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想问一下父子关系能不能互相作担保做贷款,而且父子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影不影响担保人资质
如果你已经年满18周岁,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们父子互相担保是完全有效的,不受亲属关系的影响。决定担保保障力的是担保人的债务清偿能力,与是否为被保证人的亲属无关。
B. 直系亲属[父母]可以为我担保贷款吗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有操作空间,现在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就教你怎么做了!只要你开证明的单位在银行调查的时候别说漏了就可以了,一般银行也就是打个电话问问,不会亲自去的!!!
C. 贷款夫妻双方可以相互担保吗
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担保。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如夫妻互保就等于申领人为自己担保,形成假保,属于无效担保。
D. 直系亲属之间能作为贷款担保人吗(如父女、父子)
你想从这方面不否定合同不太可能。即使他们不能作为担保人,但你们可以啊。
E. 父子互相担保贷款违规吗
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违规的,因为父子两个人是不同的个体,如果他们两个人资质都比较好的话,可以进行互相担保的,这也是银行允许的。
F. 直系亲属可以做担保人吗
可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做担保人很简单,只要债权人认可你能做担保人就行了,你只需要在相关合同、协议上签字认可就行。一般情况下列人员作为担保人较容易被认可:公家公务员,大中型国企在职人员,有资金实力的个人等。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6)亲家可以相互担保贷款吗扩展阅读: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针对市区及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
(5)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G. 夫妻两人可以为第三方做贷款担保人吗
这是可以的。夫妻二人为子女也可以做担保的。担保指的是对某项事务或者事件作出一定保证行为的人,可以代为清偿对方一些债务去承担责任的行为!
H. 同时贷款的两个人可以互相做担保人麼
可以的。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8)亲家可以相互担保贷款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