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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抵押房产贷款

发布时间:2021-09-14 05:03:02

❶ 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一方未经过丈夫同意拿房屋抵押贷款用作非法交易。产生的债务应该共同承担吗

按最高法的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一方的债务没有使用于家庭生活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妻子一方的贷款没有使用于家庭生活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债务不必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

❷ 民间借款用房产抵押但未经妻子同意签字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产权,那么抵押应当有效。如果抵押物房屋的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仅为抵押人,没有共有人,抵押权人只要审查抵押是抵押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再去审查抵押人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和该抵押物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❸ 单方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拿房产证抵押贷款犯法吗

如果单方面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拿房产证办理抵押贷款是不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直接起诉对方追求对方的责任。

❹ 未经配偶同意办理抵押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共同共有人是否同意。
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但没有说清一方对抵押一事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但未提出异议的情形。分析:一方没有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并不能证明不同意抵押;
也就是说,如果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证明你对抵押合同的内容是知晓且是同意的;但未签字,则不能得出不知晓且不同意抵押合同的结论。
举一例说明,比如,丈夫在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妻子在旁边沏茶倒水,但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而后妻子以未经你本人同意为由,请求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所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不是以是否签字为标准,而是以共同共有人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且未提出异议为条件。因此,要举证证明丈夫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经妻子的同意,从而推翻抵押合同的效力;

❺ 求问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抵押有效吗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抵押是无效的。房屋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方不可以擅自就把房屋抵押,每个人都有房子的处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作了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未经配偶同意抵押房产贷款扩展阅读

以下情形房屋抵押无效

1、银行对抵押人隐瞒借新还旧事实,抵押人可参照保证人免责规定主张免责。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银行变更贷款金额后放款但抵押合同未变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3、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虽然当事人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如在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已属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4、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

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❻ 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34

这样的抵押根本就办理不了!

❼ 夫妻共有房产未经双方同意一方抵押贷款有效吗

夫妻共有房产未经双方同意一方抵押贷款是无效的。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❽ 银行房产证抵押贷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银行贷出款,是不是违法

银行房产证抵押贷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是违规行为。

❾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抵押共有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相关案例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李某南诉何某某、何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来源:《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姜某某、黄某某诉张某某、黄某房屋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案号:(2005)鼓民一初字第324号、(2005)徐民一终字第13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崔某诉仇某、孟某某、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06)昌民二初字第43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权威观点
一、“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理解
(一)夫妻共同所有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法条明确说明我国婚姻法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所谓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由此可知,夫妻婚后所得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中“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特指的是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而不包含夫妻按份共有房屋在内。
(二)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
从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可知,共同共有人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将该法条具体到夫妻共有关系中,则意味着夫妻一方要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应经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夫妻另一方同意。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一个很难把握的事实认定即为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该出售行为。就此,我们认为,在具体认定是否同意时需要注意:
第一,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法律框架内的同意即为意思表示。反映到日常生活中,夫妻另一方同意其配偶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进行出售,可有书面、口头、电话等多种意思表现形式。对此,第三人只要在诉讼中能举证加以证明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第三人在签订共有房屋出售合同时征求夫妻另一方意见,夫妻另一方未明确表态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另一方虽未对房屋出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出售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对出售已经默示同意。至于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是事先同意抑或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
第二,如何理解“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另一方参与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期协商过程,但在最后签约时并未在场的情形。如果事后房屋价格上涨,夫妻另一方往往以其签约时不在场,最后签订价格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取回房屋。对此,要注意把握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是否包括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我们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夫妻间人身及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本条所称同意应为夫妻另一方对其配偶出售房屋的概括授权。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二、“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理解
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看,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的是第三人对登记簿记载的信赖。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善意购买”中“善意”及“合理对价”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善意”的认定标准
我们认为,对于动产的受让人可以将其具有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认定为非属善意,但对作为不动产的房屋而言,应当以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只要第三人信赖了登记,就应推定其为善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事先明知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有异议登记的记载。这里的善意不以第三人进一步核实登记事项为前提。
(二)“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
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应首先推定取得人是善意的,取得人不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举证责任,而由否定第三人为善意之人(往往就是真实权利人)负担之,法官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对该问题加以解决。具体到本条规范内容,由于登记簿是以国家信誉作为保障,具有高度公信力,其“权利表征度”要高于动产的占有。而且物权法第十六条也明确承认了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由否认第三人为善意之人的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取得人为恶意,就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
(三)第三人“善意”状态的时间节点
从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房地产变更登记流程需要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完成。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由此可知,在确定第三人善意的时间节点问题上,至少有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以及完成登记的时间等可选项。我们认为,将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确定在记载于登记簿时更为合理。
(四)合理对价的认定
“合理的对价”,是指房屋价款与物之价值基本相当,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出让等情形。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有偿交易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理由在于:(1)更周全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2)更符合民众对所有权静的安全与交易动的安全之间平衡的预期。
2、如何认定“合理的对价”
判断第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一般应以主观标准为准,只要合同双方已经完成变更登记,即应推定该对价为合理。除非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该对价与市场同类房屋差价悬殊或是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判断该对价确实明显有悖常情。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与合同约定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于合理范畴。
3、合理对价应已实际支付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除通过确定无权处分时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而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外,还具有调整不正当利益变动的功能。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否则,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就不会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不仅规定必须是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还规定价格应当合理。由此可见,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因此,我们认为,所谓对价是指实际支付的对价。
在注意以上要点的理解时,还必须注意正确适用本条的另一条件:出卖方与买受方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完了产权登记手续,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关于房屋物权转移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细释。
菁英地产

❿ 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无效
共有产权的房屋做抵押,必须由房屋产权人带着本人身份证同时到场签字,办理房屋抵押的相关事宜,房屋抵押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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