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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贷款担保确认函

发布时间:2021-09-22 10:24:33

Ⅰ 信贷员碰到客户下款不给担保费怎么办

一、受理阶段:
1、客户向公司申请担保或通过政府、银行、其他方式向公司推荐;
2、与银行衔接、沟通;
3、符合银行、担保公司要求的客户,办理业务受理,通知客户到公司进行初步洽谈;
4、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资料;
5、业务部门出具初步调查报告,交风管部,常务副总、总经理依次签批;
6、初步调查报告获通过,出具《担保意向函》,进入审查阶段;未通过,书面回复客户及相关单位。
二、审查阶段:
1、深入调查客户详细情况;
2、对客户进行分析、撰写评估报告;
3、担保项目上公司评审会:
4、评审会通过后向总经理汇报,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须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认可;
5、评审会未获通过的项目,对符合担保条件的,进行补充调查,再上评审会;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书面通知客户及相关单位;
6、评审会通过的项目由业务总监签批后再出具《担保确认函》,通知客户进入办理阶段。
三、办理阶段:
1、与客户、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合同;
2、办理担保贷款的相关反担保手续;
3、公司收取担保费和保证金后,以《放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放款;
4、公司向客户出具发票和收据。
四、监管阶段:
1、公司对客户定期进行监管,对经营正常客户填制《监管表》,对经营不正常的客户撰写《监管报告》;
2、公司与银行定期交流;
3、客户应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
4、担保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业务部门应向客户发出《提示还款通知书》。
五、回收及赔付阶段:
1、客户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出具《还款及解除担保责任证明》,公司将客户的保证金返还企业;
2、贷款若需展期,客户应提前一个月向银行、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银行、担保公司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担保展期有效;
3、逾期后,银行应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同时履行催收义务;
4、贷款逾期,银行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
5、公司收到代偿通知后,按《保证合同》的约定、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向合作银行代偿;
6、公司加强对问题贷款的催收,并定期出具问题贷款的收回情况报告;
7、公司代偿后,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收客户逾期贷款的违约金;待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后,若有剩余,则按规定退还剩余保证金;
8、坏帐损失的核销:由董事会批准后、按规定核销坏帐损失。
六、其他
1、业务部门外出办理业务的同时,须拓展工作范围,与各区县经济主管部门衔接,积极寻找、发现、挖掘当地的潜在客户,主动上门宣传服务,推广公司业务以储备客户资源。
2、业务部门自己挖掘的业务,原则上由本部门办理;相关部门或银行推荐的业务和客户上门自荐的业务由业务总监统筹安排。
3、每月5日之前,各业务部门需将本月新开拓的潜在客户资源情况汇总交公司业务总监,再由业务总监报总经理。
4、各业务部门应将新客户收集情况在每周例会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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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解除按揭担保人

担保人如果需要解除担保,要根据担保人、借款人已经出资机构所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来执行。

一、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如果一般保证则要到借钱方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能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能要求借钱方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三、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2)解除贷款担保确认函扩展阅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Ⅲ 银行贷款担保人可以取消担保吗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钱方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能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能要求借钱方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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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贷款还清后担保人是否收到担保关系的已解除的收据或证明怎么样收到

应该由债权人在债权消灭后出具包含上述内容的证明,最好拿到原借据。以利于将来的查询或分清责任及起诉等之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Ⅳ 怎么解除贷款担保协议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

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

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5)解除贷款担保确认函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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