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银行贷款担保人条件及担保后的后果
条件是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后果为如果到期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则由担保人偿还。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2. 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在替被担保人向银行偿还银行贷款的时候,与银行和被担保人之间应该签一个什么协议
一般是与银行签
简单的就一份,贷款和担保都做在一起
3. 我帮朋友在银行做过银行贷款担保人,现在还可以给其他人在银行做担保吗 急急……
担保这种情况在银行会核定额度,我是做公司业务的,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异曲同工。银行会根据您的财力状况和信用风险状况核定一个额度,然后在根据您对外担保额度来计算出您的风险敞口,然后在银行的容忍度以内,这笔业务应该是可以由您来做担保的。
4. 我和张某为王某在银行贷款连带担保,和银行协商还一部分解除担保可以吗
不行!
根据担保法规定:
1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对于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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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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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1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2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3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4 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5. 银行贷款担保人可以更换吗
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作为担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6. 银行贷款人应如何和担保人签订协议
担保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不代表担保人就转化为债务人
一旦债务人无力或拒不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起诉债务人,并起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偿还银行贷款(或被法院执行)后,就具备了对原贷款人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人转变为债权人,债务人不变,之后可以通过起诉来追偿
至于能否要到,主要看债务人财产情况
7. 被法院执行中担保人可以和银行协商免除担保责任吗
但乙未能按期履行,甲遂要求强制执行乙和丙的财产,此时,丙提出,其与甲乙订立的和解协议因乙未履行,甲应当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也就是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自己无关,执行中其也未出具担保书,故其担保责任免除。那么,丙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 1、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自愿行使民事处分权的结果,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现行市场经济主导的市场模式,其所追求的就是市场主体自由、平等、诚信,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均应当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而不是压制、限定其市场行为,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私行为;既然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暂时排除法院采用强制手段,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履行期限、履行主体、履行数额、履行方式等所作的新的协议,这种协议从形式到内容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确认条件,故和解协议具有当事人之间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的保证人也当然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 执行和解具有私法合同特征,比如合同有效、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执行人员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即成立,并没有赋予执行法官实体审查权,但笔者以为,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实体审查权,并不等于执行人员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合同无效的认定是由法官来掌握,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法官也照宣不误,那么执行法官为什么就要容忍执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和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呢? 当然,和解协议订立的目的就是申请人想减少履行标的、放宽履行期限等,订立和解协议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还少,当不是没有,为了便于提高效力与效果,执行员有必要对和解协议作审查,并就个中相关利益关系释明,让当事人明白,尽量阻却这种行为的发生,我想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和解协议效力之后,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2、和解与执行担保均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也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所谓法律行为就是“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燃的法律判断。”([德]迪特尔.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3)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既包括主观的,又包括客观的要件。主观要件就是当事人内心的意思,客观要件就是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其结果就是要达到相应的效果意思,就是当事人内心意思与外部意思共同结合而对社会或者相对人形成对自身、相对人乃至于社会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如果当事人反悔,则依私法,应当受到制裁,或者另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反悔方实现效果意思。 法律行为的表征就是客观,由客观去推导主观,当事人内心意思外人无法知道,仅有借助于一定的客观依据判断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依据而反悔,即未出具担保书而否认担保的存在。其实丙与甲乙共同的签订和解协议就是法院判断丙签字时的内心意思的客观依据,即丙愿意承担乙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的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 3、《民诉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该法解释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 两条规定的精神是由第三人作担保时,应当向法院出具担保书,但仅出具担保书,执行担保尚不能成立,必须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这也是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体现,也是私权自治的重要体现。法院的任务就是收集担保书,核实担保书的真伪及内容后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如同意,担保成立,如不同意,法院将继续执行。也就是执行担保,仍是申请人与担保人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只有达成协议,执行担保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