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抵押担保 > 将贷款抵押物出售如何定性

将贷款抵押物出售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9-17 02:15:33

⑴ 将房产抵押在银行以后再把房子卖掉违法吗

违法
抵押担保是不转移物之占有对债权提供担保,因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情形下,可能会涉及同一物上并存二种物权即抵押权和受让人的所有权。那么,如何认定抵押人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看待两种物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抵押物转让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受让人利益的矛盾,将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笔者认为,担保法模糊了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对抵押物转让的法律后果规定不甚合理,所以,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进一步探讨。
一、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之法律后果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因不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不生效,抵押权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笔者在此只讨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外的财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嗣后又转让该抵押物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属于物权,如果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已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或受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该标的物已被抵押的情形,应视为受让人自愿承受该标的物上附着的权利可能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抵押权与所有权同属物权,且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在债权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使其债权得以清偿。在此情形下,法律自无必要过度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当然,受让人也可以行使涤除权,即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去除该标的物上附着的抵押权。
如果抵押人没有告知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受让人确实不知标的物已被抵押的情况,那么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因为这样可以防止抵押人和他人恶意串通,倒签抵押合同,侵害受让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此种情形下,转让行为有效,抵押权人不得行使追及权,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不负抵押权的受让物。因抵押担保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从表象上第三人无法得知该物被抵押的情形,所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抵押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实无不当。
综上,笔者认为,既然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那么就应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其应有的物权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如认为抵押物未经登记一概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必将导致抵押权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保障。一方面,法律允许用绝大多数的物品抵押,无须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抵押权;另一方面,又不给此种抵押权存在的合理的价值基础,这必然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定位最为合理。
二、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之法律后果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并存的两种权利,即抵押权和受让人的所有权,因抵押权与所有权同属物权,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具有优先效力,加之当事人已办理抵押物登记,已按法定方式公示,具有对抗效力,因此,抵押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追及权,而不论该抵押物几经易手,辗转何处。关键问题是,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抵押人未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转让行为无效。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无视当事人意思自由,一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不甚合理。因为,在事先不知标的物上存在权利瑕疵,而嗣后得知的情况下,受让人可能会有两种意思即对受让行为持否定或肯定的态度。笔者认为,此时完全可以根据受让人的选择,来决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如果买受人对受让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其完全可以以受欺诈为由(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担保其不受他人追夺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因此,抵押人故意不告知标的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使受让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认定为欺诈应属无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从而否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如果受让人对受让行为持肯定的态度,那么其可以行使涤除权,消灭抵押权。当然受让人嗣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相关损失也可要求抵押人承担。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交易日益增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鼓励交易,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事立法更加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更加严格限定对无效行为的认定。比较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我们不难发现立法者此种价值取向的变化。具体到本文讨论的情况来说,受让人行使涤除权,肯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完全是其个人的意思自由,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不会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相反,尊重受让人的此种选择,符合交易经济的原则,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对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赋予受让人涤除权及追偿权,是合理的。

⑵ 开发商将抵押的房屋卖给我,法院怎么判

法律的规定确实是"不高于一倍",但公正的审理应当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确定赔偿的倍数,而不是任意的自由裁量.象这种隐瞒抵押事实并出售抵押房屋并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物权的情节非常恶劣,如果没有特殊情节的话,法院不应部分或全部豁免不良开发商的赔偿责任.
建议多找几份"退一赔一"的判例,再行和法官沟通,询问本案开发商是否有什么情非得已的情节还是纯粹的恶意欺诈.如果承办法官的主观倾向确实是非常明显的话,可以偿试申请回避.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象这种不计后果的开发商往往是已掏空的躯壳,要小心判决之后难以执行.
放弃物权而主张债权,会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事实上除了“退一赔一”的选项之外,还有另一个思路值得一试:“工程款优先权解释”大致规定了各种优先权的排序:第一是购房人权利;第二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第三才是抵押权——不确定开发商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建议起诉主张物权,即请求法院确权归你所有。

