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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4 18:07:24

1.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2. 急!!!谁了解石家庄新出台的小额贷款政策

人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资信程度高可给予二次贷款

2002年,石市小额担保贷款启动。贷款期限内全额贴息,贷款利率不能向上浮动。这一政策给想创业而没有资金支持的市民带来了改变生活的希望。然而,小额担保贷款启动以来,申贷者诚信度差,还款率低成为阻碍其存在和发展的瓶颈,石市小额担保贷款也因此停贷近半年。

近日,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石市小额担保贷款重新启动。与原政策相比,此次通知对申请人的诚信记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策解读

进城务工人员也可申贷

《通知》规定,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完全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解读:石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管理中心)主任刘进来解释说,原来的小额担保贷款主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这次将大中专毕业生、完全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也纳入可申贷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受惠人群,真正体现了小额担保贷款的目的和意义。

申贷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通知》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款能力(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都属微利贴息项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当在银行、公安等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用良好且有石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社区生产型、服务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原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由企业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解读:刘进来告诉记者,这次申贷条件着重强调的就是社会信用。他强调说,“以前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不乐观,就是由于还款率低而造成恶性循环。按照规定,还款率不到80%将停止放贷。个人不还贷的记录,还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之后购房买车等所有贷款的申请都将受到影响。此次在申贷条件上的诚信限制,就是要打造一道诚信防火墙,确保再次启动的小额担保贷款能够顺利施行。”

为了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率,把好申贷条件这一关,他们将对申贷者资格进行登记调查甚至现场勘察。“这次申贷者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所申请贷款用作开办经费、流动资金或扩大再生产专项资金,并对贷款用途做不定期检查,确保其能贷款更能还款,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良性循环。”

申贷方应提供

相应抵(质)押

《通知》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由一名具备相应贷款额度偿付能力,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提供反担保,或者用自有或亲朋(本市常住户口)的房产、有价证券做抵(质)押申请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必须有固定资产或其不动产做抵押。

担保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要与已申请借款人保持动态联系,为他们的经营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解决切身困难,帮助他们的经营资金实现良性循环。合同到期前30天,担保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会联合发出贷款偿还预告书。到期不还或有偿还能力而恶意拖欠的借款人,其反担保人的工资可能会被冻结,并受到法律诉讼。

■解读:刘进来主任表示,这项政策是针对以前石市小额贷款还款率低制定的,希望通过强制性措施保证贷款的回款率。个人或中小企业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前,应事先准备好抵(质)押条件。

小企业最高可贷200万元

《通知》规定,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社区生产、服务小企业最高贷款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解读:小额贷款款项只能用作受益者经营时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或作为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对贷款用途作不定期的检查。

资信程度高者可给予二次放贷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管理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市场发展前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

■解读:刘进来表示,二次放贷是对诚信贷款行为的一种鼓励,这一类型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既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更能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贷款期限内全额贴息

《通知》规定,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外,其余部分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解读:刘进来说,石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以前由某担保公司负责,申贷者申请贷款需要走访多个部门。此次担保工作由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申贷者所有的手续都可以在这里办理,“一站式”服务将大大方便申贷者。

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3)职工小额贷款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有河南省城镇居民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标准为2万元;对企业贷款金额标准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1.5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并分别与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贷款方式 (一)担保机构.各省辖市设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小额度贷款担保机构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该担保机构要在当地注册为事业法人.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受托承担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纳入财政全供,其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审核认定,项目评估,后续服务等)由同级财政提供专项经费,创业培训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机构不得向贷款人收取任何管理服务费用. (三)贷款方式.担保机构与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签订统贷统还协议,根据审核确定的贷款额度向商业银行贷款或城乡信用社贷款,并按申请贷款数额20%的比例,将担保金划入承办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的指定帐户.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应在担保金到户后按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担保机构按季向承办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足额支付属国家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由担保机构按照贷款协议及时足额向承办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一)省及各省辖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各省辖市财政出资安排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贷款额度和计算的担保基金及时拨入担保机构专用帐户,担保机构拨给贷款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所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小额担保贷款损失有省和各省辖市分别承担一半. (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担保机构认定.担保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向财政部驻河南财政监察专员办报送,财政部门按专员办审核意见拨付,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担保机构.展期贷款不贴息. 五,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其中,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项目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证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社区会同街道初审.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情况,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张榜公示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将审核结果报市担保中心. (四)担保机构审定.担保机构接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最终认定,确定拟发放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确定拟发放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以及开业后的政策扶持引导. 六,贷款发放和回收 (一)贷款发放.由担保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在担保机构统贷统还的额度内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贷款回收.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并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追偿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收回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应及时进行还款提示.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要在所在社区进行公开公布,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追回贷款. 七,服务与监督 (一)建立健全创业服务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建立创业项目库,强化创业指导,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帮助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后续服务和支持,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二)严格审查发放程序和财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贷款发放程序,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财务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八,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非贴息项目贷款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银发[2003]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辖市按照本办法精神,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社会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银监会河南省局备案.

6. 西安市下岗职工贷款细则谁知道...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03]98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3、 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4、 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5、 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6、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为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对保本微利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理:
2、 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3、 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各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4份;
2、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3份;
3、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 借款人《再就业优惠》原件及复印件;
6、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项目的认定。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切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相应栏内签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保公司)审核。

第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投保公司拟定。借款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贷,商业银行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西投保公司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贷款本金的1%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的担保费由西投保公司统计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又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 西投保公司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西投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贷款金额,及时向市财政局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3)。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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