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履约保证金多长时间退还
一般情况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就可以退还。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
另外,需注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采用银行保函的,则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与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现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还没满的情况。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 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定了,办法规定五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这样来回折腾,影响效率。笔者认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再补齐,这样做比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务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力度,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❷ 履约保证金什么时间会退还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一般情况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就可以退还。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另外,需注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采用银行保函的,则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与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现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还没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通用合同条款4.2条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这条规定说明的是: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❸ 履约保证金是否需支付利息
需要支付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利息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❹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是什么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申请贷款企业提供担保,收取一定的费用(服务费),叫保费,而向贷款人处存放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其实现担保的一种方式,以得到贷款人的认可,俗称保证金。
当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时,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直接划转担保公司在其处存放的保证金,以确保债权安全,有效清偿,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性质进行认定,主要要看是否有具体的关于这笔保证金的相关合同,如没有合同约定,应该理解为担保服务费,在正常按约履行还款职责后,不会予以返还。
担保公司为融资企业做担保时,收取保证金10-15%,利用自身担保资质,运用保证金杠杆原理,开展业务的一种形式,此行为也是担保公司控制风险的方法之一,最起码企业发生不法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偿风险发生时,可以减少一部分损失。
(4)担保贷款履约保证金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意事项: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4、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担保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担保
❺ 如何避免客户存在担保公司在贷款行账户上的履约保证金由于其他诉讼被法院划走
保证金账户是担保公司的账户!,我干担保好几年了,客户的保证金都是打到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上,这笔资金是被冻结了的,银行取不走,担保公司不能动,客户也取不走,只有当借款人全额还款以后,这笔资金才会解冻!! 再说你还款结束后,银行会把该笔资金划入你的账户!要是你还款以后没有收到这笔账款,你可以起诉银行啊!
❻ 担保公司是否有权扣除担保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三方合同,你的说法成立。去开庭时,三方合同是证据。可。
❼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贷款卡
办理履约保函需要先至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的申请表格可至贵司开户银行信贷部领取(找个信贷员就可以了),按照封二上的要求准备齐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国税地税证、前一年及即期报表等等,填妥贷款卡申请表格,让银行在第一页“推荐银行”处敲个公章就可以去人民银行办理了。目前贷款卡的申领费用应该是400元,资料齐全的当天就可以办出的;
接着就可以到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了,找个信贷员告诉他你们要开保函,一般信贷员都肯帮你做的。但是对于贵司这种首贷户,一般会采用要求开立保函时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形式,举个例子,履约保函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0%,银行就要求你提供等额的保证金,即把贵司账户上的钱划入专门的保证金户,在保函到期撤销钱,保证金冻结不可使用的。也可以用定期存款提供质押担保,这样款子不能用,但是可以享受定期利率而非活期利率,当然了,如果保函期限短,区别也不大。
申请开立保函时记得同样准备好贵司的基本资料以及要求开立保函的相关合同文件,例如招标书等。
保函收取费用估计各家银行不同的,一般按照季度收费的,一季度收取保函金额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都可能的。举个例子,如果保函期限是32天的话,就要收两个季度的费用了。
❽ 什么是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是为保证企业合同管理顺利进行履行而提供的担保。《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履约方式可以中标人资金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提供履约保证金,也可以通过第三方信用贷款担保,一般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对履约保证而言,首先要进行解决的问题是发展提供企业担保的主体,只有中标人有业务履行担保还是标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履行担保的义务。就国际工程投标实践而言,只有中标者承担履约担保义务,而我国工程界很多人认为只要求中标人提供担保不够公平,招标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个意义上去追求公平既不可能,又没有必要。这是因为我们必须认识到,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发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问题在于买方市场的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不排斥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进行过程中需要具有一定优势的一方和一方。一项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建单位愿意承建,这样才能使招标运作;如果目前建筑市场的状况是许多工程在等着一个潜在投标者去做,招标就不可能。
没有必要的理由是,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标人一般都是将预付款交到中标人(承包商)手中(如中国禁止承包商预付资金承包) ,预付款本身就是一种担保。如招标人违约,则中标者可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以及违约金收入金额。
保证履行的第二个问题是保证的期限。投标人应在投标人提交性能
本合同履行期间的履约保证均应以施工合同为例,不仅在施工期内有效,而且应在保修期(缺陷通知期)内有效。
企业履约担保也只能通过保证可以保证期限在保修期(缺陷通知期)到期一定发展时间后终止,而不是法律规定作为一个中国具体的时间。在以签发一份担保书的情况下,担保通常是无条件的,而担保人对投标人的付款要求不提出异议。
标书写完以后都需要进行查重,以防止窜标行为,目前免费的标书查重系统有tocheck。
❾ 在银行贷款购车,银行找的担保公司交的履约保证金,(当初直接给的银行)不过是担保公司的章
没有监管的责任,银行不是的监管,不没有这个权利和义务。除非拿出跟银行的。
一种是借款人通过担保人向银行贷款后,担保人为了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而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金额比例交纳给担保人的钱。是借款人交给担保人的钱。
另一种是担保人存在银行的钱。担保人不能直接放贷,所以他们存到银行一些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