⑶ 为朋友在农村商业银行担保6万元到期了,期间债务人将抵押物出售,银行承担责任是不是我该全额连本带息偿还

首先需要确定二个问题
1、你朋友的担保责任是如何界定的,既然银行贷款有抵押物。那么你朋友应该是以反担保的形式来提供的,或者是抵押物不足的敞口部分提供的
2、如果你朋友提供的是反担保形式,那么债务人不还款且抵押物也失去了,那么银行是需要担保人或者担保公司全额承担责任的。因此确定了第一个你们的界定关系,确定合同约定才能确定石佛偶要偿还。

补充:

担保是肯定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以反担保形式来提供的,那么你朋友就必须得偿还所有债务,但是银行会给你朋友相关手续,你朋友就成为了这个抵押物的最有效追偿人,可以起诉立案要求强制执行

⑷ 私自卖抵押物构成刑事犯罪吗

你好,车辆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才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依照物权法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抵押后需要登记,没有登记,才给你朋友机会处理车辆,但这不属于诈骗。

⑸ 如何定性贷款后转让抵押物的行为

抵押贷款,就是把抵押物交到银行手里,银行按照抵押物的价值放款给你。抵押物是房屋土地之类,权证都已经给了银行,银行都到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证”,根本不存在能把抵押物转让出去的可能。除非贷款人用复制证骗银行,或者贷款人用复制证骗买家。

⑹ 私自处置银行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四)李、郭及针织有限公司私自处置抵押物拒不还贷行为如何定性本案例中除针织有限公司和李、郭二人不是直接贷款人外,另外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在于合法取得贷款后,采用私自处置抵押物的手段,拒不归还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上述案例中针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真实存在的,其抵押物价值也高于所取得贷款数额,即在取得贷款时不存在欺诈,而在使用贷款过程中,李、郭二人恶意处置抵押物,导致了银行遭受损失。(剩余4664字)

⑺ 担保人在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物出卖,贷款人有犯罪吗

不涉及犯罪,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有义务将出售所得偿还债务或提存。抵押人特别低价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有义务补齐抵押物价值,抵押权灭失。收购抵押物的人明知该物有抵押他物权的,仍然收购的,抵押权不灭失。

⑻ 贷款后将银行抵押物转卖是否构成诈骗

是不是构成诈骗罪我不是很清楚,但是绝对是属于违约行为的!
而且按理来说,正在抵押中的房子是不能拿来买卖的!
所以他也没办法去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你想了解更全面的贷款信息建议你到数银在线网站看看,他们好像还提供贷款服务的。不需要服务费。比你一家家去跑方便多了。

⑼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私自卖掉抵押物获取款项是否构成诈骗

如果贷款人在卖掉抵押物时,未告知买受人该抵押物归属的,涉嫌诈骗买受人,可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9)将贷款抵押物出售如何定性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

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阅读全文

与将贷款抵押物出售如何定性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手机银行如何查公积金贷款扣款明细时间 浏览:570
鹰潭公积金余额冲抵贷款如何办理 浏览:169
公积金有贷款还能提取余额吗 浏览:343
工行手机银行什么贷款吗 浏览:35
网上贷款服务费199 浏览:575
一个月多少流水账才能贷款 浏览:602
农行福利贷款 浏览:536
贷款车落户后手上有什么资料 浏览:128
北京农村房子如何贷款 浏览:513
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总结 浏览:165
小额贷款没还钱会怎么样网上 浏览:765
房照抵押贷款要回房 浏览:725
网络小额信用贷款 浏览:178
贷款车车主手里应有那些资料 浏览:136
做了农行税e贷还能做什么贷款 浏览:349
贷款银行卡换手机号 浏览:936
广东哪个公司贷款好贷 浏览:819
离婚有手机贷款 浏览:335
贷款购房银行知道做的是假流水 浏览:984
小额贷款诞生时期 浏览: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