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同一个人,可以吗有相关法律法规吗谢谢
不能。
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担保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担债务的人。两个人的法律地位是有冲突的,不是一个责任承担方式,所以,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担保人没有法律意义,该担保条款无效。
❷ 两个人都欠一个人钱,但是那两个人相互担保法律上有效
两个人互相担保,如果两个一起失去偿还能力或者其他拒不偿还债务的情节,那只能怪债权人自己没有慎重审查担保人的偿债能力,风险自担;但是只是其中一个不偿还,那债权人可以向另一个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还可以要求他以担保人的身份对另一份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❸ 两购房人相互贷款担保可不可以
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担保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
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❹ 两个公司相互担保贷款属于违法行为吗
1、两个公司想到提供担保不违法。
2、法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后,即合法有效。
《担保法》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❺ 法院调解由贷款人和担保人共同还款有法律效力吗
1、法院调解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有法律效力。
2、借贷案件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会制作并下达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内容自当事人签收法院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❻ 同时贷款的两个人可以互相做担保人麼
可以的。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两贷款人相互担保的法律效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❼ 借款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应该要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一、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如果为连带担保,不用约定也行,约定连带也行;债务到期,可以随时找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
二、一般担保,可以约定为“债务人不能偿还时由担保人偿还”,这个就是一般担保,只有先找债务人,债务人没有的,才能找担保人;
三、按份担保责任,这个得约定清楚,如:担保人承担##%的担保份额。
❽ 两个人同时贷款能不能互相担保
要看是什么担保,借贷者需要满足贷款的要求,有还款能力,有稳定的工作,借贷者负债不能过高,有一定的抵押物。
❾ 贷款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个协议只在他们两人之间生效而已,不能对抗债权人。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责任来看,担保人本身就有要求被担保人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所以这个协议根本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