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未注明使用期限,担保人怎样承担责任
首先要根据主债务合同来确定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未注明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提出合理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 贷款期限为一年,已逾期十年,银行已起诉到法院,担保人有责住吗请健事解答,谢谢
担保人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或抵押责任。
3. 银行贷款到期一年了,没还,银行起诉,我是担保人会受到什么责任
一般情况下,银行的贷款一般签的担保责任都是连带担保责任,所谓的连带担保责任的话就是银行可以去起诉借款也可以去起诉这个担保人啊!正常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足以或者没有能力可以偿还贷款的时候才会去接着起诉担保人,但是这个连带责任的话就是可以同时起诉的。
4. 贷款期限未到,贷款担保人能否退出担保
您好!(1)如果贷款还没有放、买车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可以找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声明不愿意再担保、请求撤销担保,在贷款还没有放出时银行有可能为减少风险而不再放款、撤销您的担保、要求他重新提供担保的。
(2)如果贷款已经放出:您无法退出了,只能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按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您就是连带保证了,只要他不还钱您就得还。
5. 贷款人被判决 担保人一直没有被起诉 担保期三年 是不是从半决之日起开始计算
不是从判决之日起,一般是贷款到期6个月内。
6. 借款期限未届满,现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支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方为保证人
1、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十个月,到期后只支付了利息,属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出借人可以依照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还款。
也就是说,因为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对于在借款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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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贷款没有到期银行可不可以提前起诉借款人或者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存款
貌似可以宣告到期,贷款合同里有许多条款可以宣告贷款提前结束。
8. 帮人担保贷款暂未到期,但已经债务累累,可以提前起诉吗
担保人在没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前,不具备诉讼条件。
1、针对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也无法提前起诉:《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一规定明确了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贷款人不得随意要求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除非借款人同意;如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贷款人要求偿还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
2、从担保人了解的实际情况出发,担保人最好与债权人协商共同去了解债务人实际情况,并协商追加抵押、担保等其它增信,尽可能避免债务人无法履约的情况,一旦债务人无法履约,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风险了。
9. 超过借款担保期限,索要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担保人吗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如果是连带的担保责任的话,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即使起诉可以保证你的权利实现。
担保责任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