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资担保公司可以委托贷款吗
你是说委托担保公司帮你办理?这样可以。因为中介公司都是委托贷款,但是需要你本人签字,你是必须出现的,担保公司只是帮你寻找适合你的产品和递交。
⑵ 融资性担保能否办理委托贷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2年对工商银行《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有一个批复,该批复中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委托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而此后《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中对于(银办发[2000]100号)通知又以“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一个从准许到逐渐叫停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最高院1996年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发放贷款是禁止性业务。
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里说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本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需要通过银行放贷的,通过银行向企业放款是合规的。
⑷ 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融入资金吗
担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以。
⑸ 有什么可以委托贷款的合法机构吗急
委托贷款银行就可以做,就是要给手续费,手续费可以和银行协商。就看银行会不会觉得你这单太小不愿意做。
你想强行扣他的工资难度比较大。首先要求银行设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转钱的时候只能经过你的同意,又或者只能转给指定账户。同时,银行发函给你叔叔的工作单位,要求该单位发放工资时钱打到指定的监管账户,并要求,如未经过银行同意(银行会和你签监管协议,按上面的条约来判定有没有违反协议,再决定是否同意。),单位不得变更发放工资的账户。
总结一下,你也看到有多麻烦了,如果你是大企业,动辄给个几十万上百万的手续费,银行当然愿意,但你这个金额实在太小了。就算真有银行愿意,也要看你叔叔上班的单位愿不愿意接受函件上的要求。所以说,理论上的方法是有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很难。
他不还银行的钱,就会进入黑名单,他在任何银行都贷款不了,这样就断了他的贷款来源。欠银行的钱不会坐牢,除非他涉及欺诈,伪造贷款资料等骗贷行为。顶多是上法院,然后搞到他破产而已。
⑹ 投资担保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委托贷款吗
百分之三的利息还算可以你说的这种模式其实就是担保公司自有资金不够,经过09年扩大投资,许多私人手落实担保公司的抵押担保手续,尽量走银行委托贷款的
⑺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7)担保公司可以做委托贷款委托人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⑻ 银行接受担保公司的委托贷款是否违规
担保公司
是以一个第三方担保的或被委托操作贷款的方式介入于银行和客户之间。开始贷款之前客户和担保公司都会签一个委托协议。双方都同意签字的情况下是没有违规可言。甚至有时候银行将资质不好的客户送给担保公司让担保公司来出担保函之类的。
⑼ 商业银行是否能做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如果银行自己做委托人,办理委贷又是自己银行,这样业务操作时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同一个人了,不妥。所以银行资金(一般是同业资金)大多会找个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发放委贷。
这种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是委托人,办理委贷的银行是受托人,还有一方就是借款人。
⑽ 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