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甘肃省兰州市最近公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是骗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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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甘肃如何解决农村融资难贷款难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重建了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已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包括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双联惠农贷款”、“农耕文明”贷款以及保险、证券等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注入了活力。然而从近几年“三农”工作的实际来看,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投入不足,贷款难、难贷款、融资贵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农业和农民仍然处于金融服务的边缘和末梢,得不到金融资金的有效支持,直接制约着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甘肃是一个欠发达省份,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是摆在全省面前的中心任务,是我们必须实现的宏伟目标。为此,我们提出要在2017年基本消除贫困,这就意味着广大农村地区也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这对自然条件严酷、发展基础较差、贫困人口相对较多的甘肃来说,任务十分艰巨。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力发展现代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眼下最要紧的就是下功夫突破农村融资贵、贷款难这一主要瓶颈,为农村引入充裕的、稳定的、优惠的金融资金,从而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提供资金保障。 要围绕2017年消除贫困和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的目标,着眼于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坚持金融支持与政府扶持并重、市场化取向与政策性支持并重、加强服务与防范风险并重,着力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着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构建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为保障、商业性金融为补充、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各类资金和经济资源投向农村,让农民获得贷款更容易、办理业务更便捷、服务费用更优惠,从而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拓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具有多样性、竞争性和高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解决农村发展资金不足的基础性措施。当前要考虑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加快形成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为主体,以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保险机构和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组织直接参与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一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做好小额农户信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农户规模种养业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业务,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力度;二是政策性银行在继续推进仓储贷款、龙头加工企业贷款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对农村基层建设方面的信贷支持新思路、新模式;三是适当放宽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授信额度及信用等级评价条件,大力推行贷款营销办法,力争农业贷款增量与农业增加值的同步发展;四是探索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发展农村证券市场,不断拓展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 2.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从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出发,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质量。一是使用好已有的金融产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双联惠农贷款”、“中和农信”贷款和“农耕文明”贷款要不断完善贷款方式,实现更加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农户。实施好已签约的国开行800亿元扶贫开发贷款项目,为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二是创新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针对农牧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大中小、长短期相结合的组团式信贷。鼓励开发小额信用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多种农村金融产品。建议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直接授信发放,最大限度减少审贷程序。三是构建贴近“三农”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继续鼓励在县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 3.要实现财政与金融的有效配合。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首先,在不断增加各级财政涉农贷款贴息资金的同时,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从整合的资金中切出一部分专项用于贷款贴息,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引导信贷投入的能力,支持所有金融机构扩大对农户生产性贷款的规模。其次,要完善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绩的奖励制度,对投放大、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制定和健全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费用补助等政策,形成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激励机制。 4.要完善贷款担保抵押办法。担保抵押难是当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着力解决好。一是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不断增加财政资金注入,建立担保费用补助制度,明确担保费用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担保信用等级,增强政策性担保的能力。同时,支持创办民营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提供多层次担保服务。二是探索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登记、颁证、确权工作,建立物权评估交易处置的中介机构,为“四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三是推行多种有效担保模式。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其对社员和订单农户的信贷予以担保。同时,积极推广联户担保,充分发挥农村熟人信用的作用。四是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摊机制。由于农牧业自身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涉农贷款相对风险较大,这是影响涉农信贷持续投放的主要障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涉农贷款风险准备资金,在市场激烈变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对金融机构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要大力推行对农牧业生产开展的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办设施种养、林果产业等保险业务,加大对涉农商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此来减弱农业生产的贷款风险。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重点涉农项目进行联合授信、分工贷款的模式,来分散贷款风险。总之,就是要通过政府、银行、保险、担保、贷款主体等多个方面来分摊贷款风险,防止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给借贷造成重大损失。 5.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教育,让广大农户学会和金融机构打交道,避免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之中,使本来不多的收入遭受损失。二是采取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实实在在的宣传方式,继续深入开展日常或专项宣传,提高涉农企业及农民的诚实守信意识。三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和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降低农村信用社维权成本的相关办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四是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相互交流政策信息、监管信息,实现农村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五是在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监测分析,有重点、有目的地对信用体系建设薄弱的乡镇开展整治活动。 6.加强民间借贷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利用民间资本。从现实发展情况看,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灵活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有很强的互补效应。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充分调动民间金融、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发展多种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经济需求,使之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欧阳坚 作者为甘肃省委副书记)
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有小额贷款公司吗
要贷多少?
㈣ 银监会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的文件是什么
银监会涉贷款两个不低于的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4)甘肃省小额信贷涉农贷款2017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银监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和正向激励措施
㈤ 中国银行益农贷个人涉农贷款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的处理。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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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中国银行益农贷个人涉农贷款贷款发放
(一)对于向农户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的经营性贷款(用于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涉农产业链相关行业的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应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用于农用机械贷款的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将借款资金划入农用机械经销商或厂商在我行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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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针对县域以下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有哪些
财金[2010]11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