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个人向银行贷款提供虚假房产资料是否属于合同诈骗逾期不还贷款并且私自处理抵押物!
绝对是诈骗行为,坐牢,还要没搜财产。
⑵ 被朋友骗去银行贷款,贷款时用的我的抵押物,现在他不还款,我可以变更为他的抵押物吗
,不可以哦,只能你欠银行的钱还完之后再变更成他的抵押物才可以有,如果说你的还款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你是变更不了他的抵押物的哟
⑶ 抵押贷款还不上,法院是否有权处理抵押物以外的财产
贷款如果还不上是要拍卖抵押物优先偿还的【摘要】
抵押贷款还不上,法院是否有权处理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一般需要抵押权人去法院申请,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去处理【回答】
我给朋友货了笔钱他用他的房子抵押的,朋友过世了,银行起诉法院是判执行我的财产还是抵押物【提问】
您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回答】
如果执行他的房子【回答】
意思是法院要先执行抵押物吗还是先执行我的房产【提问】
您说一下您朋友贷款?还是您贷款?【回答】
我帮朋友货款,朋友用他的房产抵押的【提问】
贷款人是你?【回答】
对【提问】
贷款如果还不上是要拍卖抵押物优先偿还的【回答】
不够的话在执行你的财产【回答】
那我的房子还是安全的了因为他的抵押物价值很高是门面房【提问】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谢谢了【提问】
嗯嗯,不客气【回答】
⑷ 抵押贷款逾期几个月不归还本息银行可按规定处理抵押品把抵押物转为抵债资产
抵押贷款逾期后,银行催收无果的话就会起诉贷款人,然后处置贷款人的资产,流程如下:
1.贷款人无力偿还后银行会打电话催收;
2.如果催收无果银行会起诉;
3.收到律师函后正式的起诉;
4.起诉胜诉后法院会判决银行处置贷款人抵押物;
5.处理抵押物后多出的钱归还贷款人,少的部分作为坏账核销,债务关系终止;
6.处理抵押物;
7.债务关系结束;
⑸ 银行抵押货物被贷款人私自出售范法吗
你在银行办理贷款的时候是抵押货物带款,如果被带款人私自出售的话,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如果带款长期不还的话,那么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⑹ 出现什么情况银行可以处置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应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无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偿还借款本息的;
4、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按照约定办理合法的担保手续的;
5、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贷款银行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6、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
7、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借款人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9、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规定或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⑺ 有朋友到银行贷款30万,现无力归还,他私自将抵押物变卖然后跑到外地打工是否构成犯罪
目前,刑法对个人逃废债行为还没有有效的罪名可以制裁,只能从物权法或合同法的角度来对其起诉。当然,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你朋友在贷款之初存在欺诈或伪造证件之类的行为,那么就可能会以贷款诈骗罪来起诉他。
⑻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私自卖掉抵押物获取款项是否构成诈骗
如果贷款人在卖掉抵押物时,未告知买受人该抵押物归属的,涉嫌诈骗买受人,可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8)银行贷款抵押物被私自处理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
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