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人和担保人一起动用了银行贷款,担保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贷款人和担保人一起动用了银行贷款,担保人不承认其他额外责任,仅承担其承诺的担保责任。
①
被担保人欠款不还,需承担还款责任;
②
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或欠款不还后,除承担还款责任,还同时记录进入担保人信用记录;
③
在担保期间申请贷款,银行会综合衡量其还款能力,需考虑偿还担保部分,贷款通过几率较小;
④
担保期间,贷款审核通过,但贷款利息会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注:贷款人将贷款给担保人使用,属于贷款人的私人行为,其间责任需和担保人自行约定。
②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想请问一下: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由于担
问: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想请问一下: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由于担保抵押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担保方丈夫签字并提供了两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但是妻子没有签字,也没有委托丈夫签字。由于事后是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去办理的借款合同,所以丈夫没有得到作为担保人应得的一份合同。现贷款人无法归还借款,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通过法院得到一份合同复印件,其中包含附件抵押合同和抵押清单,三处丈夫的签字都属实,但奇怪的是丈夫的签字后面都出现了妻子的签字和手写身份证号,经确认不是妻子所签,也并没有委托他人代签,肯定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弄虚做假所签。准备做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肯定不是夫妻所签。想请问律师:可否以妻子的签名为伪造的请求法院判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是否是与借款人各承担一半?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想请问一下: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由于担保抵押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担保方丈夫签字并提供了两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但是妻子没有签字,也没有委托丈夫签字。由于事后是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去办理的借款合同,所以丈夫没有得到作为担保人应得的一份合同。现贷款人无法归还借款,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通过法院得到一份合同复印件,其中包含附件抵押合同和抵押清单,三处丈夫的签字都属实,但奇怪的是丈夫的签字后面都出现了妻子的签字和手写身份证号,经确认不是妻子所签,也并没有委托他人代签,肯定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弄虚做假所签。准备做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肯定不是夫妻所签。想请问律师:可否以妻子的签名为伪造的请求法院判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是否是与借款人各承担一半?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根据主合同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民间借贷的主合同真实有效,那么担保就是有效的。担保人有自己的银行贷款,由于金融贷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是不同的领域,互不相干,所以担保人仍需要对民间借贷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来说是相对较重的民事责任,如果债务人缺乏诚信或者无法按期清偿,那么的清偿责任则转移到担保人身上,最终可能需要倾家之力代为清偿。因此,如果不是特别情况,则需要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是否担当担保人的角色问题。
③ 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没使用贷款被银行起诉怎么办
我朋友借的。现在我是担保人,被银行起诉怎没办。
④ 使用人分别请贷款人和担保人共同一笔债务
从你的描述来看,贷款使用人实际并未参与银行实际贷款,此贷款的过程实际应该理解为:贷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使用人的哥哥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拿到贷款后,贷款人又将银行贷款转借给贷款使用人了。
所以,担保人起诉贷款人(即贷款使用人妻子的姐姐),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贷款人在偿还了银行贷款并偿还了担保人代为担保的4万元后,有权向贷款使用人追讨,前提是,必须提供贷款使用人使用此贷款的实际证据,也就是贷款人将款项转借给贷款使用人的证据,如借据、划款凭证等。
另外,关于提到的担保人是应贷款使用人的要求才提供担保的问题,要说的是,不论是谁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的事实都已成立,担保人应对贷款人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还款责任。
⑤ 关于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同一个人,可以吗有相关法律法规吗谢谢
不能。
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担保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担债务的人。两个人的法律地位是有冲突的,不是一个责任承担方式,所以,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担保人没有法律意义,该担保条款无效。
⑥ 借款人和担保人属于同一个人的,法院怎么判决
执行阶段,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2010-03-0909:26:34查看(425)评论(8)执行阶段,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表时间:2009-6-211:10:56
案件情况:
1997年,某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向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某燃料公司作为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对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乙方未按约还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定乙方应承担还款义务,现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甲方发现对乙方已停业,且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此时,甲方可否以丙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不同观点:
对于债权人能否起诉丙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明确了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在生效判决对主债务人执行不能时,可以对保证人另行起诉。否则,保证的设定将会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对丙方提出起诉。所持的理由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甲方在选择起诉乙方偿还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后,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甲方在判决执行乙方不能时,再起诉丙方,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因此,执行阶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诉丙方。
笔者观点: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本人浅谈自己的观点如下:
第一,要明确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即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同债务人一样,都负有同时履行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属于同一个债务。
结合本案,债权人甲方可以对债务人乙方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提起共同诉讼,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单独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此时,主债务与保证债务都属于同一债务,即全部债务1500万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请求乙方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的判决生效后,甲方对于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经用尽,其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随着主债权判决而丧失,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担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
第二,要清楚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是一个诉讼,不是两个诉讼。无论债权人是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还是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对债权人而言都属于同一个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看来,甲方无论是向乙方,还是向丙方主张债权,都是为了实现1500万元的债权。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张的1500万元的主债权的判决生效后,在15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已经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担后,再次向丙方主张1500万元的保证债权,则是形成了对一个债权提出两次诉讼请求的情形。对此,我国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确“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起诉,也即对于同一行为,在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当事人再次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结合本案情况,保证债权是基于甲方的债权保护所设定的,是否行使保证债权,由甲方决定。在判定主债权由乙方来全部偿的判决已经生效后,甲方再对丙方提出起诉,则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在此种情形下,甲方再起诉丙方来偿还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明显不妥。
第四,有的观点认为,在执行阶段起诉保证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但本人认为,债权人是否行使保证债权,由债权人决定。在本案中,甲方选择了只起诉乙方,不起诉丙方,是认为只起诉乙方就可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因此,甲方在事实上就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弃对丙方提出起诉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参与本案诉讼,是对甲方处分诉权的认可,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综合上述观点,本人认为在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债权人对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可以合并主张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主债务或保证债务中,选择其中一项提起诉讼,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债权,在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经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全部债权为依据,对保证债务人再提起诉讼。
故本人认同第二种意见,即在执行阶段,债权人不能再行起诉保证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⑦ 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同时起诉吗
你好,1、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保证人)一并起诉。
2、民间借贷中,担保人提供履行债务担保的,在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可以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认定并作出判决。
3、但是,如果担保人只是提供一般保证的,虽然可以一并起诉,但在就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强制执行无果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⑧ 同时贷款的两个人可以互相做担保人麼
可以的。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8)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用了贷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