银行对张三享有1万元的债权,这个债权是主债权;而李四为主债权所设的担保而形成的债权为从债权,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自然无效,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张三仍应向银行偿还1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F.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期是多久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隔了4年如无约定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融资贷款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G.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什么意思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可理解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尚未终结的债权余额,通常用作计算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为单个给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规制基数。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因此,担保责任余额包括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和非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H. 我一个亲戚去银行贷款,要我做担保.这样我需要负什么责任
作为银行或金融公司借款人的担保者--通常不了解会受连累的严重后果。一心想帮忙亲友或同事借贷的人最终可能要付出很高的代价: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就得替他还债。当你在借贷合约中签名充当担保人就表示你同意为借款人摊还对金融机构的任何欠款。
充当担保人需面对风险: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吗?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担保人何时可抽身而退?
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银行将会向谁追讨债务--借款人或担保人?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做牢一般不会,但是法院可以宣布担保人破产!银行可以通过申请法庭执行的方式,变卖担保人财产来抵债!!
I. 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1、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9)融资贷款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保证人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