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家公司在银行做了联合担保贷款,有一方不还怎么办
一、三家公司在银行做了联合担保贷款,有一方不还的,需要其他两家承担相应的还款金额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贰』 信用社信贷员和贷款人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我在今银行为别人担保了一笔人,到期后说给他转贷,结果名字换了另外一个人,另外的人手机一直关机现在钱还还不上,我该什么债任
『叁』 公司要贷款找我个人当担保人并给我签一个免责协议,请问我有什么责任吗
你当担保人后,公司未归还贷款的情况下你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对方可以要求你还钱。公司的免责协议对外不产生任何效力的。新闻里也播出过类似的案例,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就是因为当保证人背了上百万的债务。因此建议你不要签。
『肆』 案例分析:关于担保贷款
1、李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在李一到期不还款时,银行就有权要求李三还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应在起诉李一还款无果后,才能要求李三还款。
2、第一次法院判决中是否有判决李一还款、李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有让李三连带还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决后银又起诉了李三并有判决的话,法院现在划扣李三的存款给银行就没有错误;
(2)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并没有涉及让李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现在法院在银行没有起诉李三、并有法院判决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划保李三的存款,属于违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李三应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划转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为银行一般设定的是连带保证、在起诉李一时很可能也起诉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决中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钱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这一万被划扣后二年内,向李四索要这钱。
『伍』 银行担保公司串通贷款诈骗,贷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贷款人强行履行合约!该怎么办
你是说借款人权益受损了吧?提交证据,直接起诉。
『陆』 两个公司相互担保贷款属于违法行为吗
1、两个公司想到提供担保不违法。
2、法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后,即合法有效。
《担保法》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柒』 我是某公司一名员工,在老板和银行的串通下用我个人名义贷款500万怎么办
收集足够的证据直接去经侦支队区报警,像你说的那么他们已经是犯罪了
『捌』 谁能举个担保和反担保的案例,要求有担保公司
前提都是你有一个房产,价值100万的;
1、在没有担保公司介入的情况下,你去银行贷款,这个房产只能在银行贷到65-80万元左右,房产抵押权人是银行,房产就为抵押物。
2、在担保公司介入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可以为你向银行发出100-200万元左右的担保意向,但需要你把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抵押权人为担保公司;由此,担保公司要你把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以防止你贷款后出现风险的过程就叫反担保措施,房产就是反担保抵押物(简称反担保物),只有当担保公司为你作出了担保保证后,才有反担保,否则没有反担保这个讲法。
一般有担保公司介入的贷款,可以把额度放大1到2倍,当然,需要担保公司的评审原则以及项目的情况而定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玖』 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个月;C公司是担保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次日,A公司将10万元借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抵偿。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合同无效,B银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保证人利益,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被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C公司起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判断的标准就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骗,是否向保证人隐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出具保证时不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
(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
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
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
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
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